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也曾有過這樣的經驗:明明為了工作付出額外時間,卻拿不到應有的加班費?或是公司聲稱您未申請加班,甚至主張您是責任制,讓您求助無門?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理解您面對加班費爭議時的焦慮與無助。這篇文章將為您整理台灣法律關於加班費的關鍵規定,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一步步釐清權益、準備證據,讓您的辛苦付出不再被漠視。
搞懂工資與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首先,我們要了解加班費是怎麼算出來的。這牽涉到兩個核心概念: 「工資」 的定義,以及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的計算標準。
根據《勞動基準法》** 第2條第3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本薪、職級級數、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經常性給與」。這些都是計算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基礎,而不是只有底薪喔!
接著,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則明確規定於《勞動基準法》** 第24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簡單來說,平日加班前兩小時多給1/3,之後多給2/3;休息日加班前兩小時多給1又1/3,之後多給1又2/3。了解這些標準,是您計算自己應得加班費的第一步。
證明加班,勞工不再孤單!《勞動事件法》是您的神隊友
過去,勞工要證明「有加班事實」且「雇主同意加班」非常困難。但《勞動事件法》的實施,大幅改變了這個局面!
出勤紀錄的推定效力
《勞動事件法》** 第38條**是勞工在加班費爭議中的一大福音: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如主張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係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者,應負舉證責任。」
這代表什麼?只要您的打卡、刷臉、簽到等出勤紀錄顯示您超時工作,法律就推定您是在雇主同意下執行職務!如果雇主想反駁,必須由雇主自己提出證據,證明您那段時間是在休息,或是在做與工作無關的事,而不是由您來證明。這大大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負擔。
此外,《勞動基準法》** 第30條第5項、第6項**也規定,雇主應置備並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五年,且需精確至分鐘。如果您需要出勤紀錄,雇主不得拒絕提供。
責任制?沒那麼容易!
有些雇主會主張員工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然而,《勞動基準法》** 第84條之1**對責任制有非常嚴格的規範。它只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如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而且還必須經過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算數!如果您的公司沒有經過這些程序,就算您掛著「主管」職稱,也一樣受到勞基法的保障,有權請求加班費。
實務案例解析:加班費爭議的勝敗關鍵
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加班費爭議的攻防重點:
案例一:打卡紀錄就是證據!公司「加班申請制」形同虛設也沒用
小陳在某公司上班,每天打卡紀錄都顯示他超時工作。公司卻辯稱小陳沒有提出加班申請,所以不給加班費。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公司有規定要申請加班,但實際上這個制度根本沒有正常運作,員工很難透過申請流程獲得核准。法院最終依據小陳的出勤紀錄,並援引《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推定效力,認定小陳確實有加班事實,判決公司應給付加班費。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出勤紀錄是關鍵!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但如果這個制度只是擺設,或者雇主明知您加班卻不制止,法院還是會認定您有加班事實。
案例二:沒有申請、沒有必要,加班費恐難討回
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有時會晚下班。他主張這些時間都是加班。然而,公司提出證明,表示他們有明確且可行的加班申請流程,但小李從未提出申請。此外,公司也成功舉證,小李晚下班的時間並非工作必要,而是處理個人事務或單純逗留。法院最終駁回了小李的加班費請求。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如果公司有明確且合理運作的加班申請制度,且您未能證明加班的必要性或雇主明示/默示同意,您的加班費請求可能會被法院駁回。因此,在加班時,盡可能留下申請紀錄或證明工作必要性的證據非常重要。
您的行動指南:追討加班費,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加班費爭議,主動出擊是關鍵。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用步驟:
- 保存所有出勤紀錄:
- 打卡紀錄、刷臉紀錄、電子簽到紀錄。
- 依《勞基法》** 第30條第6項**,您可以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的副本或影本。
- 記錄工作內容與溝通紀錄:
- 記錄每日工作開始與結束時間、加班原因、主管指示等。
- 保留與主管或同事關於加班的LINE、電子郵件、簡訊等通訊紀錄,這些都能作為輔助證據。
- 收集薪資明細:
- 保存薪資單、勞保投保薪資證明,這些是計算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依據。
- 注意時效問題:
- 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民法》** 第126條**)。這表示您只能追討過去五年內的加班費。務必在時效內提出請求,以免權利消滅。
結論:掌握證據,勇敢捍衛權益
加班費爭議雖然複雜,但有了《勞動事件法》的幫助,勞工在舉證上已不再處於絕對劣勢。關鍵在於您是否能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並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記住,您的辛勤付出值得被看見與回報,勇敢地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加班了,但公司沒有打卡機,也沒給我出勤紀錄,我該怎麼證明?
A: 如果公司沒有提供正式出勤紀錄,您可以嘗試收集其他能間接證明您工作時間的證據。例如: 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紀錄: 顯示您在非工作時間與主管或同事討論工作、發送或接收工作相關訊息。 工作日誌或行事曆: 詳細記載每天的工作內容、開始與結束時間。 門禁刷卡紀錄: 若公司有門禁系統,可申請進出紀錄。 電腦登入/登出紀錄: 若工作需使用電腦,系統記錄也可作為佐證。 證人證詞: 可請同事或客戶證明您超時工作的事實。 薪資明細: 若薪資有依據工時計算,也可作為參考。 依《勞動事件法》第35條,雇主有提出出勤紀錄的義務,若雇主無正當理由不提出,法院得審酌情況,認定勞工主張的事實為真。
Q: 公司說我是主管,適用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這是真的嗎?
A: 這不一定是真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並非雇主隨意認定。它必須符合非常嚴格的條件: 1. 您的職務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例如: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等)。 2. 雇主與您之間必須有書面約定。 3. 該書面約定還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如果您的公司沒有完成這些程序,即使您是主管職,也一樣受到勞基法工時及加班費規定的保障。因此,您可以要求公司出示相關核備證明,若無,您仍有權請求加班費。
Q: 我已經離職了,還可以向前公司追討加班費嗎?
A: 可以的。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這表示從您知道權利受損(通常是加班費未給付)的那一刻起,您有五年的時間可以向雇主追討。即使您已經離職,只要在五年時效內,您仍可依法請求過去五年內未給付的加班費。建議您盡快整理相關證據,尋求法律途徑。
Q: 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但我每次申請都被駁回,或主管口頭說不用申請,這種情況怎麼辦?
A: 如果公司的加班申請制度形同虛設,或主管口頭承諾卻不給予正式核准,這對您而言仍有爭議空間。您可以: 保留申請紀錄: 即使被駁回,也要保留申請的證據。 留下溝通紀錄: 若主管口頭要求加班或說不用申請,嘗試透過訊息、郵件等方式再次確認,留下文字紀錄。 證明加班必要性: 收集證據證明您的加班是因工作量過大、任務緊急、或完成工作必須超時,而非個人因素。例如:完成的專案進度、客戶回覆時間、同事的證詞等。 法院會審酌實際工作狀況和雇主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您加班的事實,不會僅以「未申請」為由全盤否定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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