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的真相:您真的「責任制」了嗎?加班、工時與權益一次搞懂
「責任制」這三個字,對許多台灣上班族來說,是既熟悉又帶點無奈的詞彙。您是否也曾聽過主管說:「我們公司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喔!」或者「責任制就是要把事情做完才能下班!」?這些說法,讓不少員工誤以為只要被冠上「責任制」,就得默默承受無止盡的工時,甚至放棄爭取加班費的權利。
但身為「律點通」,我們要告訴您:台灣的「責任制」並非您想像的那麼普遍,更不是雇主規避勞動法規的藉口! 今天的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勞基法下的「責任制」真諦,以及所有勞工(包括「責任制」員工)都應知道的加班時數上限、加班費權益,讓您不再當個「假責任制」下的冤大頭!
釐清「責任制」:勞基法第84條之1的真諦
在台灣,並不是所有工作都能隨便冠上「責任制」之名。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謂的「責任制」其實是針對特定性質的工作者,允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且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段法條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特定工作者: 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職務(如監督、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等)才適用。
- 書面約定與核備: 勞雇雙方必須「書面約定」工時,並將約定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才算數。未經核備的約定無效。
- 不得損及健康福祉: 即使是責任制,約定的工時仍不能無限上綱,必須參考勞基法標準,且不得損害勞工健康。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工作不屬於勞動部公告的特定職務,或者公司沒有與您書面約定並報請核備,那麼您就不是真正的「責任制」員工,而是受勞基法一般工時規定保障的勞工!
您的工時與加班費權益:別讓「假責任制」吃掉!
無論您是否為真正的責任制員工,勞基法對於工時與加班費的保障依然存在。
1. 工時上限:每日12小時,每月最多54小時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當雇主有延長工時(加班)需求時,也必須遵守嚴格的時數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這意味著:
- 每日總工時上限: 正常工時加上加班,一天不能超過12小時。
- 每月加班上限: 一般情況下為46小時。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延長至54小時,但每三個月總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
即使是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員工,也必須在勞雇雙方「約定」的工時範圍內遵守這些限制!一旦超過約定上限,雇主仍屬違法。
2. 加班費:主動給付,不因「沒申請」而免除
只要您在正常工時之外提供勞務,雇主就應該依法給付加班費。這可不是一句「責任制」就能打發的!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簡單來說,前兩小時加班費加給1/3,之後加給2/3。 重點是:雇主不能以「您沒申請加班」或「公司規定責任制」來拒絕給付加班費! 只要雇主知道或應該知道您有超時工作的事實,卻沒有制止,就代表雙方已「默示同意」加班,雇主仍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
3. 出勤紀錄:證明您工時的關鍵證據
您的出勤紀錄,是證明您工時最直接且最有力的證據!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6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且勞工有權利申請其副本或影本。
所以,請務必:
- 確實打卡或記錄: 確保您的上下班時間都有被公司記錄下來。
- 定期核對: 您有權利向公司申請您的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請務必定期核對是否正確。
如果出勤紀錄顯示您超時工作,雇主卻想用其他理由來推翻,法院通常會認為出勤紀錄的證明力較高。
實務案例:責任制員工的加班陷阱
即使是經過核備的「責任制」職務,也並非能無限上綱地工作。以下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情境,將讓您更清楚責任制員工的工時限制:
情境一:小陳的保全血汗工時
小陳在一家保全公司擔任保全人員,公司與他簽訂了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書面約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約定他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然而,由於人力吃緊,小陳經常被要求加班,有幾個月實際工時高達300小時。公司認為反正已經是責任制,只要有約定就好。
結果: 當勞工局檢查時,發現小陳的實際工時已超過約定的288小時上限。儘管公司有核備約定,仍被認定違反了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的工時限制。因為即使是責任制,約定工時仍有上限,且雇主有義務確保勞工實際工時不超過約定,不能損及勞工健康。
情境二:阿美的代班困境
阿美同樣是另一家保全公司的員工,也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並約定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72小時。
有一次,同事臨時請假,阿美基於情誼幫忙代班,導致當月總延長工時超過了72小時的約定上限。公司認為這是阿美自己選擇代班,與公司無關。
結果: 勞工局調查後,認定雇主對於勞工的實際工作時間仍負有監督責任。即使是因勞工自行調班或代班導致超時,雇主也應確保其工時不超過約定上限。因此,公司仍被認定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並被處以罰鍰。
這兩個案例都明確指出:即使是符合「責任制」條件的員工,雇主也不能無限要求工作,且必須嚴格遵守雙方約定的工時上限。一旦超過,雇主仍會面臨違法風險與罰則。
保護自己:責任制員工的自保指南
面對「責任制」的迷思與模糊地帶,身為員工,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確認您的「責任制」身份: 您的職務是否屬於勞動部公告的特定職務?公司是否有與您簽訂書面約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您很可能不是真正的責任制員工。
- 確實記錄您的工作時間: 除了公司提供的打卡紀錄外,您也可以自行記錄每日的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及加班時數。定期向公司申請您的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核對其正確性。
- 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清楚知道您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並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您應得的加班費。若公司提供補休,應由您自由選擇,且補休時數應符合勞基法規定。
- 勇敢發聲,適時尋求協助: 如果發現公司有違反工時或加班費規定的情況,可以先嘗試與公司的人資部門或主管溝通。若溝通無效,或您擔心受到不公平對待,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尋求專業協助。
結論:您的工時,您來做主!
「責任制」不該成為壓榨勞工的代名詞。透過這篇文章,我們希望您能清楚認識到,即使是所謂的「責任制」員工,也絕非毫無保障。勞基法為所有勞工設定了工時上限與加班費的最低標準,而雇主若違反這些規定,將面臨嚴重的罰鍰與企業聲譽受損的風險。
請記住,您的勞動權益不容侵犯。積極了解法規、妥善保存證據,並在必要時尋求協助,是您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別再讓模糊的「責任制」概念,成為您超時工作的藉口!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真正的「責任制」?
A: 真正的「責任制」是指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職務(如監督、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等),且勞雇雙方必須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並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才算合法。未經核備的約定是無效的。
Q: 我的公司說我是責任制,但我沒有簽署任何文件,這有效嗎?
A: 無效。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適用責任制必須有勞雇雙方的「書面約定」,且這份約定還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果沒有這些程序,即使公司口頭說您是責任制,您仍受勞基法一般工時規定的保障。
Q: 如果我被要求超時工作,但公司不給加班費怎麼辦?
A: 首先,確保您有完整的出勤紀錄。只要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您有超時工作的事實且未制止,就應給付加班費,不能以「您沒申請加班」為由拒絕。您可以先嘗試與公司人資或主管溝通。若無效,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尋求協助。
Q: 出勤紀錄對我來說有什麼用?
A: 出勤紀錄是證明您實際工作時間最直接且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必須置備並保存五年,且您有權利申請副本或影本。當發生工時或加班費爭議時,正確的出勤紀錄將成為您主張權益的關鍵依據,法院通常會高度採信其證明力。
Q: 如果公司違反了加班時數上限,會有什麼後果?
A: 雇主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的加班時數上限(例如每日超過12小時,或每月超過46/54小時),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主管機關還會公布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名稱,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這對公司聲譽和財務都是嚴重的打擊。
Q: 補休和加班費我可以自己選嗎?
A: 是的,您有權利選擇!根據勞動部的解釋,補休應由勞工「自由選擇」是否以補休代替加班費,且不得影響勞工權益。如果勞工選擇領取加班費,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不能強迫勞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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