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主管職員工可能都聽過「責任制」,甚至自己就是「責任制」的適用對象。但「責任制」真的代表工時無限、沒有加班費嗎?當您為公司奮力打拼,卻發現自己的工時與報酬不成比例時,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勞動法規中「責任制」的真相,以及主管職員工在加班費請求上的權利與限制,避免您的辛勞付出被模糊的「責任制」概念所犧牲。
「責任制」的真面目:並非所有主管都適用!
在台灣,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是主管職或工作性質彈性,就自動成為「責任制」員工。然而,這是一個普遍的誤解!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謂的「責任制」有著非常嚴格的適用條件,並非雇主說了算。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條文明確指出,要合法適用「責任制」,必須滿足三大要件:
- 特定工作者類型:您的職位必須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例如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或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
- 書面約定:勞雇雙方必須以書面明確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
- 主管機關核備:這份書面約定必須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雖認定《勞基法》第84條之1的核備程序為強制規定,未經核備之約定不得排除《勞基法》相關工時規定之限制,惟實務上法院在判斷約定是否仍具效力時,亦會考量其是否優於《勞基法》所定之基準(即對勞方有利)。
這表示,如果您的公司沒有完成「核備」程序,即使您簽了「責任制」約定,該約定也無法排除《勞基法》關於工時、加班、例假、休假等規定的限制。換句話說,您仍應受到一般勞工的工時保障,雇主也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加班費怎麼算?別讓「統包式薪資」模糊焦點
既然「責任制」門檻這麼高,大部分主管職員工仍受《勞基法》一般工時規定保障,那加班費該怎麼算呢?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倍。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這條文清楚規範了加班費的計算方式。許多公司會以「主管加給」、「責任津貼」或「固定加班費」等名義,將加班費「統包」在薪資中。然而,法院實務認為,如果這些統包式的給付,沒有明確區分正常工資與加班費,且計算後低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最低標準,那麼這類約定就是無效的。法院會將這些給付視為工資的一部分,重新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補足應給付的加班費。
加班事實怎麼證明?出勤紀錄是關鍵!
「我有加班,但公司不承認怎麼辦?」這是許多員工心中的疑問。證明加班事實,是請求加班費的關鍵。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動事件法》第36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工時之爭執,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定勞工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勞動事件法》的實施,大幅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責任。雇主有法定義務提供出勤紀錄,若雇主拒絕或未能提出,法院很可能會採信勞工所主張的加班事實。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但若雇主對於勞工超時工作未予制止或反對,並受領其勞務,法院也可能認定構成默示同意加班。
實務案例解析:加班費爭議的兩面
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如何判斷加班費爭議:
案例一:麵包店主管的加班費追討
小陳在一家知名的連鎖麵包店擔任中央廚房主管,每天工時超過10小時,但公司聲稱他是「責任制」,且未依公司規定申請加班,因此不給付加班費。小陳不服,向法院提告。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未能提出與小陳簽訂的書面約定,也未經主管機關核備其為《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員工。因此,公司主張小陳為責任制並不成立。此外,雖然小陳未依公司內部規定申請加班,但法院考量到員工可能因畏懼刁難而不敢如實申報,且小陳早到晚退確係因工作需要,公司也未積極制止,因此認定小陳確有加班事實,判決公司應給付加班費。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公司內部規定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責任制」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定要件,否則雇主仍需依法給付加班費。
案例二:營運長的加班費請求碰壁
張經理是一家文創公司的營運長,他主張有加班事實,並從薪資單上發現有「可供補休時數」的紀錄,因此向公司請求加班費。公司則辯稱張經理身為主管職,無加班需求,且未依公司規定申請加班。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有明確的加班申請程序,張經理身為營運長,理應知悉並遵循。然而,張經理未能提出加班申請,也無法證明其加班有必要性或雇主有默示同意。此外,薪資單上的「可供補休時數」僅是委外記帳人員依張經理申報資料登錄,該人員並無審核權限,其真實性遭雇主否認,證據力不足。最終,法院駁回了張經理的加班費請求。
律點通提醒:即使是主管職,若公司有明確且合法的加班申請程序,員工仍應盡力遵循。同時,證明加班事實的證據力非常重要,僅憑單方面紀錄或未經核實的資料,可能難以說服法院。
主管職員工的實務操作建議
- 確認「責任制」的合法性:若雇主主張您是責任制,請務必確認您的職位是否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且公司是否有與您簽訂書面約定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若不符合,您仍受一般《勞基法》工時保障。
- 妥善保存出勤證據:無論公司是否有打卡制度,請自行記錄每日上下班時間,例如使用手機拍照打卡機、打卡紀錄,或保留進出公司的門禁紀錄、電子郵件收發時間、工作日誌、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作為證明加班事實的輔助證據。
- 遵循公司合法程序:若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請盡量依規定申請。若申請遭拒或有困難,請務必保留相關的溝通紀錄(例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等),證明您曾嘗試申請。
- 檢視薪資結構:仔細查看您的薪資單,確認薪資中是否有明確區分正常工資與加班費。若有「主管加給」或「責任津貼」,應了解其計算基礎是否符合《勞基法》的加班費標準。
- 及時主張權利: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若您認為自己的加班費權益受損,應及時向公司提出請求,避免權利失效之爭議。
結論:保障您的辛勞,從了解權益開始
「責任制」絕非雇主無限上綱的藉口,主管職員工的加班費權益,在台灣《勞基法》及《勞動事件法》的保障下,仍有明確的規範。了解這些法律知識,不僅能讓您在職場上更有底氣,也能有效保障自己的辛勞付出得到應有的回報。別讓模糊的「責任制」概念,成為您權益受損的陷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擔任主管職就一定是「責任制」嗎?
A: 不一定。在台灣,即使是主管職,也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嚴格規定,包括職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勞雇雙方有書面約定,且最重要的是,該約定需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若未經核備,即使您是主管,仍受一般《勞基法》工時規定的保障,雇主仍需依法給付加班費。
Q: 公司薪資單上寫有「主管加給」或「責任津貼」,這就代表已經包含加班費了嗎?
A: 不一定。許多公司會將加班費「統包」在這些名義的津貼中。然而,如果這些「主管加給」或「責任津貼」沒有明確區分正常工資與加班費,且計算後低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的加班費最低標準,那麼這類約定在法律上可能是無效的。法院會將這些給付視為工資的一部分,重新計算您應得的加班費,並要求雇主補足差額。
Q: 我沒有打卡紀錄或沒有申請加班,還能請求加班費嗎?
A: 仍有機會,但舉證會比較困難。根據《勞動事件法》,雇主有提供出勤紀錄的義務。如果您沒有打卡,可以嘗試收集其他證據,例如:進出公司的門禁紀錄、電子郵件收發時間、工作日誌、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例如下班後仍持續處理公務的訊息)、客戶簽收紀錄等,證明您實際的工作時間。此外,若雇主對於您超時工作未予制止或反對,並受領其勞務,法院也可能認定構成默示同意加班。
Q: 請問加班費的請求有時效限制嗎?
A: 有的。根據民法規定,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這意味著您必須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的5年內提出請求,否則您的權利可能會因時效消滅而無法主張。因此,若您認為有加班費未被給付,應盡早向公司提出,避免權利失效之爭議。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