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怎麼算?沒拿到錢怎麼辦?勞工必知權益指南
您是否曾經為了工作,在下班後繼續奮鬥,犧牲了陪伴家人或休息的時間,卻發現應得的加班費沒有足額發放,甚至根本沒拿到?這份辛勞的報酬,是您的合法權益!身為「律點通」,我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台灣關於加班費的法律規定,教您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不再讓辛苦白費。
加班費,是您的「工資」!
首先,您必須清楚一個核心概念:加班費就是工資的一部分。根據《勞動基準法》** 第2條第3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給與經常性」。加班費正是您延長工時所付出的勞務對價,完全符合工資的定義,因此雇主對於加班費的給付,應比照工資的相關規定辦理。
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勞動基準法》** 第24條**明確規定了加班費的計算標準,這是雇主必須遵守的強制規定,不能任意約定低於這個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簡單來說,平日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要多給1/3薪水;超過2小時後,每小時要多給2/3薪水。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要多給1又1/3薪水,超過2小時後要多給1又2/3薪水。這些都是法律最低標準,雇主給得再少就是違法。
工資應定期給付
既然加班費是工資,那麼雇主就必須定期給付。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23條第1項**規定,除非勞雇雙方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否則「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這表示加班費也應該隨著您的月薪或其他約定時間,定期且足額地發放給您,不能拖欠。
加班費沒給?如何證明與追討?
當您發現加班費沒有足額給付時,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出勤紀錄是關鍵利器
根據《勞動基準法》** 第30條第5項**,雇主有義務置備並保存您的出勤紀錄五年。更重要的是,《勞動事件法》** 第38條**為勞工提供了強大的保障: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條文大大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責任!只要您的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紀錄、簽到退表)有記載您延長工時,法律就會推定您是在雇主同意下加班,雇主如果要反駁,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來證明您沒有加班,或加班未經同意。所以,保留好您的出勤紀錄非常重要!
「加班申請制」的限制
許多公司會要求員工「事先申請」加班,否則不予承認。但法院實務認為,如果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您有延長工時提供勞務,卻沒有制止或反對,反而接受了您的加班服務,那麼即使您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申請,雇主仍然有義務給付加班費。公司不能僅以您未申請為由,就免除支付加班費的責任。
遲延利息與請求權時效
如果雇主遲遲不給加班費,您除了可以要求補發加班費,還可以要求遲延利息!
- 遲延利息:依據《民法》** 第233條第1項前段**,雇主遲延給付加班費,您可要求自遲延時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這個遲延責任的起算點,通常會從您向雇主「催告」時開始算,例如發存證信函、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並送達訴狀給雇主。及早主張權利,能讓您的利息從更早的時間點開始計算。
- 請求權時效: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依據《民法》** 第126條**規定。這表示您最長可以追溯過去五年的加班費。務必在時效內主張,以免權利消滅。
真實案例看懂權益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怎麼判決的:
案例一:小郭的加班費追討之路
小郭在某飯店擔任職務,每天努力工作,經常超時付出。公司有打卡紀錄,但卻沒有給付足額的加班費。小郭向公司請求,公司卻以他沒有「事先申請」加班為由拒絕。小郭不服,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權益。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郭有明確的出勤紀錄,根據《勞動事件法》** 第38條**的規定,應推定小郭在出勤紀錄上的時間都是在執行職務。雖然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但小郭已依規定填寫申請單並經主管審核,公司仍應給付加班費。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必須補發小郭的加班費,並支付自小郭聲請勞動調解書狀送達公司翌日起算的遲延利息。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出勤紀錄是勞工最有力的證據。即使公司有申請制度,只要您確實加班且有紀錄,或已按程序申請,公司就不能推卸責任。同時,及早透過調解等方式主張,可以讓遲延利息從更早的時間點開始計算。
案例二:公司不能只說沒申請就不給
某資訊公司員工小陳,經常為了趕專案而超時工作。公司設有嚴格的加班申請制度,小陳有時因為忙碌而忘了申請,公司便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小陳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公司因此被裁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指出,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但如果雇主知道或應該知道員工有延長工時工作,卻沒有積極制止或反對,反而接受了員工提供的超時勞務,就應該視為雙方已就加班達成合意。公司不能單方面以員工未申請為由,就免除支付加班費的義務。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訴訟,維持了勞動局的裁罰。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強調,雇主不能利用「加班申請制」來規避支付加班費的責任。只要您確實提供了超時勞務,且雇主知情或應知情,就應給付加班費。這對勞工來說是重要的保障,讓公司無法輕易推卸責任。
勞工主張加班費的實用建議
為了保障您的加班費權益,這裡有幾點實用建議:
- 妥善保存所有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簽到退表、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例如主管要求加班的訊息)、工作日誌等,任何能證明您工作時間的資料都應保留。
- 了解您的加班費請求權時效:記住,您最長可以追溯過去五年的加班費。不要讓權利睡著了!
- 及早主張您的權利:一旦發現加班費有短少或未給付的情況,建議您盡快透過書面催告(例如存證信函)、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這樣可以確保遲延利息從更早的時間點開始計算。
- 記錄加班的細節:每次加班時,可以記錄下加班的日期、時間、內容,以及是否有主管指示或知情的情況,這些都能成為佐證。
結論
加班費不僅是對您辛勞付出的肯定,更是法律賦予您的基本權利。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地了解加班費的法律規定、如何證明加班事實,以及在權益受損時,該如何有效地主張。記住,您的權益需要您主動去了解和爭取,不要讓您的血汗錢白白流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加班費是不是一定要給?如果雇主說薪水已包含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A: 是的,加班費是《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的工資一部分,雇主必須依法給付。如果雇主聲稱薪水已包含加班費,這在法律上稱為「變形工時」或「責任制」等,但這些制度都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和程序,並非所有職位都適用。即使適用,也必須明確約定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且不能低於法定標準。若雇主未經合法程序或約定,逕自將加班費「內含」於薪資中,且未達法定加班費標準,仍屬違法,您可以依法請求補足差額。
Q: 我沒有打卡紀錄,或者公司要求我不能打卡,這樣還能證明加班事實嗎?
A: 雖然出勤紀錄是證明加班事實最有力的證據,但如果沒有打卡紀錄,您仍然可以透過其他方式來證明。例如:工作用的電子郵件往來紀錄、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中與主管或同事討論公事的訊息、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同事證詞、工作日誌、專案進度報告等,只要能證明您在正常工時外仍持續提供勞務的證據,都可以作為佐證。建議您盡量蒐集多方證據,以強化您的主張。
Q: 如果公司拖欠加班費,我可以要求多少利息?利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A: 根據《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雇主遲延給付加班費,您可以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遲延利息。至於利息的起算點,如果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明確約定加班費的發放日期,則從該日期屆滿時起算。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則通常從您向雇主「催告」時開始算,例如您發出存證信函要求給付、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並將訴狀送達給雇主時。因此,建議您及早採取行動,以確保利息能從較早的時間點開始計算。
Q: 加班費可以追溯多久?我離職很久了還能要嗎?
A: 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這是依據《民法》第126條的規定。也就是說,您最長可以追溯過去五年的加班費。即使您已經離職,只要還在五年的時效內,您仍然有權利向原雇主請求未給付的加班費。建議您盡快蒐集證據並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無法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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