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族注意!你的加班費算對了嗎?
身為輪班制勞工,你的工作時間不像一般朝九晚五那麼固定,班表變來變去,有時候還得配合公司需求延長工時。面對複雜的彈性工時制度,你是否也曾困惑:「我到底什麼時候才算加班?我的加班費真的有領足嗎?」
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你深入淺出地解析《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彈性工時與加班費的規定,讓你清楚掌握自己的權益,不再讓辛苦的汗水白流。
搞懂變形工時,判斷加班第一步
許多輪班制行業會採用「變形工時」制度,讓公司在特定條件下,彈性調整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其中最常見的是「4週變形工時」。
要合法實施變形工時,雇主必須符合幾個條件:
- 行業限制: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的行業,例如醫療保健服務業、汽車客運業、綜合商品零售業等。
- 程序同意:必須經過工會同意,如果沒有工會,則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在4週變形工時下,你的每日正常工時可以彈性調整,最高可達10小時。這表示,如果你今天上班10小時,只要公司有合法實施變形工時,且這10小時在班表上屬於「正常工時」,那麼這10小時都還不算加班喔!
但是,如果你的工作時間超過了這個彈性調整後的正常工時(例如每日超過10小時),或者超過了法定的總工時上限(每日總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那麼多出來的時間,就屬於「延長工時」,雇主就應該給你加班費了!
《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間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並應將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分別標明。 二、前款所定正常工作時間,經調整後,連續工作日之時數逾十二小時者,應予縮短,並加強健康檢查。 三、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說明了4週變形工時的合法條件,以及在這種制度下,每日正常工時最高可以調整到10小時。同時也保障了勞工每兩週至少有2天例假,每四週至少有8天例假和休息日。這意味著,即使是變形工時,雇主也必須確保你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加班費怎麼算?關鍵在這裡!
搞清楚正常工時後,接下來就是最重要的加班費計算。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這可不是只有底薪而已喔!
1.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算?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工資」的定義非常廣泛。只要是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無論名目是什麼,都應該算進去!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解釋:這表示你的本薪、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只要是每個月或固定期間會領到的,都應該納入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基礎。雇主不能只用你的底薪來算加班費,這樣會導致你的加班費被低估。
2. 不同情況的加班費率
確認了「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後,就可以套用以下費率來計算加班費了: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白話解釋:
- 平日延長工時:如果你在「正常工作日」加班(超過變形工時調整後的正常工時),前2小時要多給1/3的薪水,超過2小時後,要多給2/3的薪水。
- 休息日工作:如果你在「休息日」被要求上班,前2小時要多給1又1/3的薪水,超過2小時後,要多給1又2/3的薪水。
- 國定假日/例假工作:如果你在國定假日或例假被要求上班,工資要加倍發給。
真實案例解析:別讓權益睡著了!
案例一:客運司機的加班費爭議
小陳是一名客運司機,每天的班表都不固定,常常需要跑長途。公司給他的薪水包含本薪、職務津貼、出車費等。但當他發現自己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時,卻發現公司只用「本薪」來計算,其他津貼都沒有算進去。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像小陳這種客運司機,他的職務津貼、出車費等,都是他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而且是「經常性給與」。因此,這些項目都應該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公司只用本薪計算是違法的,即使小陳過去沒有異議,也不能代表他默認這種計算方式。
給你的啟示:你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絕對不是只有底薪!所有每月固定領取的津貼、獎金,都應該被納入計算,才能確保你的加班費不被低估。
案例二:飯店主廚的加班單困境
阿華在一家飯店擔任西點房主廚,工作時間也採4週變形工時。有時候為了趕訂單,他會加班到很晚。但公司規定加班需要主管書面核准,而且有時會要求他在「延長工時狀況確認表」上勾選「未加班」。
法院怎麼說? 法院首先確認,飯店行業可以合法實施4週變形工時,所以阿華每日工作10小時屬於正常工時,超過10小時才算加班。對於那些阿華有簽名勾選「未加班」的確認表,如果他無法證明當時是被脅迫或非自願簽署,法院會傾向採信表單內容。但是,對於公司明知阿華有加班,卻未制止或未核准的情況,只要有打卡紀錄或其他證據證明他確實在提供勞務,公司仍然必須支付加班費。
給你的啟示:
- 變形工時不等於無限工時:即使是變形工時,每日正常工時仍有上限,超過了還是要算加班。
- 加班申請程序很重要:盡量依照公司規定申請加班。如果公司要求你簽署不實的「未加班」文件,務必保留相關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證明你的真實工作時間和簽署時的非自願性。
輪班制勞工自保三招
為了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輪班制勞工可以這樣做:
- 搞懂公司班表與工時制度:清楚了解公司採行的是哪種工時制度(例如4週變形工時),以及你的正常工時、例假、休息日是如何安排的。這能幫助你判斷何時才算加班。
- 保留完整出勤紀錄:
- 自行記錄:除了公司提供的打卡紀錄外,你可以自行記錄每天的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甚至工作內容,作為輔助證據。
- 申請副本: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定,雇主有義務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且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勞工可以隨時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如果雇主拒絕提供,或提供的紀錄不完整,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法院可能會推定勞工主張的出勤時間為實際工作時間,並將舉證責任轉移給雇主。
- 及時主張權利: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是5年(《民法》第126條)。如果你發現公司有少給加班費的情況,應該在5年內向公司提出,或尋求勞動主管機關的協助。
結論:了解權益,捍衛成果
輪班制勞工的工作辛苦,更應該確保自己的勞動權益不被侵害。透過這篇文章,希望你對彈性工時下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記住,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該包含所有經常性給與,而變形工時下的加班認定也有其原則。保留好你的出勤紀錄,勇敢地為自己的權益發聲,讓每一分汗水都能獲得應有的報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班表常常變動,怎麼知道哪天算加班?
A: 首先,確認公司是否合法實施了「變形工時」制度(例如4週變形工時),並經勞資會議同意。在4週變形工時下,你的每日正常工時可能被調整到最高10小時。因此,你需要檢視公司公告的班表,確認哪些時段屬於「正常工時」。如果你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了班表上規定的「正常工時」,或者超過每日12小時的總工時上限,那麼多出來的時間就應該算加班。
Q: 公司只用我的本薪來計算加班費,這樣對嗎?
A: 這樣是不對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工資」的定義非常廣泛,包含所有「經常性給與」的報酬。這表示你的本薪、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夜班津貼、全勤獎金等,只要是每個月或固定期間會領到的,都應該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如果公司只用本薪計算,你的加班費就會被低估。
Q: 我明明有加班,但公司說我沒申請,所以不算加班費,該怎麼辦?
A: 雖然公司可以訂定加班申請制度,但如果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你在其指揮監督下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之意思而予以受領,仍應給付加班費。你需要保留加班事實的證據,例如打卡紀錄、工作群組對話、主管交辦工作訊息、工作內容的必要性證明等,證明你確實有延長工時且提供勞務。這些證據有助於證明公司對你的加班是知情或默許的。
Q: 加班費的請求權有期限嗎?如果我現在才發現以前的加班費沒算對,還能追討嗎?
A: 有的。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薪資等定期給付的請求權時效是5年。這意味著,如果你發現過去有加班費被少算,可以在知道權利受侵害後的5年內向公司主張追討。建議你盡快整理相關證據,並向公司提出請求,或尋求勞動主管機關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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