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我打卡下班了,但客人還沒走,我繼續服務算加班嗎?」、「公司規定加班要先申請,我沒申請是不是就沒加班費?」身為服務業的你,這些疑問是不是常常在你心中打轉?每天辛勤工作,面對形形色色的客人,工時和加班費的認定,更是關係到你荷包的重要權益。今天,律點通要來跟大家聊聊,關於服務業員工最關心的加班時數認定與出勤紀錄,讓你不再霧煞煞,聰明保障自己的權益!
你的打卡紀錄,比你想像的更重要!
很多服務業的朋友會覺得,打卡只是個形式,或者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沒申請就不算加班。但你知道嗎?法律對於「出勤紀錄」的重視程度,遠遠超乎你的想像!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明文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這代表什麼呢?
- 雇主的法定義務: 老闆必須準備你的出勤紀錄,而且要保存五年。
- 精確到分鐘: 紀錄必須每天都寫,而且要精確到「分鐘」!這可不是隨便寫寫就好。
- 你的權利: 你有權利向公司申請你的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公司不能拒絕你!
更重要的是,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你的打卡紀錄具有高度的證明力: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條文白話來說就是:只要你的出勤紀錄有記載你上班的時間,法院就會「推定」你在那個時間是經老闆同意在工作! 如果老闆想反駁,他必須提出很強的證據來證明你那段時間沒有在工作(例如你在休息、處理私事等),否則就得認帳。
加班,不是老闆說了算!
「我沒申請加班,所以不算加班吧?」這是服務業常見的迷思。法院可不這麼認為!
加班的認定,不只是老闆口頭指示你留下,或是你填寫了加班申請單才算。只要你在正常工時之外,為了公司的事情提供了勞務,而且老闆知道或應該知道你正在工作,卻沒有阻止你,那麼這段時間就算加班! 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這也只是公司內部管理的方法,不能用來否定你實際加班的事實。
生活案例:小美與她的咖啡店
小美在一家連鎖咖啡店工作,每天打卡上下班。有時候,下班時間到了,店裡還有很多客人,或是需要清潔、準備隔天的食材,小美常常會多留半小時到一小時才打卡下班。公司有規定加班要事先申請,但因為這些都是臨時狀況,小美常常來不及申請。後來,小美發現自己的加班費都沒有被正確計算。
公司主張小美沒有申請加班,所以不能算加班。但法院認為,小美在打卡下班後仍停留在工作場所,且從事清潔、備料等工作,這些都是為了咖啡店的營運。老闆或主管應該知道小美在做什麼,卻沒有制止,這就符合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之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之意思而予以受領」的情況。因此,法院判定小美這段多出來的時間,都應該被認定為加班,公司必須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怎麼算?小心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當加班事實被認定後,加班費怎麼算呢?《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了加班費的加給標準:
- 平日延長工時:
- 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再延長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休息日工作:
- 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 工作2小時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這裡有個重點:計算加班費的基礎是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這個工資額,不只是你的底薪喔!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報酬,無論名稱是什麼(例如獎金、津貼),都應該算進去! 所以,如果你的公司只用底薪來算加班費,那可能就違法了!
你的權益,你來守護!
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後,身為服務業員工的你,可以怎麼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 保存你的出勤紀錄: 養成習慣,定期向公司申請你的打卡紀錄副本或影本,並自行妥善保存。這是你證明加班事實最有力的證據!
- 記錄你的實際工作內容: 如果你常常在打卡後還繼續工作,或是在休息時間被要求處理公務,建議你自行記錄下這些時間、具體做了什麼事、是否有主管指示或知情。例如,截圖訊息、拍下工作現場等,這些都能作為輔助證據。
- 了解加班上限: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你的工作時間連同加班,一天不能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能超過46小時(特殊情況下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到54小時)。如果公司讓你超時工作,這也是違法的。
結論:
服務業工作雖然辛苦,但你的勞動權益絕對不容忽視!你的打卡紀錄是你的最佳盟友,它能證明你實際的工作時間。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只要你確實為公司提供了勞務,且雇主知情卻未制止,這段時間就應該被認定為加班,並獲得應有的加班費。了解這些基本法律知識,讓你更有底氣地守護自己的辛勞與付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打卡下班後,主管還要求我回覆訊息或處理客戶問題,這算加班嗎?
A: 是的,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因雇主指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為雇主提供勞務,即使是回覆訊息、處理客戶問題等,都應視為延長工時。公司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建議你將這些訊息截圖或記錄下來,作為證明。
Q: 公司說我沒有事先申請加班,所以不給我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A: 不合理。法院實務一再強調,加班申請制度僅是雇主管理工時的方法,不能用來否定勞工實際延長工時的事實。只要你的出勤紀錄顯示你延長了工作時間,且能證明你在該時段確實為公司提供勞務(例如處理公務、服務客戶),雇主就不能以你未申請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
Q: 我發現我的出勤紀錄有錯誤,或者公司不讓我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我該怎麼辦?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你有權利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如果公司拒絕提供,你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同時,如果出勤紀錄有誤,你應盡快向公司反映並要求更正,並保留你反映的證據。
Q: 我覺得我的加班費被少算了,我該如何確認是否正確?
A: 首先,確認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包含所有經常性給與(不只底薪)。接著,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的平日加班與休息日加班的加給倍率(三分之一、三分之二等),核對你的薪資單。如果發現有差異,可以先向公司人資或主管詢問,若仍有疑慮,可尋求勞工局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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