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加班卻沒領到錢?律點通帶你搞懂加班費權益!
各位勞工朋友,您是否也曾有過這樣的經驗:為了完成工作,不得不犧牲下班時間或休息日,卻發現薪資單上的加班費與實際付出不成比例,甚至根本沒有?別擔心!在台灣,勞工的加班費權益受到法律嚴格保障。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加班費的法律基礎、如何證明加班事實,以及面對雇主常見抗辯時該如何應對,讓您聰明爭取自己應得的報酬!
一、加班費的法律基礎:您的權益在哪裡?
首先,我們要了解加班費的計算與給付,主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相關規定。
1. 什麼是「工資」?攸關加班費計算的關鍵!
您知道嗎?計算加班費的基礎並非只有本薪!根據《勞基法》的定義,凡是您因為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給與」,都應該計入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礎。這包括了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如果雇主只用本薪計算,很可能就短付了您的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是您因為提供勞務而經常性領到的錢,都應納入計算。
2. 加班費怎麼算?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大不同!
《勞基法》第24條明確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的加班費計算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平日加班: 前2小時加給1/3,第3小時起加給2/3。
- 休息日加班: 前2小時加給1又1/3,第3小時起加給1又2/3。
- 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出勤: 應加倍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9條)。
二、證明加班事實的關鍵:出勤紀錄與《勞動事件法》
「沒有證據,說再多都沒用!」這句話在法律上尤其真實。證明加班事實,是您成功請求加班費的關鍵。而最核心的證據,就是您的出勤紀錄!
1. 您的出勤紀錄權利
雇主依法必須置備並保存您的出勤紀錄五年,而且必須詳細記載到分鐘。更重要的是,您有權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這條文賦予了您取得關鍵證據的權利。
2. 《勞動事件法》的強力推定:減輕您的舉證負擔
過去,勞工要證明加班非常困難。但《勞動事件法》上路後,情況大為不同!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條文是勞工請求加班費的強力武器!只要您能提出出勤紀錄(例如打卡、刷卡、電腦登入登出紀錄),法院就會推定您在那個時間內是「經雇主同意在工作」。除非雇主能提出確切的反證(例如證明您打卡後在處理私事),否則法院很可能會採信您的主張。
三、破解雇主常見抗辯:實務案例告訴你!
雇主在面對加班費請求時,常會提出一些抗辯。但透過實務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如何保障勞工權益。
案例一:有打卡紀錄卻說沒申請?法院這樣判!
小陳在一家日本料理餐廳擔任主廚,每天都準時刷卡進出。但因為備料、研發新菜等工作需求,他常常需要晚下班。公司雖然有加班申請制度,但小陳常常因為時間緊迫或認為主管知情而未申請。後來,小陳向公司請求加班費,公司卻抗辯說:「主廚是主管職,沒有加班需求,而且小陳也沒事先申請!」
然而,法院最終判決小陳勝訴。法院認為,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只要有刷卡紀錄,就推定小陳在那個時間內是「經雇主同意在工作」。公司若要反駁,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小陳在刷卡後沒工作或在處理私事。同時,法院也強調,公司內部規定不能凌駕法律,雇主不能單純以「未申請」為由,拒絕給付勞工實際付出的加班費。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出勤紀錄是最好的證明,公司內部規定不能凌駕法律!
案例二:責任制與統包式薪資,真的能規避加班費嗎?
阿美在一家公司工作,雖然合約上寫每日工時7小時,但她常常因為工作量大,必須早到晚退。公司卻說阿美沒有申請加班,而且她擔任主管是「責任制」。
法院判決指出,即使約定工時比法定工時短,超過約定工時的部分也算加班。更重要的是,責任制不是公司說了算,必須經過政府核備才有效! 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1,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的職務,才能適用責任制。如果公司沒有核備,就不能用責任制來規避加班費。同樣地,雇主若主張「月薪已包含加班費」(統包式薪資),但未依照《勞基法》規定清楚計算並給付加班費,這種約定也會被認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四、您的行動計畫:爭取加班費的實用步驟
掌握了法律知識,接下來就是實際行動!
1. 收集關鍵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
- 出勤紀錄: 打卡紀錄、刷卡紀錄、簽到退表、門禁紀錄、電腦登入登出紀錄等。務必向雇主申請副本或影本。
- 工作證明: 加班申請單、換休時數月統計表、薪資單、工作日誌、電子郵件、Line/WeChat/其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工作指示或超時工作內容)。
- 人證: 同事或主管的證詞(若有),證明工作內容確實無法在正常工時內完成,或有早到晚退的必要。
2. 正確計算加班費金額
- 確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將所有「經常性給與」納入計算,而非僅本薪。
- 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 正確計算平日延長工時、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率。
3. 注意請求權時效
加班費請求權的時效為五年!這表示您只能追討過去五年內的加班費。務必在此期限內提出請求,以免權利消滅。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結論:您的辛勞,值得被看見與保障!
爭取加班費,不僅是為了您個人的權益,也是維護整體勞動環境公平正義的一環。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自己的法律權利,並有足夠的知識和工具來捍衛自己的辛勞所得。記住,掌握證據、了解法律,是您爭取應有報酬的最佳利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經常性給與」?它跟我的加班費有什麼關係?
A: 「經常性給與」是指您因為工作而定期、常態性獲得的報酬,不論名稱是本薪、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只要是您提供勞務就能領到,都屬於工資的一部分。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必須把這些都加進去,而不是只用您的本薪來算。如果雇主只用本薪計算,很可能就短付了您的加班費。
Q: 我的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如果我沒申請加班,就拿不到加班費嗎?
A: 不一定!法院實務認為,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但如果您實際超時工作,而且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您有加班事實,雇主仍然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公司不能單純以您「未申請」為由拒絕給付。關鍵在於您是否有實際提供勞務,以及雇主是否知情,您可以透過出勤紀錄、通訊紀錄等證明。
Q: 雇主不提供我的出勤紀錄怎麼辦?我還能證明加班嗎?
A: 雇主依法必須置備並保存您的出勤紀錄五年,且您有權申請副本或影本。如果雇主拒絕提供,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即使沒有出勤紀錄,您仍可以透過其他間接證據來證明加班,例如:同事證詞、工作日誌、電子郵件、Line/WeChat對話紀錄(顯示工作指示或超時工作內容)、監視器畫面、專案進度報告等。
Q: 加班費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我還能追討多久以前的加班費?
A: 加班費屬於《民法》規定的「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這表示您可以向雇主追討過去五年內的加班費。一旦超過五年,您的請求權就可能因為時效消滅而無法主張了,所以務必把握時間,盡早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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