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資遣費怎麼算?「平均工資」是關鍵!
各位退休諮詢者大家好!在協助客戶規劃退休生活時,您是否曾遇到關於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方式的疑問?這些重要權益的計算基礎,都離不開一個核心概念—— 「平均工資」 。然而,許多人對於哪些項目該算入「工資」、如何正確計算「平均工資」感到困惑,甚至因此影響了應得的權益。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工資」與「平均工資」的計算原則與實務見解,幫助您更精準地掌握這些關鍵資訊,為客戶提供更全面的退休諮詢服務。
釐清「工資」與「平均工資」:法條怎麼說?
首先,我們要了解《勞動基準法》如何定義「工資」與「平均工資」:
1. 什麼是「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明確定義了「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判斷一個給與是否為「工資」,有兩個核心標準:
- 勞務對價性: 這筆錢是不是因為您提供勞務(工作)而獲得的?如果不是因為工作,而是雇主單純的恩惠或獎勵,就可能不具勞務對價性。
- 給與經常性: 這筆錢是不是制度上經常會發放的?即使金額或發放時間不完全固定,但只要在一般情況下,勞工經常可以領到,就具備經常性。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雖然列舉了一些不屬於工資的項目(例如紅利、年終獎金等),但法院實務上並非完全依循其表面名目。即使是這些項目,若實質上符合「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的特徵,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2. 什麼是「平均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則說明了「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平均工資」通常用於計算舊制退休金(《勞動基準法》第55條)、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等。其計算原則是:在計算事由發生前六個月內,將所有「應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 。這裡的關鍵是「應得工資總額」,而非「實際領到」的工資,這在實務上非常重要。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規變生活
複雜的法律條文,透過實際案例會更容易理解。以下我們將兩個常見的爭議情境,改寫成生活化的故事,幫助您掌握判斷原則:
案例一:年終獎金該怎麼算進平均工資?
王經理在公司服務多年,準備辦理退休。他在退休前不久,剛領到一筆豐厚的年度績效獎金。王經理認為,這筆獎金應該全部計入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退休金會更高。然而,公司卻表示這筆獎金屬於前一年度的績效,不能全額計入。
律點通解析:
法院實務上,對於像王經理這種以「年度」為計算基礎的獎金,即使是在退休前六個月內領取,也會將它平均攤分到該獎金所屬的月份。例如,如果這筆獎金是針對前一年度的表現,就應該將其除以12個月,再將每月攤提的金額計入平均工資。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公平,避免因發放時間點的巧合,導致平均工資被不合理地拉高或降低。
案例二:夜班津貼算不算工資?
李工程師在一家高科技公司輪值夜班多年,除了基本薪資外,每月還會領到一筆「夜點費」。當他準備轉換跑道,計算資遣費時,發現公司並未將這筆夜點費計入平均工資。公司聲稱這只是「津貼」,不屬於工資。
律點通解析:
法院在判斷「夜點費」或類似津貼是否為工資時,會採實質認定原則。如果李工程師的夜點費,是因為他「輪值夜班」這個勞務行為而給予,且已經成為公司常態性的工作制度,具有「經常性給與」的特徵,那麼即使公司將其命名為「夜點費」,仍會被認定為工資,應該計入平均工資。雇主不能單憑內部規定,就排除勞基法對工資的定義。
實務操作指引:維護您的權益
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後,在實際操作上,您可以這樣做:
- 仔細核對薪資明細: 收到薪資單時,不僅要看總金額,更要仔細檢視每一項給與的名稱與性質。若有疑問,應主動向公司人資或會計部門詢問。
- 妥善保存相關文件: 薪資單、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績效考核文件、公司公告等,都是未來主張權益的重要證據,務必妥善保管。
- 主動了解計算方式: 在面臨退休或資遣時,可向公司請求提供退休金或資遣費的計算明細,並核對其平均工資的計算基礎是否正確。
結論:掌握「平均工資」,安心退休
「平均工資」的正確計算,直接影響著您或您客戶的退休金、資遣費等重要權益。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地理解「工資」的實質認定原則,以及「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特別是年度獎金的攤提與各項津貼的性質判斷。掌握這些關鍵知識,才能確保您的退休生活,在財務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項目會被認定為「工資」?
A: 判斷一個項目是否為「工資」,主要看它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和「給與經常性」。也就是說,這筆錢是不是因為您提供工作而獲得的?以及它是不是制度上經常會發放的?例如,基本薪資、加班費、職務津貼、全勤獎金等,通常都會被認定為工資。即使名稱是獎金或津貼,但若符合這兩項實質要件,仍可能被視為工資。
Q: 「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是多久?
A: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例如,如果是要計算退休金,就是以核准退休日往前推算六個月;如果是資遣費,就是以資遣生效日往前推算六個月。
Q: 年度獎金(如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該如何計入平均工資?
A: 對於年度獎金這類非按月發放的工資,即使您是在計算期間內領取,實務上通常會將其「攤提」計算。也就是說,會將該筆獎金除以其所屬的月份數(通常是12個月),然後將每個月攤提的金額計入平均工資。這樣可以避免因獎金發放時間點的影響,導致平均工資計算不公。
Q: 公司發放的「津貼」或「補助」一定不算是工資嗎?
A: 不一定。雖然《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列舉了一些非工資項目,但法院會採取「實質認定原則」。如果某項津貼或補助,是您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且具有經常性(例如每月固定發放的交通津貼、輪班津貼等),即使名稱上是津貼,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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