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的你,加班費真的領對了嗎?
在忙碌的餐飲業裡,從備料、招呼客人到打烊清潔,常常一不小心就超時工作。但當你拿到薪資單時,有沒有疑問過,你的加班費是不是只用「本薪」來算?那些辛苦賺來的津貼、獎金,是不是都被老闆「自動忽略」了?
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就要來為餐飲業的你,好好解析加班費的計算眉角,讓你清楚自己的薪資權益,不再吃虧!
搞懂「工資」,才能算對加班費!
首先,要搞清楚加班費怎麼算,就必須先了解什麼是「工資」。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工資的定義比你想像的還要廣: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只要是「因為你工作而得到的報酬」,而且是「經常性會拿到的」,不管它叫做本薪、津貼、獎金,或任何其他名義,都應該被算作「工資」!這兩大判斷標準——勞務對價性(因工作而給)和經常性給與(常常會拿到),是判斷你的錢是不是「工資」的關鍵。
加班費怎麼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基礎!
了解了什麼是工資,接下來就要看加班費怎麼加給。 《勞動基準法》第24條明訂了加班費的計算標準,而且這可是「強制規定」,老闆不能隨便打折: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這條文中最關鍵的就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簡單說,就是你每天正常上班時間,平均每個小時賺多少錢。而這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必須把你前面提到的所有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都加進去計算,不能只算本薪喔!
你的津貼、獎金,其實都該算進去!
很多餐飲業的員工會領到各種津貼或獎金,例如:
- 伙食津貼:這幾乎是餐飲業的標配,法院多半認為這是為了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具有勞務對價性,是工資!
- 職務津貼/職級津貼:因為你擔任特定職務或達到特定職級而給,當然是工作的報酬。
- 全勤獎金:只要你沒請假就領得到,雖然叫獎金,但實質上是為了讓你穩定出勤,也是工資!
- 績效獎金:如果你的績效獎金是經常性發放,且與你的工作表現直接相關,那也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 夜班津貼:因為夜班工作比較辛苦而給的補貼,當然也是工作的報酬。
這些經常性的給與,都應該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你的加班費!
實用案例:看看別人怎麼爭取權益!
案例一:小陳的伙食、職務津貼被忽略了!
小陳在一家連鎖餐廳工作,他的薪資結構包含「本薪」、「職務津貼」和「伙食津貼」。有幾次餐廳忙不過來,他都配合加班到很晚。結果他發現,老闆計算加班費時,竟然只用「本薪」來算,完全沒把職務津貼和伙食津貼算進去!
小陳覺得不合理,後來向勞工局申訴。法院審理後認為,職務津貼、伙食津貼這些都是小陳因為工作而經常性領到的錢,當然屬於「工資」的一部分,都應該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老闆只用本薪計算,是違法的!
案例二:小美的全勤、績效、夜班津貼也該算!
小美在一家24小時營業的餐酒館上夜班,她的薪資除了本薪,還有「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和「夜班津貼」。同樣地,她發現加班費只用本薪計算。老闆還辯稱,全勤獎金要看有沒有遲到早退,績效獎金要看業績,夜班津貼則是因為夜班才給,這些都不算「工資」。
但法院仔細檢視後指出,全勤獎金是為了鼓勵員工穩定出勤,夜班津貼是補償夜間工作的辛勞,而績效獎金如果與員工提供的勞務品質和數量直接相關,且是經常性發放,這些都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的特徵,因此都屬於「工資」,必須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重要提醒:即使你跟老闆有簽約或工會協商,約定加班費只算本薪,只要低於勞基法的標準,這些約定都是無效的!勞基法是最低標準,保障你的權益!
餐飲業員工,這樣做保護你的權益!
- 仔細核對薪資單:每個月拿到薪資單,不要只是看總金額,要仔細檢查上面列出的每一項給付,以及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 保存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班表、排班訊息、甚至你跟同事的對話紀錄,都可能是證明你出勤和加班的證據,要好好保存。
- 了解你的薪資結構:清楚你的薪資除了本薪,還有哪些是經常性領到的津貼或獎金。
- 主動提出疑問:如果你對加班費的計算有疑慮,可以禮貌地向人資或老闆提出,要求他們說明計算方式。
- 尋求協助:如果溝通無效,或你不確定自己的權益,可以向各縣市的勞工局(處)申訴,他們會提供免費的諮詢和協助。
結論:你的辛苦,值得被正確計算!
餐飲業的辛苦,大家都看在眼裡。你的每一次加班,都應該獲得符合法規的報酬。透過這篇文章,希望你能更清楚自己的薪資權益,不再讓自己的努力被低估。記住,了解法律、保存證據、適時發聲,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薪資單上寫著「交通津貼」和「清潔獎金」,這些算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嗎?
A: 這要看這些津貼和獎金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兩個條件。如果交通津貼是公司為你上下班交通費用提供的經常性補助,且與你工作相關,通常會被認定為工資。清潔獎金若為每月固定發放,且是因執行清潔工作而獲得,也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建議你仔細檢視公司發放這些款項的規定和實際發放頻率,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就應該計入加班費計算。
Q: 如果我的老闆說,我們餐廳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是跟工會協商好的,所以不能把津貼算進去,這樣合理嗎?
A: 不合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勞資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的最低標準。而《勞動基準法》第24條關於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屬於強制規定,即使是透過工會協商或勞資會議決議,其內容也不能低於法定標準。如果協商結果排除應計入工資的津貼,那該約定是無效的,你仍然有權要求公司依勞基法規定補發差額。
Q: 我工作很忙,常常忘記打卡,這樣會影響我爭取加班費的權益嗎?
A: 是的,這會增加你爭取權益的困難度。打卡紀錄是證明你出勤及加班時間最直接的證據。如果沒有打卡紀錄,你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例如:班表、排班訊息、與同事的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或任何能證明你實際工作時間的資料。雇主有義務置備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若雇主無法提出,法院可能會採信勞工的說法。但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建議你務必養成打卡習慣,並妥善保存任何能證明你工作時間的資料。
Q: 我發現我的加班費一直都算錯了,可以追討多久以前的加班費?
A: 根據《民法》規定,工資請求權的時效是五年。這表示,從你發現加班費被短少的那一天起,你可以在五年內向雇主追討過去五年內被少給的加班費。但越早提出,證據越容易保存,也越有利於你爭取權益。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