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有過這樣的心聲:「明明超時工作了,老闆卻不認帳,加班費石沉大海?」在台灣,許多勞工都面臨過加班費權益受損的困境。然而,隨著《勞動事件法》的實施,勞工在追討加班費的訴訟中,舉證責任已大幅減輕。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當您準備透過法律途徑爭取加班費時,如何有效證明加班事實,並妥善保全您的關鍵證據,讓您在訴訟路上更有信心。
法律大補帖:加班事實的認定關鍵
要成功追討加班費,首先要了解法律上如何認定「加班事實」。過去,勞工常因難以取得雇主掌握的證據而處於劣勢。但現在,《勞動事件法》為勞工帶來了有利的改變。
勞工舉證的「神隊友」:《勞動事件法》第38條
《勞動事件法》第38條是勞工在加班費訴訟中的一大助力: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如主張勞工有休息時間或未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應負舉證責任。」
這條法規的白話解釋是:只要您能提出 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紀錄、簽到簿、刷卡紀錄等),上面記載了您超時工作的時間,法院就會 初步認定 您在那些時間內是經過雇主同意而工作的。此時,舉證的責任就轉移到雇主身上了!雇主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來證明您在超時工作的時間內,其實是在休息、處理私人事務,或者根本沒有經過雇主同意就擅自留下工作。如果雇主提不出這些反證,法院就可能直接採信您的加班主張。
雇主的法定義務:出勤紀錄的置備與保存
雇主對於勞工的出勤紀錄,有明確的法律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這表示:
- 雇主必須建立並保存您的出勤紀錄,而且要保存五年。
- 這些紀錄必須詳細到「分鐘」,每天都要記錄。
- 您有權利向雇主申請您的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能拒絕。
如果雇主沒有遵守這些規定,例如未置備紀錄、未保存五年,或者拒絕提供給您,那麼在訴訟中,法院可能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直接認定您對加班事實的主張為真。
《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這條規定意味著,如果雇主無故不配合法院命令,不提供出勤紀錄,法院可以因此認定您所主張的加班事實是真實的。這對雇主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對您而言則是重要的保障。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怎麼看加班
光看條文可能還是有點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的法院判決,來看看這些法律規定是如何被應用的。
案例一:打卡紀錄證明加班,雇主難以推翻
小楊在一家公司擔任基層員工,每天都按照公司規定打卡上下班,但常常因為工作量大,必須在下班時間後繼續留在公司處理事務。然而,當他向老闆請求加班費時,老闆卻以「你沒有申請加班」為由拒絕。小楊不服氣,決定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楊提出了完整的打卡紀錄,清楚顯示他每日的實際工時確實超過了正常工時。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規定,法院初步推定小楊有加班事實。此時,舉證責任就轉移到老闆身上。老闆雖然聲稱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但卻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這個制度是實質可行且被確實執行的,也無法證明小楊在超時工作的時間內是從事私人事務。更糟糕的是,老闆甚至無法提出小楊部分期間的出勤紀錄。
最終,法院判決小楊勝訴,老闆必須支付加班費。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出勤紀錄是證明加班事實最有力的證據,而雇主不能僅以「未申請加班」或「沒有完整紀錄」為由,來否認勞工實際發生的加班事實。
案例二:雇主未保存紀錄,加班事實被推定為真
小徐在一家工廠工作多年,經常被要求超時工作,但公司從來沒有給付加班費。當小徐離職後,決定向公司追討過去的加班費。
在訴訟過程中,小徐主張自己在某段期間內,每天都加班2小時。而公司方面,卻無法提出小徐這段期間的完整出勤紀錄。由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明確規定雇主必須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五年,且勞工已經提出了合理的主張,法院便根據這個規定,推定小徐所主張的該段期間每日加班2小時的事實為真。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了雇主保存出勤紀錄的義務。如果雇主未能妥善保存或拒絕提供出勤紀錄,法院很可能會直接採信勞工對加班事實的陳述,這對勞工來說是極大的保障。但同時也要提醒,如果已經超過了五年的保存期限,勞工仍然需要自行舉證該段期間的加班事實。
訴訟準備指南:如何蒐集與保全您的關鍵證據
既然出勤紀錄和相關證據如此重要,那麼作為訴訟準備當事人,您可以怎麼做呢?
1. 蒐集您的「出勤紀錄」
這是最重要的證據!
- 打卡紀錄、刷卡紀錄、簽到簿: 如果公司有這些,盡量保留影本或拍照存證。
- 電腦登入登出時間: 許多公司電腦會有系統紀錄,可以截圖或拍照證明您在工作時間外仍在使用電腦。
- 門禁紀錄: 部分公司大樓或辦公室有門禁系統,記錄了您進出的時間。
- 工作日誌、交接班紀錄: 如果您有手寫或電子版的工作日誌,記錄了每天的工作內容和時間,這也是很好的輔助證據。
2. 其他輔助證據,強化您的主張
除了出勤紀錄,這些也能證明您在加班:
- 電子郵件與通訊軟體對話: 下班後主管或同事透過Email、LINE、Teams等交辦工作、討論公事,明確顯示您在非工時處理公務的紀錄。請務必截圖保存,並標示時間。
- 專案進度報告: 顯示您在超時期間完成的工作內容或進度。
- 證人證詞: 如果有同事可以證明您確實有超時工作,他們的證詞也很有幫助。
- 薪資明細: 核對是否有加班費的給付。
- 錄音、錄影: 在合法範圍內,記錄下主管要求加班或您超時工作的實際情況。
3. 注意請求權時效
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這表示您必須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的五年內,向雇主主張您的權利。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您的權利可能就無法透過法律途徑追討了。
4. 加班申請制度的應對
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您也應該盡量依循程序申請並保留核准證明。如果申請遭拒,或公司根本沒有實質可行的申請管道,您仍應自行記錄實際加班時間及內容。記住,法院更看重的是「實際提供勞務」的事實,而非形式上的申請程序。
結論:主動出擊,捍衛您的加班權益
追討加班費,不再是勞工單方面孤軍奮戰的難題。在《勞動事件法》的保障下,勞工只要能提出初步的出勤紀錄,就能將舉證責任轉移給雇主。因此,主動蒐集並妥善保全您的出勤紀錄及其他輔助證據,是您在訴訟準備階段最重要的任務。
記住以下關鍵要點:
- 保存所有出勤紀錄: 打卡單、電子紀錄、電腦登入時間等。
- 留存工作溝通證據: Email、通訊軟體對話,證明下班後仍處理公事。
- 掌握請求權時效: 加班費請求權為五年。
- 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仍要記錄實際加班情況。
透過這些準備,您將能更有力地證明加班事實,成功爭取您應得的加班費,捍衛自身辛勞工作的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沒有打卡紀錄,還能證明加班事實嗎?
A: 可以的。除了打卡紀錄,您還可以蒐集其他輔助證據,例如電腦登入登出時間、門禁紀錄、工作日誌、下班後與主管或同事的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您仍在處理公務)、專案進度報告,甚至同事的證詞等。這些都能作為證明您實際加班的依據,建議您盡可能多方蒐集。
Q: 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但我沒申請,加班費就沒了嗎?
A: 不一定。法院實務認為,雇主不能僅以勞工未申請加班為由,就否認加班事實。關鍵在於雇主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您有超時工作,卻未制止或受領您的勞務。如果公司加班申請制度形同虛設,或主管默許您超時工作,您仍有機會追討加班費。建議您仍要自行記錄實際加班時間與內容,作為證據。
Q: 公司拒絕提供我的出勤紀錄怎麼辦?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若雇主拒絕,您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在訴訟中請求法院命令雇主提出。如果雇主無正當理由仍不從法院命令,法院可能會直接推定您對加班事實的主張為真實,這對您非常有利。
Q: 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是多久?我已經離職一段時間了還能追討嗎?
A: 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這表示您必須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的五年內主張您的權利。如果您在離職後五年內提出,通常仍有機會追討。建議您盡快行動,以免超過時效而喪失權利。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