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必看:你的「責任制」真的是責任制嗎?
在步調快速、專案滿檔的科技業,許多從業人員都曾聽過或被告知自己是「責任制」。這三個字,往往伴隨著無限的工時、沒有加班費的預期,甚至讓許多人誤以為這是科技業的常態。但,你是否曾懷疑,公司的「責任制」真的符合法律規定嗎?你的加班費權益是不是被悄悄犧牲了?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揭開「責任制」的真實面貌,帶您了解《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如何保障您的工時與加班費權益,讓您在衝刺事業的同時,也能確保自身權益不打折。
責任制的真面目:不是公司說了算
首先,最重要的觀念是:「責任制」並非雇主單方面認定,或勞雇雙方私下約定即可適用。它在法律上,其實是《勞基法》的例外條款,適用門檻極高。這一切都規範在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條文清楚指出,要合法適用責任制,必須滿足以下三大嚴格要件,缺一不可:
-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你的職務必須是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的特定職務類別。例如:部分高階主管、研究發展人員、設計人員等,但並非所有科技業職務都適用。
- 勞雇雙方書面約定: 必須有明確的書面契約,約定你的工時、例假、休假等事項。
-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這份書面約定必須提交給勞務提供地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如果你的公司沒有完成這些程序,即使契約上寫著「責任制」,在法律上,你仍然是一般勞工,應受《勞基法》正常工時及加班費規定的保障!
加班費怎麼算?別讓「工資」定義模糊了你的權益
當你不是合法責任制員工時,任何超過正常工時的工作,都應計算加班費。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一旦超過這個標準,就屬於延長工時,雇主就必須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給加班費:
-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這裡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算?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定義的「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這代表,除了底薪,許多經常性獎金(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達成獎金等)都應該納入計算,而不是只用底薪來算!
加班沒申請就沒錢?法院不這麼看!
許多公司內部有嚴格的加班申請流程,但如果勞工實際加班了,卻因為沒申請就拿不到錢,這合理嗎?實務上,法院會審酌「加班事實」的認定:
- 雇主明示或默示同意: 即使你沒有正式申請加班,但如果雇主明知你超時工作卻沒有制止,反而「消極容任並受領其勞務」,這也可能被認定為雇主「默示同意」你加班,仍應給付加班費。
- 出勤紀錄推定: 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上記載的工時,推定你是在雇主同意下執行職務。這大大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責任。
科技業常見的加班爭議:真實案例解析
案例一:軟體工程師小陳的加班費爭議
小陳在一家新創軟體公司擔任專案經理,每天因趕專案,經常工作到晚上10點、11點。公司對外宣稱實施「責任制」,因此從未給付小陳加班費。小陳離職後提告,要求公司補發加班費。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陳的職務並未經勞動部核定公告適用責任制,公司也未將書面約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此外,雖然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但小陳的同事作證表示,因公司文化壓力,員工很少敢如實申請加班。法院認定,公司既然知悉小陳超時工作卻未制止,等同於「默示同意」其加班,因此判決公司必須補發加班費。
案例啟示: 只要公司未合法適用責任制,即使有內部加班申請規定,若雇主知情卻未制止員工超時工作,仍可能被認定有默示同意,必須支付加班費。
案例二:高階主管老王的「委任」關係爭議
老王曾是一家上市科技公司的營運副總經理,擁有高度決策權,上下班時間彈性,無須打卡,薪資豐厚。他與公司簽訂的合約也載明為「責任制」。離職後,老王認為自己仍是勞工,要求公司支付未給付的加班費。
然而,法院在審理後,深入檢視老王與公司的關係。法院發現,老王在組織上、人格上、經濟上都具有高度獨立性,擁有經營管理職權,不具備一般勞工的「從屬性」。因此,法院最終認定老王與公司之間屬於委任契約關係,而非《勞基法》所規範的勞動契約。既然不屬於勞動契約,老王自然也無法依《勞基法》請求加班費。
案例啟示: 對於高階主管,法院會更嚴格審查其與公司的關係本質。若被認定為委任關係,則《勞基法》的保障將不適用。這提醒高階科技人才,簽署合約時務必釐清契約性質。
給科技人的實用操作指引
身為科技業從業人員,了解並保護自己的權益至關重要:
- 確認職務是否合法責任制: 查詢勞動部公告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確認你的職務是否在列。若不在列,你就不適用責任制。
- 保留出勤與工作紀錄: 務必詳實記錄你的上下班時間、實際工作內容,以及任何超時工作的證據(例如:打卡紀錄、電子郵件發送時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工作日誌等)。
- 盡量依規申請加班: 即使公司內部申請流程繁瑣,仍應盡力依規定提出加班申請,並保留申請紀錄。這能強化你主張加班費的證據力。
- 高階主管需特別留意契約性質: 如果你是高階主管,簽署合約前務必釐清與公司的關係是「勞動契約」還是「委任契約」,這將直接影響你是否受《勞基法》保障。
結語
「責任制」在科技業中常被誤用,但它絕不是雇主規避加班費的萬靈丹。理解《勞基法》的規定,認識責任制的嚴格要件,並妥善保存工作紀錄,是每位科技人保護自身權益的基礎。在追求卓越與創新的同時,別忘了守護自己應得的勞動報酬,讓你的付出得到應有的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我的職務是否真的適用《勞基法》的責任制?
A: 首先,您可以上勞動部官網查詢「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的核定公告清單,看您的職務類別是否在其中。其次,即使職務在清單上,公司也必須與您簽訂書面約定,並將該約定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如果這些要件沒有全部滿足,公司就不能合法對您適用責任制。
Q: 公司要求我簽署一份「責任制約定書」,我簽了之後是不是就不能要求加班費了?
A: 不一定。即使您簽署了「責任制約定書」,如果您的職務不屬於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範圍,或者公司沒有將該約定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這份約定在法律上就是無效的。您仍然可以依《勞基法》主張加班費權益。建議您簽署前務必確認上述要件是否具備。
Q: 我每天都超時工作,但公司規定要申請加班才算,我沒申請還有機會要到加班費嗎?
A: 有機會。雖然公司內部規定要求申請加班,但如果雇主明知您超時工作卻未積極制止,反而「默示容任」並接受您的勞務,法院仍可能認定有加班事實,並判決雇主支付加班費。關鍵在於您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超時工作的事實,以及雇主知情卻未制止。
Q: 我的薪資很高,是不是就代表我是責任制,不能領加班費?
A: 薪資高低與是否適用責任制沒有直接關係。責任制的適用與否,完全取決於《勞基法》第84條之1所規定的嚴格要件(職務核定、書面約定、主管機關核備)。如果這些要件不符合,即使您的薪資再高,您仍然是一般勞工,享有加班費請求權。但若您是高階主管,則需進一步釐清與公司間的契約性質是勞動契約還是委任契約,這會根本影響《勞基法》的適用。
Q: 公司說我的「績效獎金」已經包含加班費了,這樣合理嗎?
A: 這可能不合理。加班費的計算應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礎,並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給。如果公司將加班費「統包」在績效獎金中,但未明確區分正常工資與加班費,且未符合加班費的計算標準,這種做法就可能違法。工資定義(《勞基法》第2條第3款)強調經常性給與,但加班費是針對超時工作的額外報酬,應獨立計算。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