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無論是新進員工或資深夥伴,退休金的計算與給付,始終是人資夥伴們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然而,面對《勞動基準法》與其他相關法規的複雜條文,加上員工年資橫跨不同法規適用時期,您是否常感到頭痛,深怕一不小心就踩到地雷?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將為您深入解析退休金給付的法律標準,特別是勞工退休金的計算眉角,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輕鬆掌握關鍵,確保公司合法合規,也保障員工的退休權益。
掌握勞工退休金給付核心法規
對於一般企業的人資夥伴來說,最核心的法規莫過於 《勞動基準法》 。了解以下條文,是正確計算勞工退休金的基礎:
勞動基準法第55條:退休金給與標準
這條是計算退休金基數的關鍵: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前款規定計算之退休金,其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簡單來說,工作年資前15年,每滿一年給2個基數;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一年給1個基數,但總數不能超過45個基數。而這個「基數」的價值,就是員工「核准退休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年資分段計算原則
許多資深員工的年資會橫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後(中華民國73年8月1日),這時「分段計算」原則就非常重要: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這表示,員工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的年資,要依當時的法令、公司規定或勞雇協商來計算;而施行後的年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的定義
「平均工資」是計算退休金基數的基礎,務必精準掌握: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酬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簡單說,就是退休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這包含本薪、獎金、津貼等所有經常性給與。
人資不可不知的實務案例解析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實際判決案例,將抽象法規轉化為具體情境,幫助您避免踩雷!
案例一:資深員工退休金計算,年資分段與平均工資認定是關鍵
情境故事: 某科技公司資深員工王經理,在公司服務超過30年,橫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後。王經理於民國110年退休,公司依規定計算退休金。然而,王經理認為公司在計算其《勞基法》施行前年資的退休金時,所採用的「平均工資」有誤,導致退休金短少,因而提出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重申了 「分段適用原則」 。對於王經理《勞基法》施行前的年資,應依當時法令或公司規定計算;而施行後的年資,則依《勞基法》第55條計算。更重要的是,法院強調,不論是施行前或施行後的年資,其退休金基數的標準,都應以員工「核准退休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這意味著,即使是舊年資,也要用最新的平均工資來核算,而不是用當年的工資。
人資啟示: 處理資深員工退休金時,務必嚴格遵守分段計算原則。同時,不論年資跨越何時,計算基數所用的「平均工資」都應是員工退休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點常常是人資夥伴容易混淆的地方。
案例二:舊有事業單位退休金,特殊法令優先適用
情境故事: 某縣市公共汽車客運公司,有幾位李司機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就已任職。他們於民國93年退休時,公司依據當時普遍適用的「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來計算退休金。但李司機們主張,客運駕駛員有其特殊的「駕駛員管理辦法」,該辦法對他們更為有利,應該優先適用。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已明定,施行前年資應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計算。由於「駕駛員管理辦法」是針對各縣市公共汽車(船)管理處所僱用之駕駛員的特別規定,相較於一般性的「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應具有優先適用性。法院在解釋法令時,也會考量保護勞工的立法目的,傾向採取對勞工較有利的計算方式。
人資啟示: 對於有特殊背景或曾隸屬於公營事業的員工,在計算其《勞基法》施行前年資的退休金時,人資夥伴需特別留意當時是否有針對該行業或職務的「特別法令」存在。這些特別法令通常會優於一般性規定,且法院在解釋時,常會採對勞工有利的解釋。
公務人員退休金簡介
雖然本篇主要聚焦勞工退休金,但人資夥伴偶爾也會接觸到公務人員相關議題。公務人員的退休金主要依循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及其施行細則。其計算方式與勞工截然不同,涉及「退撫新制」、「平均俸(薪)額」、「退休所得替代率」等多重複雜概念。若貴公司有聘用公務人員轉任的同仁,或有公營事業背景,需特別注意其身分認定與適用法規,必要時可尋求專業意見。
人資實務操作指引:精準計算退休金
為確保退休金給付的正確性與合法性,人資夥伴應掌握以下要點:
- 明確員工身分: 首先確認員工為一般勞工或具備特殊身分(如公營事業人員),因為適用法規完全不同。
- 精確計算工作年資: 務必區分《勞動基準法》施行前與施行後的年資,並詳細記錄,包括未滿一年畸零月數的處理方式。
- 正確認定平均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以退休前6個月內的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請注意,所有經常性給與(如本薪、職務津貼、績效獎金等)都應計入。
- 查閱舊有法令或公司規定: 對於《勞基法》施行前年資,應優先查閱當時是否有適用於該事業單位或職務的舊有法令、公司自訂退休辦法,或勞雇協商的紀錄。
- 持續關注法規變革: 退休金相關法規偶有修正,人資應隨時更新知識,確保依最新規定辦理。
結論:合法合規,保障勞資雙贏
退休金計算不僅是勞工權益的保障,也是企業是否合法合規的重要指標。人資夥伴透過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實務案例的深入理解,精準計算員工退休金,不僅能避免潛在的勞資爭議與法律風險,更能提升企業的雇主品牌形象,實現勞資雙贏的局面。面對複雜的退休金制度,細心與專業是您最好的武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正確計算勞工的「平均工資」?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即核准退休)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的金額。這包括本薪、職務加給、伙食津貼、績效獎金等所有「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且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項目。人資在計算時應仔細核對發薪紀錄,確保所有符合定義的項目都納入計算。
Q: 員工年資橫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後,退休金該如何計算?
A: 這需要採「分段計算原則」。《勞動基準法》施行前(民國73年8月1日以前)的年資,應依當時應適用的法令、事業單位自訂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計算。而施行後(民國73年8月1日以後)的年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算(前15年每滿一年2個基數,超過15年每滿一年1個基數,最高45個基數)。兩段年資計算出的金額再合計,即為總退休金。請注意,不論是哪一段年資,其基數標準都應以員工「核准退休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為準。
Q: 公司內部有優於《勞動基準法》的退休辦法,應如何適用?
A: 若公司內部有自訂的退休辦法,且其給付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則應從優適用公司的規定。這是因為《勞動基準法》是最低勞動條件的保障,企業可以提供更優厚的條件。人資應確保公司的退休辦法明確、公開,並在給付時依據該辦法執行,同時注意該辦法是否符合其他相關法規。
Q: 若員工對退休金計算有疑義,人資應如何處理?
A: 當員工對退休金計算提出疑義時,人資應保持開放溝通的態度。首先,仔細核對員工的年資、工資紀錄,並依據相關法規和公司規定重新計算一次,向員工詳細解釋計算過程與依據。若仍無法達成共識,建議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公正第三方協助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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