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制的勞工朋友們,您是否常常覺得工作時間超長,卻不確定自己加班費有沒有領足?或是被告知是「責任制」,就以為加班沒有加班費?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來為您徹底解析,輪班制下您應有的工時與加班費權益,讓您的每一分辛勞都能獲得應有的報酬!
辛苦加班,工資怎麼算?《勞動基準法》這樣說!
首先,我們要了解自己的「正常工時」。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一般勞工的正常工時是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只要超過這個時間,就屬於「延長工時」,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加班」。 而加班費的計算,可不是隨便說說的,法律有明確的加給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簡單來說,就是加班的前兩小時,每小時工資要多給1/3;再繼續加,後面兩小時就要多給2/3。如果是休息日出勤,前兩小時要多給1又1/3,之後要多給1又2/3。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雇主不能給得更少喔!
「責任制」是擋箭牌?小心!這可不是雇主說了算!
許多輪班制勞工常被公司告知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但「責任制」在台灣法律上,有著非常嚴格的限制!它絕對不是雇主單方面宣稱,也不是你簽個名就生效。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條文告訴我們,要合法適用「責任制」,必須符合以下三個「缺一不可」的條件:
- 職務必須是勞動部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例如某些監督、管理職務或專業人員。一般行政、櫃台或基層作業人員,通常都不適用。
- 勞雇雙方要簽訂「書面約定」 :明確約定工時、例假等,且內容不得損害勞工健康。
- 書面約定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這是最重要的!沒有經過勞工局核備,就算你簽了書面約定,這個「責任制」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所以,如果你的公司沒有完成這些程序,就算說你是「責任制」,你仍然適用一般《勞動基準法》的工時規定,超時工作一樣可以要求加班費!
你的「打卡紀錄」就是黃金證據!
輪班制勞工常常會遇到出勤紀錄不準確或被要求不打卡的情況。但請記住,出勤紀錄是保障你權益的關鍵!
《勞動基準法》第30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有義務為你準備出勤紀錄,而且要精確到分鐘,並且保存五年。當你需要這些紀錄時,雇主不能拒絕提供。 更重要的是,《勞動事件法》第38條對勞工更有利: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表示,只要你的出勤紀錄顯示你超時工作,法律就推定你是在雇主同意下執行職務,雇主必須支付加班費。除非雇主能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你那段時間是在休息、處理私事或未經同意的自行加班,否則就得付錢!
案例故事:加班沒申請,就沒錢領嗎?法院這樣判!
情境一:被升為「組長」就變責任制?小心!
小陳在一家食品廠的生產線工作多年,因為表現優異,被升為「生產線組長」。公司主管告訴他:「現在你是組長了,是責任制,加班就沒有加班費了喔!」小陳雖然心裡疑惑,但想著是升遷,也沒多問。從此之後,他每天為了趕工,常常超時工作,卻從來沒有領過加班費。
直到後來小陳離職,才發現公司根本沒有把他的「責任制」約定報請當地勞工局核備。法院最後判決,因為公司沒有完成核備程序,小陳的「組長」職務仍然適用一般《勞動基準法》規定,公司必須補發他過去的加班費。
律點通解析: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即使被提升為主管職,甚至簽了「責任制」的同意書,如果公司沒有將該約定報請當地勞工局核備,這個「責任制」就是無效的!你依然有權利要求加班費。
情境二:老闆沒叫我加班,但我工作做不完,算加班嗎?
阿美在一家24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上大夜班,常常因為交接班事項多、補貨量大,導致她必須提早到班準備,或是延後下班才能把工作完成。雖然店長從來沒有明確要求她「加班」,但對於她早來晚走的情況,店長都是看在眼裡,卻從來沒有制止過。阿美心想,反正沒申請,應該就沒有加班費吧?
後來阿美向勞工局申訴,法院認為,雖然阿美沒有「申請加班」,但店長對於她超時工作的情況是「明知或可得而知」,卻沒有制止,這就等於是 「默示同意」 了。因此,公司仍應支付阿美超時工作的加班費。
律點通解析: 加班費的請求權,不一定需要雇主「明示」要求加班。如果雇主知道你超時工作,卻沒有制止,就可能被認定為「默示同意」你的加班行為,仍然必須支付加班費。所以,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但如果流於形式,或雇主知情不處理,勞工還是有機會主張加班費!
輪班制勞工,這樣做保障你的權益!
- 了解你的「真實」工時狀況:每天確實記錄你的上下班時間,即使公司沒有打卡機,也要自己記錄下來。
- 確認你的「責任制」是否合法:如果公司說你是責任制,請務必詢問公司是否有報請當地勞工局核備。若沒有,或你的職務不符勞動部公告,你就不受責任制約束。
- 保存所有出勤紀錄:向公司申請你的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並妥善保存。這是在發生爭議時最有力的證據。
- 保留工作證明:如果你超時工作,是因為工作量大或職務所需,請保留相關的工作紀錄,例如完成的任務、溝通訊息等,證明你確實提供了勞務。
- 加班申請制度要「走程序」 :如果公司有合理加班申請制度,請盡量按照規定申請。如果申請被拒絕或刁難,請保留相關的溝通紀錄。
- 勇敢主張你的權利:如果公司不給付加班費,你可以先向雇主溝通。若溝通無效,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記住,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
結語:別讓你的辛勞白費!
輪班工作雖然辛苦,但您的勞動權益絕對不容打折!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責任制的嚴格限制,以及如何運用出勤紀錄和法律推定來保障自己。記住,您的每一滴汗水都應該被公平對待,積極捍衛自己的權益,讓辛苦付出都能獲得應有的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每天都超時工作,但公司規定要先申請加班才能算,我沒申請就沒加班費嗎?
A: 不一定。雖然公司設有加班申請制度是合法的管理方式,但如果實際情況是工作量大到無法在正常工時內完成,或雇主明知你超時工作卻未制止(或默許),那麼即使你沒有申請加班,法院仍可能認定你實質上已提供加班勞務,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建議你保留超時工作的證據,例如出勤紀錄、工作內容證明,以及公司知情卻未制止的證據。
Q: 我的職稱是「店長」或「組長」,公司說我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A: 不一定合理。「責任制」在台灣有非常嚴格的適用條件。首先,你的職務必須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如監督、管理人員或專業人員)。其次,公司必須與你簽訂書面約定,並且最重要的是,這個書面約定必須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如果公司沒有完成這些程序,即使你的職稱是店長或組長,這個責任制約定就是無效的,你仍然適用一般《勞動基準法》的工時規定,超時工作應領取加班費。
Q: 公司要求我提早到班準備,或延後下班處理交接,但這段時間不算工時,我該怎麼辦?
A: 只要你提早或延後到班是為了「提供勞務」或「受雇主指揮監督」,即使是準備工作或交接,都應計入工作時間。如果這導致你超時工作,雇主就應該給付加班費。請務必保留你的實際出勤紀錄(例如打卡、刷臉紀錄,或自行記錄上下班時間),以及證明這些時間是為了工作目的的證據,例如交接班表、工作內容清單等。
Q: 如果我發現公司有違法情況,想爭取權益,但又怕被公司刁難或報復,怎麼辦?
A: 勞工權益受法律保障,雇主不得因勞工主張權益而有不利對待。如果你擔心,可以先向公司的人資部門或主管提出書面詢問或申訴,保留溝通紀錄。如果公司仍不處理,或你擔心直接面對公司會被報復,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過程會由公正第三方協助,且你的身份會受到保密。同時,《勞動事件法》也提供了更便捷的訴訟程序,幫助勞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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