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員工,你的加班費權益在哪裡?
「我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這句話,相信許多在台灣職場打拼的員工都曾聽過,甚至深信不疑。然而,這是一個普遍的迷思!在台灣,《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對工時與加班費有明確規範,即使是所謂的「責任制」或「彈性工時」,也絕非雇主可以無限上綱的藉口。今天,律點通將為您徹底解析責任制員工的工時與加班費權益,讓您不再被模糊的制度綁架。
釐清「責任制」的真面目:不是萬靈丹!
首先,我們要釐清什麼是真正的「責任制」。在勞基法中,責任制有其嚴格的定義與適用門檻,並非所有工作都能適用。它主要依據的是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條文告訴我們,要合法適用責任制,必須符合以下嚴格條件:
- 特定行業與職位: 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例如主管級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外勤業務員等。並非所有職位都能隨意被冠上「責任制」。
- 書面約定: 勞雇雙方必須以書面明確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且約定內容不得損及勞工的健康與福祉。
- 主管機關核備: 雙方約定後,還必須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才算合法。
重點提醒: 如果您的工作不符合上述條件,或者雇主未經合法程序核備,那麼即使契約上寫著「責任制」,您的工時與加班費仍應適用一般勞基法規定!
一般工時與彈性工時下的加班費計算
即使您不適用責任制,或者適用責任制但工作時間仍有約定上限,理解一般工時與加班費的規定也至關重要。
1. 正常工時原則與彈性工時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然而,部分行業經合法程序後,可實施「變形工時」(俗稱彈性工時),例如二週、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將正常工時彈性分配。
重要觀念: 彈性工時只是調整「正常工時」的分配方式,並非免除加班費。只要工作時間超過了經合法調整後的「正常工時」,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
2. 加班費怎麼算?
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明確規範在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平日延長工時: 超過每日8小時(或變形工時調整後的正常工時),前2小時加給1/3,之後2小時加給2/3。
- 休息日工作: 休息日工作2小時內加給1又1/3,超過2小時後加給1又2/3。
3. 計算加班費的關鍵:什麼是「工資」?
計算加班費的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然而,許多雇主在計算時只納入「本薪」,卻忽略了其他應計入的項目。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的定義是: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法院實務傾向從寬認定「工資」範圍。只要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不論名目為何(例如全勤獎金、職務津貼、伙食津貼等),都應被認定為工資,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方式: 通常以月薪總額(包含所有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除以約定或法定正常工時(例如:月薪 ÷ 30天 ÷ 8小時,或月薪 ÷ 240小時)。
看法院怎麼說:真實案例告訴你!
案例一:工資定義的迷思
曾有一位某客運公司的駕駛員,發現公司計算加班費時,只用基本薪資去算,許多名目是「安全獎金」、「工作津貼」的收入都被排除在外。他認為這些都是他工作應得的報酬,應該納入計算。法院審理後認為,不論公司給付的名目是什麼,只要這些津貼是勞工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經常性,就應該被認定為「工資」,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因此,公司必須補足加班費。
律點通提醒: 薪資單上的名目不代表一切!判斷是否為「工資」的關鍵,在於它是否為您提供勞務的對價,且每月或定期發放。
案例二:包薪制與加班費的陷阱
另一位某貨運公司的駕駛員,他的薪資是採「按趟計酬」的方式。公司主張這種計酬方式已經包含了加班費,所以不用另外支付。然而,駕駛員實際工作時間經常超過12小時。法院最終判決,雇主若主張「包薪制」已含加班費,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其計算方式優於或至少符合勞基法的最低標準,並且要明確區分平日工資與加班費。由於該公司無法提出明確的約定和出勤紀錄,法院認定其「包薪」未合法包含加班費,仍須依法補發。
律點通提醒: 勞基法第24條是強制規定,雇主不能透過口頭約定或不明確的契約條款,就規避加班費的給付義務。雇主未能提供出勤紀錄,往往會面臨不利的舉證後果。
責任制員工,你該這樣做!
- 確認你的「責任制」是否合法: 仔細核對您的職務是否屬於勞動部公告的適用職位,並檢查勞動契約是否有書面約定,以及是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若不符合,您的工時應回歸一般勞基法規範。
- 了解公司的工時制度: 如果公司實施變形工時,請務必了解其排班方式與正常工時的調整規則,知道何時開始算延長工時。
- 保留出勤紀錄: 無論公司是否有打卡制度,建議您自行記錄每日的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這將是未來爭議時最有力的證據。
- 仔細核對薪資明細: 檢查您的薪資結構,了解哪些項目被視為「工資」,並核對加班費的計算是否正確。若有疑義,可向公司人資部門詢問。
結論:知法懂權益,保障自己!
身為責任制或彈性工時下的員工,您並非沒有權益。勞基法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任何低於此標準的約定都是無效的。了解自己的工時權益、加班費計算原則,並妥善保留相關證據,是保障您辛勞報酬最重要的第一步。別讓不清楚的制度,成為您權益受損的藉口!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公司說我是責任制,但我的職位並不在勞動部公告的清單上,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如果您的職位不在公告清單上,即使公司與您簽訂了責任制契約,該約定也可能無效,您的工時、休假等仍應適用一般勞基法規定。
Q: 我的月薪很高,公司說已經包含加班費了,我還能要求加班費嗎?
A: 這要看情況。如果公司主張月薪已包含加班費,必須證明其薪資結構中明確區分了平日工資與加班費,且計算出的加班費至少符合或優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最低標準。若無法明確證明,法院仍會依勞基法規定重新計算並命雇主補足。建議您仔細核對薪資單,並自行記錄工時。
Q: 公司實施四週變形工時,我每天工作10小時,這樣算是加班嗎?
A: 不一定。如果公司合法實施四週變形工時(需為指定行業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排班符合規定,那麼在某些工作日將正常工時調整為10小時是允許的,這10小時本身不計為加班。但如果您的工作時間超過了當日合法調整後的正常工時(例如超過10小時),或者在四週總工時上限內超過了正常工時,那超出部分就屬於延長工時,應給付加班費。
Q: 公司發的「全勤獎金」或「職務津貼」會被算進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嗎?
A: 很有可能。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定義,只要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不論其名目為何,都應計入「工資」範圍,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因此,全勤獎金、職務津貼等,通常會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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