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必讀!你的工時、加班、休假權益全攻略
身為保全人員,你的工作性質時常需要長時間值勤、待命,甚至可能面臨連續排班。這些特殊的工作模式,讓許多保全夥伴對於自己的「工作時間」究竟怎麼算、加班費怎麼領、休假權益在哪裡,常常感到一頭霧水。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帶你深入淺出地了解《勞動基準法》中,與保全人員息息相關的工時、加班與休假規定,讓你不再霧煞煞,聰明守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你的工時上限在哪裡?勞基法基本原則
首先,我們來看看法律對一般勞工工時的基本規定。這是保障你不會過勞的第一道防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這條規定白話來說,就是公司原則上每天最多只能讓你工作8小時,一週最多40小時。但保全工作常會超過這個時間,這時候就涉及到「加班」了。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這條很重要!它告訴你:
- 每日總工時上限: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加班時間,一天最多不能超過12小時。
- 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原則上一個月不能超過46小時。如果公司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放寬到一個月54小時,但每三個月合計不能超過138小時。
除了工時上限,你還有休假的權利,這也是防止連續工作過勞的關鍵: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本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這表示公司原則上不能讓你連續工作超過六天,每七天內至少要給你一天例假。這是為了確保你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待命」算不算工作?別讓你的時間被白白佔用!
保全人員常有「待命」或「值班」的情況,例如在休息室等候指令,雖然沒有實際巡邏或處理事務,但卻不能隨意離開。那麼,這段時間到底算不算工作時間呢?
法院和主管機關的看法很明確:只要你處於公司的指揮監督之下,無法自由支配時間,或需要隨時準備提供勞務,即使沒有實際工作,這段時間也應該算作「工作時間」! 判斷的關鍵在於你是否擁有「空間自主權」和「時間自由支配權」。
【案例故事一:待命也算工時!】
小陳是一名夜班保全,他的工作時間是晚上8點到隔天早上8點,共12小時。公司規定他在凌晨2點到4點可以到休息室「休息」,但手機必須開機,隨時待命處理突發狀況,而且不能離開社區。小陳覺得這兩個小時雖然沒做事,但也不能回家睡覺或去外面買宵夜,感覺時間被綁住。
律點通解析:小陳在休息室的這兩個小時,雖然沒有實際巡邏,但因為受到公司指示,必須隨時待命,且不能自由離開。這就表示他沒有「空間自主權」和「時間自由支配權」,所以這段時間應該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如果公司沒有將這段時間計入工時,就可能違反了每日工時上限的規定。
特殊工時約定: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雙面刃
有些保全工作,因為其「監視性」或「間歇性」的性質,可能會被公司要求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這條規定允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等,不受部分勞基法條文的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條規定對保全人員來說非常重要,但你必須知道:
- 不是所有保全都適用: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者才能適用。
- 必須書面約定並核備:公司必須與你簽訂書面約定,並且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約定內容不能無限上綱:最重要的是,約定內容 「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而且實際工作時間仍然不能超過約定好的上限。
【案例故事二:84條之1不是無限上綱!】
阿明在一家保全公司工作,公司與他簽訂了84條之1的書面約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備,約定他每月總工作時數上限是288小時。但有幾個月,因為人手不足,公司還是讓他工作了超過300小時。阿明覺得很累,懷疑這樣是否合法。
律點通解析:雖然阿明適用84條之1,勞雇雙方可以彈性約定工時,但這個約定並不是沒有限制。一旦實際工作時間超過了約定好的上限(本案是288小時),就等於違反了約定,公司仍然會面臨法律責任。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有84條之1的約定,公司還是必須遵守約定內容,不能讓員工過度勞累。
遇到緊急狀況怎麼辦?「突發事件」的例外
有些時候,公司可能會因為突發狀況,要求你超時工作。勞基法確實有提供一種例外情況: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但請注意,這裡的「突發事件」認定非常嚴格!必須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具有急迫性的事件,例如突然的火災、重大設備故障等。公司不能把「人手不足」、「排班錯誤」或「預期中的業務量增加」等情況,都解釋成突發事件來規避工時限制。即使符合突發事件,公司也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並在事後給你適當的補休。
保全人員工時權益速查表
為了讓你更清楚自己的工時權益,這裡整理了一份速查表:
項目 | 原則規定(一般勞工) | 適用84條之1約定(經核備) |
---|---|---|
每日總工時 | 正常工時 + 加班 <= 12小時 | 依書面約定,但不得損及健康福祉,且實務上仍建議不超過12小時為宜。 |
每月加班時數 | 原則 <= 46小時;經同意 <= 54小時 (每3個月 <= 138小時) | 依書面約定,但不得損及健康福祉,且實際工時不能超過約定上限。 |
連續工作天數 | 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每七日一例假) | 依書面約定,但仍需合理安排休息,確保健康福祉。 |
待命時間 | 只要受指揮監督、無法自由支配,即計入工作時間。 | 依書面約定,但若無法自由支配,仍應計入工時,並遵守約定總時數。 |
守護你的勞動權益:結論與行動建議
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對身為保全人員的你至關重要。以下是幾點實用建議,幫助你保障自身權益:
- 仔細核對班表與出勤紀錄:確保公司如實記錄你的工時,包括待命時間。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你的出勤紀錄。
- 了解你的約定內容:如果公司讓你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務必清楚約定書上的工時、休假上限,並確認約定書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勇敢發聲:如果發現公司有超時工作、未給例假或不合理對待的情況,可以先與公司溝通。若溝通無效,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尋求協助。
- 記錄是最好的證據:養成記錄自己實際出勤時間的習慣,包括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萬一發生爭議,這些都是保護自己的重要證據。
你的辛勞值得被看見,你的權益更應被保障。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所有保全夥伴,更清楚自己的勞動權益,安心工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公司說我適用84條之1,是不是就沒有加班費了?
A: 適用84條之1不代表沒有加班費,而是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會依據勞雇雙方約定的工時而定。如果你的實際工作時數超過了約定工時,公司仍需依法支付加班費。重點在於約定內容是否合理,且實際工時不能超過約定上限,更不能損及你的健康與福祉。
Q: 我下班後待在公司休息室待命,這段時間算工作時間嗎?
A: 如果你雖然在休息室,但必須隨時待命、不能自由離開、不能自由支配時間,例如手機必須開機、隨時準備處理突發狀況,那麼這段時間就應該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公司必須計入工時並支付薪資,甚至可能因此產生加班費。
Q: 公司因為人力不足,要我連續上班超過六天,這樣合法嗎?
A: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公司原則上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即使公司面臨人力不足,也不應以此為由違反例假規定。若公司要求你連續工作逾六日,你可以拒絕,並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以保障你的休息權益。
Q: 如果我發現公司計算的工時有問題,我該怎麼辦?
A: 首先,你可以向公司的人資或主管提出疑問,要求說明並核對。同時,建議你自行記錄每日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並保留班表、打卡紀錄等證據。如果公司不予理會或解釋不清,你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進行勞動檢查申訴。
Q: 我每天工時都超過12小時,公司說這是突發狀況,我該怎麼判斷?
A: 「突發狀況」的認定非常嚴格,必須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具有急迫性」的事件,例如火災、重大設備故障等。公司不能將「人手不足」、「排班錯誤」或「預期中的業務量增加」等情況解釋為突發狀況。如果公司常態性地以突發狀況為由讓你超時,這可能就是違法行為,建議你保留證據並尋求勞工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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