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工作者必看:加班費與出勤紀錄,你的權益這樣顧!
辛苦的輪班制勞工朋友,你們是否常常工作超時,卻不確定這些時間到底算不算加班?加班費該怎麼算?打卡紀錄到底有多重要?別擔心!律點通知道這些都是你們最關心的問題。今天,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勞動基準法》和《勞動事件法》中,關於加班時數認定與出勤紀錄的關鍵規定,讓你不再吃悶虧,聰明捍衛自己的勞動權益。
一、加班時數怎麼算?不只看有沒有「申請」
很多公司會要求員工「申請」加班,但如果你明明超時工作了卻沒申請,加班費就泡湯了嗎?答案是:不一定!
法院實務上普遍採納一個重要原則,叫做「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意思是,只要公司老闆或主管,明知道或應該知道你超時工作了,卻沒有阻止你,甚至接受了你的勞務,那麼這些超時的時間,就應該被認定為加班,公司就必須依法給你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這條文明確規定了加班費的計算標準,而關鍵就在於「延長工作時間」的事實認定。所以,就算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也不能成為拒絕給付加班費的藉口喔!
二、你的出勤紀錄,是證明加班的「尚方寶劍」
對於輪班制勞工來說,出勤紀錄更是保護自己的重要工具。它不僅僅是打卡簽到,更是證明你工時的關鍵證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這代表公司必須:
- 完整記錄: 從你「到達工作場所」到「離開工作場所」的全部時間,都要逐日、逐分鐘詳實記錄。
- 保存五年: 這些紀錄必須保存至少五年。
- 提供給你: 你有權利向公司申請出勤紀錄的副本或影本,公司不得拒絕。
最重要的是,《勞動事件法》的實施,更大大強化了出勤紀錄的證明力: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條文的意思是,只要你的出勤紀錄上顯示你人在公司,法院就會直接推定你在這段時間內是經公司同意而工作的。如果公司想反駁,就必須提出非常具體且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你那段時間沒有在工作,否則就很難推翻這個推定。
三、加班費計算基礎,不只看底薪!
計算加班費時,很多人以為只用底薪來算,但其實不然!《勞動基準法》對「工資」的定義很廣泛: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所以,除了本薪之外,只要是「經常性給與」,例如職務津貼、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全勤獎金等,都應該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如果公司只用底薪算,那你的加班費可能就被少算了!
四、真實案例看法院怎麼判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刷卡紀錄是鐵證,公司不能只靠「沒申請」就賴帳!
小陳在一家飯店擔任主管,他每天上班都會刷卡,下班也刷卡。雖然公司規定主管職沒有加班費,而且他從來沒有申請過加班,但他發現自己的刷卡紀錄顯示,他每天都超時工作好幾個小時。後來他離職後,向法院請求這些超時工作的加班費。公司抗辯說,小陳是主管,沒有加班需求,也沒申請加班,所以不應該給加班費。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陳的刷卡紀錄就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出勤紀錄。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這些刷卡時間,推定他是在公司同意下工作的。除非公司能提出明確證據,證明小陳在這些超時時段內,不是在工作,而是在做自己的私事或休息,否則公司就必須支付加班費。最終,法院判決公司要給付小陳的加班費。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刷卡紀錄(出勤紀錄)具有非常高的證明力!公司不能單純以「沒申請加班」或「職務性質」為由,就否定勞工實際加班的事實。
案例二:出勤紀錄要完整,從「進公司」到「離開」都要算!
小美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她常常為了專案加班到很晚。然而,公司的打卡系統或紀錄上,她的下班時間卻總是顯示為表定的18:00,即便她實際上加班到20:00、21:00。勞動檢查發現這個問題後,公司被裁罰。公司不服,認為他們有門禁刷卡和加班申請系統,已經符合規定。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所謂的「出勤情形」,指的是勞工「從到達工作場所起,到其離開工作場所止的全部時段」。公司不應該只記錄到表定下班時間,而是要真實記錄員工實際離開公司的時間。如果紀錄不實,公司就違反了法規。最終,法院駁回了公司的上訴。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出勤紀錄必須真實、完整地反映你在公司停留的全部時間。如果你的公司只記錄到表定下班時間,而沒有記錄你實際離開的時間,這就是不合法的行為!
五、輪班制勞工,這樣保護自己的權益!
- 自行記錄工時: 建議你每天除了公司打卡外,也自己簡單記錄一下實際的上下班時間,以及超時工作時大致在做什麼。這能作為未來爭議時的輔助證據。
- 了解出勤紀錄的重要性: 公司提供的出勤紀錄是你的重要武器。它在法律上具有高度證明力,能幫助你證明加班事實。
- 主動申請出勤紀錄副本: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你有權利向公司申請你的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公司不得拒絕。定期申請並留存,以備不時之需。
- 搞懂加班費計算基礎: 檢查你的薪資單,確認公司計算加班費時,是否將所有「經常性給與」都納入了。如果不確定,可以向勞工局諮詢。
結論
作為輪班制勞工,了解自己的工時權益至關重要。加班時數的認定,不只看申請與否,更看事實與雇主是否知情。而詳實的出勤紀錄,更是你證明加班、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讓你對自己的勞動權益有更清晰的認識,勇敢捍衛自己的辛苦付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加班了但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我沒申請,還能拿到加班費嗎?
A: 可以的。根據「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原則,只要公司主管或老闆知道你超時工作,卻沒有阻止或接受了你的勞務,即使你沒有申請加班,公司仍有義務支付加班費。你的出勤紀錄將是證明加班事實的重要依據。
Q: 我的公司出勤紀錄只有記錄到表定下班時間,但我的實際工作時間更長,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要求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從到達工作場所起,至其離開工作場所止」的全部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如果公司只記錄到表定下班時間,而未記錄你實際離開的時間,就屬違法,且不利於你證明實際加班時數。
Q: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除了底薪還會包含哪些項目?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除了本薪外,還應該包含所有「經常性給與」。這可能包括職務津貼、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全勤獎金等。如果你不確定,可以核對薪資單或向勞工局諮詢。
Q: 如果我在公司待命,但沒有實際工作,這段時間算加班嗎?
A: 待命時間是否計入工時,需要視具體情況判斷。如果待命地點受雇主限制,且你必須隨時準備提供勞務,不能自由活動,那麼這段時間很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應計算加班費。但如果待命期間你可以自由活動,心理壓力或精神緊張狀態並非來自雇主指揮,則可能不被認定為工作時間。這需要個案判斷,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並諮詢專業意見。
Q: 我發現公司的出勤紀錄有問題,我該怎麼辦?
A: 首先,你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向公司申請你的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如果公司拒絕或提供的紀錄不實,你可以自行記錄實際工時,並收集其他證據(如工作通訊、同事證詞等)。若爭議無法解決,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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