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代表必讀:平均工資計算,守護勞工權益的關鍵!
您是勞工代表,是否曾為了勞工的退休金、資遣費或職災補償,在計算「平均工資」時感到困惑?這個數字,不僅影響勞工的重大權益,更是勞資爭議的常見導火線。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解析《勞動基準法》中「平均工資」的奧秘,讓您精準掌握關鍵,為勞工爭取應有的保障!
釐清核心概念:什麼是「工資」?
在計算平均工資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什麼是《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工資」。這點非常重要,因為許多雇主會透過名稱來混淆視聽。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明確定義: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判斷一筆給付是否為工資,主要看兩個核心要素:
- 勞務對價性: 這筆錢是不是因為勞工提供勞務(也就是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如果跟工作表現、內容或時間直接相關,通常就具備對價性。
- 經常性給與: 這筆錢是不是定期發放,對勞資雙方來說具有一定的可預見性?不論名稱為何,只要是常態性發放,而非偶發或恩惠性質,就具備經常性。
請注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雖然列舉了許多「非工資」項目(例如紅利、年終獎金等),但實務上法院並非全然依照名稱判斷,而是會回歸上述「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兩大要件進行實質判斷。這意味著,即使雇主將某項給付稱為「獎金」,若其本質符合工資定義,仍會被認定為工資。
「平均工資」怎麼算?關鍵在「應得」!
了解工資定義後,我們才能正確計算平均工資。這項數字是計算舊制退休金(《勞動基準法》第55條)和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基礎,重要性不言而喻。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對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有明確規定: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簡單來說,平均工資的計算原則是:
- 時間範圍: 從計算事由發生(例如退休、資遣日)當天往前推算六個月。
- 工資總額: 這六個月內,勞工 「應得」 的工資總額。請注意,這裡強調的是 「應得」 ,而非「實際拿到」的工資。這表示,如果有一筆工資是這六個月內工作所產生,但延遲到第七個月才發放,它仍應計入這六個月的應得工資總額。
- 總日數: 將這六個月的總日數加總(例如:31+28+31+30+31+30 = 181天)。
- 計算方式: 「應得工資總額」÷「總日數」。
實務案例解析:哪些錢算?哪些錢不算?
為了讓勞工代表更容易理解,我們將法律分析中的案例匿名化,並改寫成生活情境故事:
案例一:夜班津貼,名義不重要,實質才是關鍵!
- 情境: 阿華在一家製造業公司擔任夜班作業員多年,每個月除了底薪,還會領到一筆「夜點費」。公司認為這筆錢是福利性質,不應該算進平均工資。但阿華退休時,發現公司計算的退休金,並沒有把這筆夜點費算進去,導致退休金短少了一大截。
-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華的「夜點費」雖然名稱是「費」,但它是因為阿華輪值夜班、提供夜間勞務而獲得的,且每月固定發放,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因此,法院判決這筆夜點費應被認定為工資,並計入平均工資的計算。這也反映了法院對工資定義的廣泛解釋,以保護勞工權益。
- 給勞工代表的啟示: 雇主給付的名稱不重要,關鍵在於這筆錢是不是「因為工作而給的」且「經常性發放」。只要符合這兩點,即使名稱五花八門,都可能是工資!
案例二:年度獎金的攤分原則,避免權益打折!
- 情境: 小陳在一家貿易公司工作,每年年中和年終都會領到一筆固定金額的「績效獎金」,金額通常是一個月本薪。當小陳因為公司業務調整被資遣時,公司在計算資遣費時,卻沒有把這些年度獎金完整計入資遣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
-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調查發現,小陳的這些獎金是公司固定給付,且與他的工作表現和服務年資直接相關,具備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因此認定為工資。法院進一步指出,對於這種非按月發放但屬於工資的項目,為了公平起見,應將其平均攤分到其所涵蓋的期間。例如,年終獎金應攤分到前一年度的12個月,年中獎金則攤分到上半年的6個月,再將其每月攤分後的金額計入資遣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
- 給勞工代表的啟示: 面對年度獎金,勞工代表要特別注意「應得工資總額」和「攤分原則」。雇主不能因為獎金是「一次性發放」就排除其工資性質,更不能只計入發放月份,而應將其合理攤分到所屬期間,才能確保勞工權益不打折。
勞工代表實務操作建議
作為勞工代表,您肩負著維護勞工權益的重責大任。在面對平均工資的計算時,請務必掌握以下幾點:
- 仔細核對薪資明細: 拿到薪資單時,除了看總額,更要仔細檢視每一筆給付的名稱、金額和發放頻率。任何常態性且與工作相關的給付,都可能是工資。
- 了解「工資」的實質認定原則: 不要被給付的名稱所迷惑。判斷是否為工資,請回歸「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兩大原則。
- 保存所有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單、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公司公告、銀行轉帳紀錄等,都是未來證明工資內容和金額的重要證據,務必妥善保管。
- 特別留意年度獎金的攤分: 對於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等年度給付,要確認雇主是否已將其正確攤分到所涵蓋的期間,並計入平均工資。
- 及早提出疑義: 如果發現雇主計算的平均工資有短少或不合理之處,應立即向雇主提出書面異議,並尋求相關單位(如勞工局)的協助。相關權益請求有時效限制,切勿拖延。
結論
「平均工資」的正確計算,是保障勞工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等權益的基石。作為勞工代表,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和實務判斷原則,能讓您在協助勞工爭取權益時更有底氣。務必記住,給付的名稱不代表一切,實質內容才是判斷工資的關鍵。透過細心核對與積極主張,共同為勞工的權益築起堅實的防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雇主將部分薪資以「福利津貼」名義發放,但實際上每月固定給付,這算是工資嗎?
A: 是的,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工資。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實質認定原則,只要這筆「福利津貼」是因勞工提供勞務而獲得,且每月固定發放,具備「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兩大要件,即使名稱是「福利津貼」,仍應被視為工資,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Q: 我的公司每年會發放一次「紅利」,這筆錢會計入平均工資嗎?
A: 一般而言,如果「紅利」是依公司盈餘狀況發放,並非固定給付,且與勞工個人勞務的直接對價關係較弱,則較難被認定為工資。但如果該「紅利」實際上是固定發放且金額可預期,或與個人績效高度掛鉤,則仍有被認定為工資的可能。建議保留相關發放辦法與薪資證明,以便個案判斷。
Q: 如果勞工在計算平均工資的六個月內,有請病假、事假或育嬰假等,這些期間的工資如何計算?
A: 勞工在計算平均工資的六個月內,若有因傷病住院、職業災害、育嬰留職停薪等期間,導致未領到完整工資或未提供勞務,這些期間應予扣除。計算平均工資時,應以其餘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其餘期間的總日數。這旨在避免因特殊假別導致平均工資被拉低,影響勞工權益。
Q: 雇主計算平均工資時,如果沒有把某些應計入的項目算進去,勞工代表該怎麼辦?
A: 勞工代表應協助勞工搜集所有薪資明細、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證明文件,明確指出雇主漏列的工資項目,並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向雇主提出書面異議,要求重新計算。若雇主仍不願配合,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進一步尋求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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