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必看:外勤、駐點加班費怎麼算?工時認定大解析
各位辛苦的保全夥伴們,您是否常常在外勤巡邏、駐點值勤,或是處理緊急事件時,疑惑自己的工作時間到底該怎麼計算?超時工作了,公司給的加班費有沒有算對?尤其在沒有固定打卡機的環境下,如何證明自己的工時,更是大家關心的重點。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就要帶您一起來搞懂這些法律規定,保障您應有的權益。
一、工作時間怎麼算?外勤、駐點有眉角!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我們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但保全人員的工作型態多元,常常需要離開固定場所,這時候工作時間的認定就變得特別重要了。
1. 外勤、駐點工作時間的認定原則
當您因為外勤、駐點或其他原因,在公司以外的地方工作,導致工作時間不容易計算時,法律原則上會先推定您的工作時間跟平常一樣。但是,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告訴我們,雖然原則上以「平時工作時間」計算,但只要您能證明實際工作時間,公司就必須依實際時間來計算工資!這點對保全人員非常關鍵,因為您的工作常常需要機動調整,實際工時可能遠超過表定時間。
2. 哪些時間算工作時間?
- 待命時間: 如果您雖然沒有實際操作,但卻必須隨時保持警戒,準備提供勞務(例如:在現場等待指示、隨時準備處理突發狀況),這些時間都應該計入工作時間。
- 前置與收尾作業: 許多保全工作在交班前或收班後,仍有必要的點交、巡檢、填寫報告等作業。即使這些時間沒有被公司紀錄,只要是執行職務所必需,也應計入工作時間。
二、加班費怎麼算?哪些錢要算進去?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您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而不是只有底薪喔!哪些項目要算進去呢?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是您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而且是固定、定期會拿到的錢,不論名目是什麼,都應該算進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例如:本薪、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但像差旅費、交通費這類用來補貼您支出的費用,就不會算進去(《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
加班費的加給標準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這表示,公司給您的加班費,絕對不能低於這些法定標準!即使是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也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三、實務案例分享:保全人員的權益怎麼爭取?
案例一:下班後的收尾工作,算不算加班?
阿華是商場的保全人員,每天打烊後,他還需要花時間巡邏、確認所有電源關閉、門窗鎖好,並填寫交班紀錄。這些收尾工作常常會超過他表定的下班時間。公司雖然有規定加班要事先申請,但這些收尾工作根本無法預先知道會花多少時間,也無法事先申請。公司因此主張這些時間不應算加班。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像阿華這種在打烊後必須完成的收尾工作,是為了執行職務所必需,而且無法預期或事先申請,因此,這些時間應該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公司不能以加班申請規定來否認加班事實,仍應給付加班費。
案例二:加班費只算底薪,其他津貼被漏掉了?
老王是一位資深保全,他發現公司計算加班費時,只用了他的「本薪」來算,但每個月他還有固定的「職務津貼」、「交通補助」和「全勤獎金」。他想知道,這些津貼是不是也應該算進去?而且,公司也沒有提供他的出勤紀錄和薪資清冊。
法院怎麼看? 法院指出,像「本薪」、「職務津貼」、「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只要是您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且是經常性、每月固定會拿到的錢,都應該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礎。此外,公司有義務提供並保存勞工的出勤紀錄和薪資清冊,如果公司無法提出,在法律上對公司會非常不利。
四、給保全人員的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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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記錄工作時間: 無論有沒有打卡機,您都應該養成記錄每日實際工作起訖時間、工作內容、休息時間的習慣。可以利用手機應用程式、筆記本,或甚至簡單的紙筆記錄,並保留相關證明(例如:巡邏紀錄、交班紀錄、客戶簽收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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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薪資結構: 仔細核對您的薪資明細,確認哪些項目是「經常性給與」。如果公司只用本薪計算加班費,您可以提出質疑,要求公司將所有符合條件的津貼、獎金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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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申請加班: 如果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請務必按照程序提出。即使申請被拒絕,也要留下您曾申請的紀錄(例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以證明您有加班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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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相關文件: 您的勞動契約、薪資單、班表、出勤紀錄等,都是重要的證明文件,請務必妥善保存。
五、結論
各位保全夥伴們,了解自己的勞動權益,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特別是外勤、駐點等工作型態,工時認定與加班費計算更需要您細心留意。記住,即使公司沒有明確的打卡制度,您依然有權利證明自己的實際工作時間。只要您能妥善記錄、保留證據,就能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報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值勤時,如果遇到突發狀況延遲下班,這算加班嗎?
A: 是的,只要您是為了處理公務而延長工作時間,且處於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這些時間就應該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公司應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即使公司沒有事先核准,只要有實際執行的必要性,您仍應記錄下來並向公司反映。
Q: 公司給的「外勤津貼」或「執勤獎金」,會不會算進我的加班費計算基礎?
A: 這要看這些津貼或獎金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的特徵。如果這些費用是每月固定發放,且是您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那麼就應該被計入工資,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礎。您可以檢視薪資單,並與公司確認其性質。
Q: 我沒有打卡,但有手機定位或通訊紀錄,可以證明工作時間嗎?
A: 可以的。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是推定工作時間的基礎。如果公司沒有提供打卡紀錄,您的手機定位紀錄、工作通訊軟體對話、客戶簽收單、值勤報告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實際工作時間的證據。這些數位足跡在法律上都可能被採納。
Q: 如果公司說我領的薪水很高,已經包含加班費了,這是合法的嗎?
A: 原則上,勞基法關於加班費的規定是強制性的,除非勞雇雙方有明確約定工資中已包含特定時數的加班費,且該約定的工資總額不低於基本工資加上法定加班費的總和,否則單純的「高薪」不能自動視為已合法給付加班費。公司必須證明其高薪已明確且合法地涵蓋了加班費,否則仍有補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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