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必看:待命時間算加班?加班費這樣算才對!
各位辛苦的保全夥伴們,您是否也曾有這樣的疑問:每天長時間的值勤,甚至下班後還要待命,這些時間到底該不該算薪水?公司給的「值班津貼」是不是就等於加班費?面對這些複雜的工時和薪資問題,您可能感到困惑,甚至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就要來為大家解惑,讓您一次搞懂保全人員的「待命時間」與「加班費」的法律眉角,保障您應得的報酬!
搞懂你的「工作時間」!待命、休息差在哪?
首先,我們要先釐清幾個重要的法律概念:
1. 什麼是「工作時間」?
簡單來說,只要您在雇主(也就是您的保全公司或業主)的指揮監督下,實際提供勞務,或者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都算是「工作時間」。這包括您實際巡邏、站崗、收發信件,甚至熱車、等班等與工作相關的所有時間。
2. 什麼是「待命時間」?
「待命時間」是保全人員最常遇到的爭議點。它指的是您雖然沒有實際在工作,但卻處於隨時準備提供勞務的狀態。在這段時間,您可能無法自由運用自己的時間,因為您的行動受到雇主的拘束,必須隨時準備好投入工作。例如,消防人員雖然可以休息,但不能離開消防隊,且需隨時準備緊急出勤,這就是典型的待命時間。
3. 什麼是「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則是您完全不受雇主指揮監督,可以自由運用時間的時段。在這段時間,您沒有提供勞務的義務,也不需要隨時準備工作。如果您的待命期間,保有相當的行動自主性,可以自由活動,那這就比較偏向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只要是您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名目是什麼,都屬於「工資」的範圍,這也是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喔!而《勞動事件法》第37條更規定,只要是您從雇主那裡領到的、基於勞動關係的給付,原則上都推定是工資,除非雇主能證明不是。
待命時間算加班?法院怎麼說?
當您的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公司就應該給付加班費。那麼,待命時間到底算不算加班呢?法院的判斷關鍵在於您是否受到雇主的 「指揮監督」 ,以及您的 「行動自由度」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這條法規明確規定了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只要您的待命時間被認定為工作時間,且超過正常工時,雇主就必須依此標準給付加班費。
案例一:小王的值班,到底算不算加班?
小王是一名社區保全,每天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6點是他的值班時間。在這段時間,他雖然可以在警衛室小憩,但必須穿著制服待命,不能隨意離開崗位。如果有住戶進出、包裹收發、緊急狀況或突發事件,他都必須立刻處理。連上廁所或去買個宵夜,都得請同事代班或知會主管。公司只給他一筆固定的「值班津貼」,聲稱這不是加班。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雖然小王可以小憩,但他的行動自由受到嚴格限制,不能自由運用時間,且隨時準備提供與正常工作相關的勞務。這種情況下,小王的值班時間仍屬於工作時間,公司應該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而非僅僅是值班津貼。公司以內部規定或較低標準規避法定加班費義務是無效的。
案例二:老李下班後待命,算不算加班?
老李是另一位保全,下班回家後,公司要求他手機必須保持暢通,如果社區有緊急情況,可能會打電話通知他回報或處理。但是,老李可以自由在家休息、外出用餐或處理私事,只要手機沒關機就好。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老李在待命期間雖然需要留意電話,時間主權受到輕微影響,但他的空間主權並未完全喪失,仍保有相當的行動自主性。因此,這種情況下,老李的待命時間通常不被認定為工作時間。除非他真的接到指令並實際提供勞務,那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才算工時。
特別提醒:保全人員的「責任制」
有些保全公司會跟您約定「責任制」,聲稱您的工時不受《勞動基準法》限制,所以沒有加班費。但這有嚴格的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這表示,並非所有保全都能適用責任制。您的職務必須符合「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等條件,且勞雇雙方必須書面約定工時,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果沒有經過核備,或您的職務不符合條件,公司就不能隨意宣稱您是責任制而免除加班費義務!
保全人員,保障自己權益的實用指南
了解了這些法律規定,身為保全人員,您可以怎麼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1. 詳實記錄工時是關鍵!
這是最重要的!除了公司提供的打卡紀錄外,您也應該自行記錄每日的實際工作時間、待命時間、休息時間及工作內容。特別是待命期間,請記錄清楚您是否受到拘束、是否有實際處理事務。這些紀錄在未來發生勞資爭議時,將是您最有力的證據。
2. 搞懂你的加班費計算!
- 平日加班: 超過8小時的工時,前2小時加給三分之一(1.33倍),再延長則加給三分之二(1.66倍)。
- 休息日加班: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2小時加給三分之一,第3到8小時加給三分之二,第9小時起加倍發給。
- 國定假日出勤: 國定假日出勤,當天工資應加倍發給。
3. 注意你的「責任制」約定!
如果公司跟您約定責任制,務必確認是否有經過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查詢。如果沒有核備,公司就不能排除《勞動基準法》關於工時和加班費的規定。即使有核備,約定內容也不能損害您的健康和福祉。
4. 加班費請求權有時效!
根據《民法》第126條,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是5年。也就是說,您只能向公司追討過去5年內未給付的加班費。所以,發現權益受損時,應盡早處理。
結論:捍衛您的勞動權益,從現在開始!
保全人員的辛勞值得被看見,也應該獲得合理的報酬。透過今天的分享,希望您能更清楚地了解「待命時間」的法律定義,以及如何計算和爭取應得的加班費。請務必養成記錄工時的習慣,並主動了解自己的勞動權益。當您的權益受到侵犯時,不要害怕發聲,因為這是您應得的!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值班時間,到底算不算加班?公司只給我值班津貼合理嗎?
A: 值班時間是否算加班,關鍵在於您在值班期間是否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以及您的行動自由是否受限。如果值班內容與您正常工作內容相關,且您不能隨意離開或自由運用時間,需要隨時準備提供勞務,那這段時間就應被認定為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而非僅僅是值班津貼。如果公司只給您較低的值班津貼,可能已經違法。
Q: 公司說我是「責任制」保全,所以沒有加班費,這是真的嗎?
A: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確實允許部分特殊工作者(如「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可以與雇主另行約定工時,但這有嚴格的條件。首先,您的職務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適用對象。其次,勞雇雙方必須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果沒有經過核備,或您的職務不符合條件,公司就不能隨意宣稱您是責任制而免除加班費義務。請務必確認您的勞動契約是否經過核備。
Q: 我下班後被要求隨時待命,電話不能關機,但人可以回家,這樣算加班嗎?
A: 這種情況屬於「待命時間」的模糊地帶。如果您的行動自由度高,可以自由在家休息、用餐、休閒,只是需要保持手機暢通,雖然您的「時間主權」受到一定影響,但「空間主權」未被完全剝奪,法院可能不會將其全部認定為工作時間。然而,如果公司要求您在接到電話後必須在短時間內趕回工作地點,或是待命期間頻繁接到指令,嚴重影響您的休息,那這段待命時間就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建議您詳細記錄待命期間的實際狀況,例如接到電話的次數、處理事項、返回工作地點的時間等,作為未來爭議的證據。
Q: 我該如何記錄我的工作時間,才能保障我的加班費權益?
A: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詳實記錄您的每日工作時間。除了公司提供的出勤紀錄外,您也可以自行記錄: 上下班打卡時間 實際開始與結束工作時間 休息時間的起訖 待命時間的起訖,以及待命期間是否有實際提供勞務(例如處理緊急狀況、接聽電話等) 值班時間的內容與實際狀況 任何延長工時的指示或證明 您可以拍照、錄影、使用手機App或筆記本記錄,並請同事作證。這些紀錄在未來發生勞資爭議時,將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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