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假日工作員工,你是否曾有這樣的疑問:「我週末多做了幾個小時,加班費到底該怎麼算?」「我的伙食津貼、全勤獎金,會不會被公司排除在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之外?」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就來為你解惑,帶你一步步了解台灣《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如何保障你的加班費權益,讓你不再霧煞煞!
你的「工資」到底怎麼算?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關鍵!
要計算加班費,首先要搞懂什麼是「工資」。這可不是只有你的「本薪」而已喔!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明確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是你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而且是「經常性」發放的,不論名目是什麼,都應該被算作工資。這包括你的本薪、職務津貼、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如果每月固定或定期發放)等等。這些都應該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那什麼不算呢?像是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非經常性的紅利等,這些就屬於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的非經常性給與,不會計入加班費的計算。
實用案例:津貼也算工資!
小林在一家餐廳擔任假日兼職服務生,月薪是固定薪資加上伙食津貼和全勤獎金。但當他加班時,公司卻只用固定薪資來計算加班費。他覺得不對勁,因為伙食津貼和全勤獎金他每個月都有拿到,怎麼會不算呢?
後來小林向勞工局諮詢才發現,像他這樣每月固定發放且是因工作而獲得的伙食津貼和全勤獎金,都屬於勞基法定義的「工資」 。因此,公司計算加班費時,必須將這些津貼都加進去,才能算出正確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否則就是少給了加班費。
假日工作加班費,倍率大不同!
假日工作員工最關心的就是加班費怎麼算,這會因為你加班的日期不同,而有不同的倍率喔!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這是指你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實際賺到的錢,不包括加班費本身或其他非經常性的獎金。
以下表格整理了常見的加班費倍率:
加班情境 | 法條依據 | 計算方式 (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準) |
---|---|---|
平日延長工時 |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 前2小時:1.33倍 (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再延長2小時:1.66倍 (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
休息日工作 | 《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 前2小時:1.33倍 (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 |
第3-8小時:1.66倍 (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 | ||
第9小時起:2.66倍 (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並給付本薪) | ||
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工作 | 《勞基法》第39條 | 當日工資加倍發給 (即2倍)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重要提醒: 雇主與你約定的勞動條件,絕對不能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最低標準喔!
這些時間也算工時!別讓權益睡著了
你以為打卡下班就沒事了嗎?或者在工作場所等待指令的時間不算工時?小心!這些都可能影響你的加班費權益。
實用案例:待命也算工時!
阿華是一名假日活動工讀生,負責活動現場的引導工作。每天工作12小時,其中包含1小時的用餐休息時間。公司認為這1小時是休息,不計入工時。但阿華常在用餐時間被要求接聽對講機、處理突發狀況,根本無法真正休息。
法院在類似案例中指出,即使名義上是休息時間,但如果勞工在該時段仍處於「待命」狀態,無法自由運用時間,隨時可能被要求提供勞務,那這段時間就應該被視為「工作時間」 。這意味著阿華的用餐時間可能也應計入工時,進而影響加班費的計算。
此外,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你的出勤紀錄所記載的時間,推定就是你工作時間。如果雇主主張這段時間你沒有在工作,他們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這大大減輕了勞工舉證的負擔!
即使你的公司適用「變形工時」,也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如果你的工作時間超過了經調整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或者每週/每二週/每八週的工作總時數超過了法定上限,雇主一樣要給你加班費。至於「責任制」則適用於非常特定的工作,且有嚴格的核備程序,一般假日工作員工很少會遇到。
自保妙招:假日工作員工必備的實用建議
- 保存出勤與薪資紀錄:養成記錄自己上下班時間、加班時數的習慣,並妥善保存薪資單、打卡紀錄、班表等資料。這些都是你主張權益的重要證據!
- 了解薪資構成:仔細核對薪資單上的每一項給與,搞清楚哪些是「工資」,哪些不是。如果對計算方式有疑問,可以主動向公司人資詢問。
- 注意加班費計算方式:確認公司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是否有將你所有的「經常性給與」都納入,以及加班費的倍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 及時主張權利:如果發現加班費有短少,建議先向雇主反映。若協商無果,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尋求協助。請注意,加班費的請求權有5年的時效限制( 《民法》第126條),從每一筆加班費應給付之日起算,逾期可能就無法追討了。
結論
假日工作雖然彈性,但你的勞動權益同樣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了解工資的定義、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晰地掌握自己的勞動權益,讓你的每一分辛苦付出,都能得到應有的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加班費計算的「工資」包含哪些項目?
A: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工資」。工資不僅限於本薪,還包括所有因工作而獲得且具有「經常性」的給與。例如本薪、職務津貼、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全勤獎金,甚至一些每月固定或定期發放的績效獎金,都應計入工資範圍。只有非經常性的給與,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才不計入。
Q: 我只有假日上班,加班費怎麼算?
A: 如果你是假日工作員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取決於你加班的日期性質。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會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3倍,第3-8小時加給1.66倍,第9小時起加給2.66倍。如果是例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加班,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即2倍)。請務必確認你的班表,了解當天的性質。
Q: 如果雇主說我的津貼不屬於工資,我該怎麼辦?
A: 首先,你可以回頭檢視該津貼是否符合「因工作而獲得」且「經常性給與」這兩個條件。如果符合,即便雇主聲稱不是工資,依法仍應計入。你可以向雇主提出質疑,並提供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勞動契約)。若雇主仍不認同,建議你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官方協助。
Q: 我的加班費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
A: 有的。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加班費的請求權有5年的時效限制。這表示你必須在每一筆加班費應給付之日起算的5年內提出請求,否則超過時效後,雇主就可以拒絕支付。因此,一旦發現加班費有短少,務必及時主張你的權利。
Q: 我打卡下班了,但老闆叫我繼續處理事情,這算加班嗎?
A: 是的,這通常被視為加班。判斷工作時間的關鍵在於你是否處於「受雇主指揮監督」並「提供勞務」的狀態,而不是單純依據打卡時間。即使你已經打卡下班,但如果老闆要求你繼續處理公務,且你無法自由運用時間,這段時間就應計入工作時間,雇主也應給付加班費。務必保留相關對話紀錄或工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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