勞工退休金怎麼算?一次搞懂新舊制與權益保障
身為勞工代表,您是否經常面對勞工朋友對於退休金計算的疑問,卻又苦於法規條文的複雜難懂?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勞工退休金的法律規定,從新舊制差異、年資計算、平均工資認定,到實務案例分析,讓您能更精準地掌握勞工權益,為他們爭取應有的退休保障。
勞工退休金制度概覽:新舊制大不同
台灣的勞工退休金制度主要分為兩種:「舊制」與「新制」。這兩種制度的適用對象、計算方式和給付方式都有顯著差異,理解這些不同是保障勞工權益的第一步。
- 舊制退休金:主要適用於《勞動基準法》施行前(民國73年8月1日)已受僱,或施行後仍選擇適用舊制的勞工。由雇主提撥退休準備金,在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一次性給付。
- 新制退休金:適用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民國94年7月1日)受僱,或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雇主每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勞工年滿60歲即可請領。
舊制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計算
對於舊制勞工而言,退休金的計算依據是 《勞動基準法》第55條,它明確規定了舊制退休金的給與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勞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簡而言之,勞工服務年資的前15年,每年可獲得2個基數;超過15年的部分,每年則為1個基數,總基數上限為45個。年資計算時,未滿半年算半年,滿半年算一年。
而「基數」的標準,則是指勞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因此,平均工資的認定範圍至關重要,它會直接影響退休金總額。
跨越新舊法適用年資的計算
有些勞工的工作年資橫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後,這時需依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進行分段計算:適用本法前的年資,依當時法令或事業單位自訂規定計算;適用本法後的年資,則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法院實務多採「分段適用」原則,且《勞動基準法》第55條的基數計算是接續施行前的年資累計,而非重新起算。
新制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算
新制退休金的計算相對單純,主要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第1項:「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於勞工年滿六十歲時,得申請提領。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勞工年滿60歲且工作年資滿15年者,可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這些退休金來自雇主每月提繳的金額及其累積的收益,且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不足者由國庫補足。
舊制保留年資的處理
對於從舊制轉換到新制的勞工,其舊制保留年資的退休金,應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由雇主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
實務案例解析:專業加給是否計入平均工資?
小陳在一家研究機構服務多年,適用勞基法舊制。他退休時,發現公司計算退休金的「平均工資」並未將他每月領取的「專業加給」納入計算。小陳認為專業加給是他因工作而固定領取的報酬,應計入平均工資,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審查該給與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具有「經常性給與」之性質。如果專業加給是雇主為維持或保障勞工生活而經常性給付,即使發放頻率非每月,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這個案例提醒勞工代表,在協助勞工檢視退休金時,務必仔細審查所有薪資項目,判斷其是否應納入平均工資,因為這直接影響退休金的數額。
勞工代表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協助您更好地保障勞工權益,以下提供幾點實務操作建議:
- 確認適用制度:明確勞工適用舊制、新制或兩者併存。
- 舊制平均工資認定:仔細檢視勞工薪資明細,確認所有具「經常性給與」性質的報酬是否已納入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年資分段計算:對於跨越新舊制的勞工,務必確保舊制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分段計算,且基數累積方式正確。
- 新制專戶查詢:提醒勞工定期查詢個人退休金專戶的提繳狀況與收益。
- 優於法令規定:查詢事業單位是否有優於法定標準的退休金給付規定,若有,應優先適用。
- 給付期限:提醒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
結論:掌握權益,為勞工爭取最佳保障
勞工退休金是勞工辛勞一生的重要保障,其計算涉及複雜的法規解釋與實務認定。身為勞工代表,深入理解這些法律規定,不僅能幫助勞工正確估算退休金,更能及時發現潛在的爭議點,為勞工爭取應有的權益。透過本文的解析與實務指引,期許您能成為勞工退休金權益的守護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勞工退休金的「舊制」和「新制」主要差別在哪裡?
A: 勞工退休金舊制是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由雇主提撥退休準備金,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由雇主一次性給付。新制則是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由雇主每月提繳不低於勞工工資6%的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勞工年滿60歲即可請領,可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主要差別在於資金來源、管理方式與給付方式。
Q: 如何確保舊制退休金的「平均工資」被正確計算?
A: 勞工代表應仔細審閱勞工退休前六個月的薪資明細,確認所有具「經常性給與」性質的報酬(如本薪、職務加給、專業加給、績效獎金等)是否都已納入工資總額計算。若有爭議,可比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發薪紀錄,判斷該給與是否為因工作而獲得且具經常性,以確保計算基準無誤。
Q: 如果勞工的工作年資橫跨新舊制,退休金應該怎麼計算?
A: 對於工作年資橫跨新舊制的勞工,應採「分段計算」原則。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的年資,依當時法令或事業單位自訂規定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的年資,則依該法第55條規定計算。而新制前的舊制保留年資,則應在勞動契約終止時,由雇主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
Q: 雇主未依規定給付退休金,勞工代表該如何協助?
A: 首先應確認雇主是否已逾《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的30日給付期限。若逾期,勞工代表可協助勞工向事業單位提出書面請求,並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要求雇主給付退休金及遲延利息。同時,雇主也可能因此面臨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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