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碌的零售人生,你的加班費算對了嗎?
在零售業打拼的你,是不是常常遇到百貨週年慶、節慶檔期,或是盤點、補貨到深夜?這些為了工作額外付出的時間,公司給的加班費,您確定算對了嗎?許多零售從業人員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一知半解,甚至不知道哪些薪資項目應該被納入計算。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平日加班費的眉眉角角,讓您輕鬆掌握自己的勞動權益!
搞懂「工資」,是計算加班費的第一步!
要計算加班費,首先要釐清什麼是《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上所稱的「工資」。這可不是您薪資單上寫的「底薪」那麼簡單喔!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是您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且公司是「制度上經常性」地給付,無論它的名稱是「本薪」、「職務津貼」、「伙食津貼」或「全勤獎金」,都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必須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但有些非經常性的給與,例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差旅費等,則不在此限。
案例故事:櫃姐小雅的薪資爭議
資深櫃姐小雅,每月薪資單上除了本薪,還有「職務津貼」和「伙食津貼」,公司也固定發放「全勤獎金」。然而,公司在計算她的加班費時,卻只用本薪來算。小雅覺得不對勁,因為這些津貼和獎金都是她每月固定領取的。
律點通解析: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像小雅的「職務津貼」、「伙食津貼」以及每月固定發放的「全勤獎金」,只要是公司制度上經常性給付,且是因小雅提供勞務而獲得,都應被視為《勞基法》上的工資,必須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公司僅以本薪計算,是違法的!
但也要注意,有些津貼如果發放金額不固定,或並非每月必然領取,例如大夜班的「夜點費」、處理危險品的「危險津貼」,法院在考量計算明確性及勞資雙方合意下,有時可能不將其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所以,還是要看您的薪資項目實質內容與發放條件喔!
加班費怎麼算?平日倍率看這裡!
了解了「工資」的定義後,接下來就是計算加班費的重點了!《勞基法》對平日延長工時的工資加給有明確規定:
首先,您需要知道自己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簡單的算法是:月薪總額(應計入工資的項目)÷ 30日 ÷ 8小時。例如,您的月薪(含應計入工資的津貼獎金)是36,000元,那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是 36,000 ÷ 30 ÷ 8 = 150元。
接著,依照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這表示:
- 平日加班前2小時: 每小時工資額 × 1.33 (即加給1/3)
- 平日加班第3、4小時: 每小時工資額 × 1.66 (即加給2/3)
- 平日加班超過4小時: 實務上,法院多數見解是繼續按每小時工資額 × 1.66 (加給2/3) 計算。
請注意: 《勞基法》規定的每日正常工時是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超過這些時數,就應計算加班費。有些公司會實施「變形工時」,這需要經過法定程序,如果沒有,仍應受一般工時規定限制喔!
零售從業人員,保護自己這樣做!
- 留下出勤紀錄: 建議您自行記錄上下班時間,並可向公司申請出勤紀錄副本。這是證明您加班事實的重要依據!《勞基法》規定公司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仔細核對薪資單: 收到薪資單時,務必檢查加班費的計算基準和倍率是否正確。如果發現問題,應立即向人資或主管反映。
- 了解薪資組成: 清楚知道您薪資單上哪些項目屬於「工資」,哪些不屬於。有疑問時,可以主動詢問公司。
- 加班申請不等於加班事實: 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但如果您實際加班且雇主知情卻未制止,仍應給付加班費。公司不能以「未申請」為由拒絕給付。
- 責任制不是萬靈丹: 許多公司會聲稱員工是「責任制」而無需給付加班費。但《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的責任制,僅限於特定工作者(如主管、專業人員等),且需經主管機關核備才有效。一般零售從業人員通常不適用責任制,仍應享有加班費權益。
結語
辛苦工作,理應獲得合理報酬。了解平日加班費的計算標準與倍率,是每位零售從業人員保護自身權益的基礎。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薪資結構,確保您的每一分付出都能得到應有的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薪水單上的「交通津貼」算不算工資?
A: 這要看「交通津貼」的實質性質。如果公司是為了補貼您上下班的交通費用,且金額與您實際交通狀況相關(例如依里程或搭乘大眾運輸費用給付),通常會被認定為非工資。但如果交通津貼是每月固定發放,且不需證明實際交通花費,實質上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則可能會被認定為工資,計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Q: 公司沒叫我加班,但我為了完成工作自己留下來,有加班費嗎?
A: 即使公司沒有明確指示您加班,但如果您是為了完成工作而延長工時,且公司主管知情、未制止或反對,就可能被認定為默許加班,公司仍有義務給付加班費。建議您在加班前,盡量以書面(如訊息、郵件)向主管報備,留下紀錄,以利後續舉證。
Q: 如果公司給的加班費比法定標準低,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向公司的人資部門或主管反映,並附上您自行計算的加班費明細。如果公司不予理會或拒絕補發,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官方協助。勞工局會協助您與公司進行協商,並確保您的權益受到保障。
Q: 我常常加班超過四小時,加班費倍率怎麼算?
A: 根據《勞動基準法》及實務見解,平日加班費的計算倍率是: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3倍),第3、4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6倍)。如果當日加班超過4小時,實務上多數見解是繼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6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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