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同仁們,您是否也曾為了追訂單、拜訪客戶,或是處理緊急事務,不知不覺就超時工作了?跑在外頭,時間彈性,但加班費該怎麼算?公司規定要申請才能加班,但有時候根本來不及申請怎麼辦?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帶您深入了解勞基法中關於加班費的眉眉角角,讓您業務跑得順,權益也能顧得牢!
業務加班費,你該知道的法律常識!
在台灣,《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保障所有勞工權益的基石,當然也包括我們辛苦的業務夥伴。
什麼是「加班」?雇主有什麼義務?
簡單來說,只要您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為公司提供勞務,就算是「延長工時」,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加班」。一旦有加班事實,雇主就有支付加班費的法定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這條規定清楚說明了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雇主必須遵守的強制規定,不能隨意打折或不給。
加班需要公司「同意」嗎?
是的,根據勞基法,雇主延長勞工工時是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的。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對個別勞工來說,雇主的「同意」可分為兩種:
- 明示同意:主管直接指示或要求您加班。
- 默示同意:即使主管沒有明確說「你可以加班」,但明知或應該知道您在超時工作,卻沒有制止或反對,反而接受您提供的勞務,這也算是默示同意。
「加班申請制」是免死金牌嗎?
很多公司會訂定「加班申請制」,要求員工必須事先申請並核准才能加班。但請注意,這不代表公司可以因此免除給付加班費的義務! 加班申請制是公司內部管理工具,目的是管理和確認加班狀況,但它不能用來規避勞基法賦予雇主的加班費支付責任。
出勤紀錄,您的加班證明!
無論公司有沒有加班申請制,雇主都必須依法設置並保存您的出勤紀錄,而且要精確到分鐘。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這份紀錄是認定您工作時間最重要的依據。如果出勤紀錄不實,雇主還可能面臨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業務加班實務案例:公司與員工的兩面刃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情境,來看看加班費的爭議點在哪裡:
案例一:主管沒說話,就算默許加班?
小陳是某飯店的業務經理,為了籌備大型活動,經常在下班後還留在公司處理客戶需求、聯繫廠商。雖然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但小陳覺得主管都看在眼裡,也沒說什麼,就沒特別去申請。後來,小陳向勞工局申訴飯店未給付加班費。飯店主張小陳沒有申請,公司無從得知他在加班。
法院怎麼說? 行政法院認為,即使員工沒有事先申請加班,但如果公司主管明知或應該知道員工在超時工作,卻沒有制止或反對,反而接受了員工提供的勞務,這就構成對加班的「默示同意」。因此,法院判決飯店敗訴,必須支付加班費,並且還被裁罰了新台幣2萬元。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公司不能只用「沒申請」當藉口。主管對業務人員的工作狀況有監督責任,如果看到或應該知道員工在加班卻沒處理,就得付出代價。
案例二:業務主管沒申請加班,就拿不到加班費?
小李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資深業務主管,為了完成業績目標,經常利用下班時間回覆客戶訊息、準備簡報。公司有明確的加班申請流程,但他認為自己是主管,加上工作性質彈性,就沒有每次都申請。後來小李離職後,向公司請求過去的加班費,並提出了打卡紀錄證明他超時工作。
法院怎麼說? 民事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李身為資深主管,應該清楚公司的加班申請程序。雖然有打卡紀錄顯示他超時停留,但小李無法進一步證明他超時停留是為了提供勞務,也無法證明公司有「明示」或「默示」同意他加班。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小李的加班費請求。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提醒業務同仁,尤其是有管理職務的,雖然法律上雇主有默示同意的義務,但在民事訴訟中,勞工自己也要盡到舉證責任。如果公司有明確的申請制度,您卻沒有遵循,且無法證明公司知情並同意,那麼您的加班費請求可能就會面臨困難。
業務同仁,如何聰明保障你的加班權益?
- 盡量遵循公司加班申請流程:這是最直接、最能保障自己的方式。如果公司有系統,就乖乖填寫;如果沒有,至少透過Email或通訊軟體向主管報備,留下書面或數位紀錄。
- 保留工作證據:
- 打卡紀錄:這是最基本的。
- 通訊紀錄:例如下班後主管或客戶的LINE訊息、Email往來,證明您仍在處理公務。
- 工作內容證明:例如完成的報告、簡報檔案的修改時間記錄,證明您在超時工作期間確實提供了勞務。
- 主管指示紀錄:如果主管口頭要求加班,試著用Email或訊息再次確認。
- 主動溝通,表達需求:如果工作量真的很大,需要加班才能完成,請主動與主管溝通,說明狀況,爭取主管的核准。
- 了解「責任制」的真相:不是所有主管職務都適用責任制!《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責任制,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職務,並經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且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如果您的職務不符合這些條件,公司不能隨便說您是責任制就免除加班費。
總結:跑業務,也要顧好自己的「薪」情!
業務工作充滿挑戰與彈性,但這不代表您的加班付出可以被忽略。了解勞基法賦予您的權益,並學會如何聰明地記錄與證明您的工作時間,是保障您自身「薪」情的重要一步。記住,您的每一分努力都值得被看見,也值得獲得應有的報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主管口頭要求我加班,但公司有加班申請制,我該怎麼辦?
A: 即使主管口頭要求,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您仍應盡量遵循公司加班申請流程。如果來不及或無法申請,至少透過Email、通訊軟體等方式,向主管再次確認加班事宜及工作內容,留下書面或數位紀錄,以證明您是受主管指示而加班。
Q: 我經常在外面跑客戶,沒有固定的打卡時間,怎麼證明我有加班?
A: 業務人員工作性質特殊,除了打卡紀錄外,更應積極保留其他工作證明。例如:拜訪客戶的行程表、客戶簽收單、與客戶或主管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您在非工時處理公務)、發送或修改工作相關Email的時間戳記,以及提供服務或完成任務的證明等。這些都能作為您加班的有力證據。
Q: 公司說我是「責任制」業務主管,所以沒有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A: 不一定合理。《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責任制」,適用範圍非常嚴格,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例如:保險業務員、經理人等),且勞雇雙方需簽訂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生效。如果您的職務不符合這些條件,公司就不能片面宣稱您是責任制而免除加班費。建議您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詢您的職務是否適用責任制。
Q: 如果我沒申請加班,但主管明明知道我在加班卻沒制止,這樣我還能拿到加班費嗎?
A: 在法律上,雇主若「明知或可得而知」您在超時工作卻「未制止或反對而予以受領」,就可能被認定為「默示同意」加班,雇主仍負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但為避免爭議,您仍應盡量保留證據,證明主管知情且未制止,例如:在主管面前加班、曾向主管口頭報備工作進度等。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