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被欠?別讓您的辛勞白費!
您是否經常為了工作超時付出,卻發現加班費不是少給,就是根本沒給?面對雇主,許多勞工朋友常感到無助,不知道該從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別擔心!這篇文章將擔任您的「法律指南」,帶您一步步了解台灣關於加班費的法律規定,教您如何有效蒐集證據、聰明應對勞資調解,讓您的每一分辛勞都能獲得應有的報酬。
加班費怎麼算?哪些錢算「工資」?
首先,我們要釐清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定義,所謂的「工資」可不是只有您的底薪喔!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稱工資者,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表示,只要是您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經常性」的給與,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甚至某些與工作表現掛勾的獎金,都應該被納入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中。所以,如果您的雇主只用底薪來計算加班費,那可能就已經少給您了!
至於加班費的最低加給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有明確規定,這些都是強制性的最低標準,雇主不能隨意打折: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簡單來說,前兩個小時加班費是1.33倍,之後是1.66倍。假日出勤的工資加給標準則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重要提醒: 即使您與公司約定「月薪已包含加班費」或「按趟計酬」,如果公司沒有依法另外計算給付加班費,這種約定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違反《民法》第71條的強制規定而無效!因為勞基法對加班費的規定是最低保障,任何低於這個標準的約定都不合法。
追討加班費,證據是關鍵!
要成功追討加班費,最重要的就是「證據」。過去勞工常苦於無法證明加班事實,但現在《勞動事件法》實施後,情況對勞工更有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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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是雇主的責任: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雇主有義務置備並保存勞工出勤紀錄至少五年,而且必須逐日記載到「分鐘」為止。您可以向公司申請您的出勤紀錄,公司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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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提出證據的義務: 如果您的雇主不願意提供出勤紀錄, 《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雇主有提出這些文書的義務。若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法院甚至可以推定您主張的加班事實為真實( 《勞動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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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的推定效力: 更棒的是,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上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會被推定為您在該時間內是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這大幅減輕了您證明「加班是公司同意」的壓力。
所以,即使公司沒有完善的打卡制度,您仍可自行記錄: 每日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加班時數、工作內容,並保留任何能證明您加班的對話紀錄、郵件、工作紀錄等,這些都能作為輔助證據。
勞資調解與和解:保障權益的關鍵時刻
當您決定向公司請求加班費時,通常會先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根據 《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勞動事件在正式打官司前,幾乎都必須先經過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即使您直接提告,也會被視為聲請調解。
《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勞動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其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調解的目的是希望勞資雙方能在專業調解人的協助下,達成共識,避免冗長的訴訟。
和解契約的效力與範圍:
和解是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或防止爭議發生的契約( 《民法》第736條)。一旦和解成立,它具有法律效力,原則上雙方都應遵守( 《民法》第737條)。
但請注意,和解的範圍非常重要! 實務上曾發生勞工簽了和解書,卻發現自己想請求的加班費並未被納入和解範圍的案例。
實務案例一:和解書沒寫清楚,加班費仍可追討!
小郭任職於一家科技公司,後來與公司發生勞資糾紛並進行調解。雙方簽署了和解書,其中有一條概括性條款:「就本爭議所衍生之一切請求,雙方同意拋棄,不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請求」。
但小郭後來發現,他在調解時根本沒有提到「加班費」這件事,調解過程中也完全沒討論到加班費的請求。他認為這筆加班費公司還是欠他的。
法院怎麼說? 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和解書有概括性拋棄請求的文字,但若加班費在調解申請時並未勾選、調解過程也未討論,就不能認為勞工已經拋棄了加班費的請求權。因此,法院判決公司仍應給付小郭加班費。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和解協議的效力範圍,是以雙方在調解時「實際討論」且「有共識要處理」的爭議事項為限。如果您的加班費問題沒有在調解中明確提出並納入和解協議,即使有概括性放棄條款,您仍可能保有追討的權利。 因此,簽署和解前務必仔細確認內容,確保所有權益都已納入處理。
實務案例二:月薪「統包」加班費?法院說不行!
小陳發現他的薪資單上從來沒有加班費的項目,即使他經常超時工作。公司卻聲稱,小陳的月薪已經是「統包式」薪資,包含了所有工作時間的報酬,所以不需要額外支付加班費。
法院怎麼說? 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明確指出, 《勞動基準法》關於工時、加班費及休假工資的規定是強制性的最低標準。如果雇主用「統包式」薪資來規避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規定的加班費及休假工資,這種約定是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的。法院重新計算後,判決公司必須補發小陳被積欠的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工資,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非常重要,它再次強調了雇主不能用任何名義來規避法定加班費的給付義務。如果您的薪資結構也是「統包式」,且實際加班時間並未獲得符合勞基法標準的報酬,那麼您有充分的理由向公司主張追討。
結論:掌握權益,勇敢主張!
追討加班費並非遙不可及。只要您掌握以下幾個重點,就能更有底氣地為自己爭取權益:
- 詳實記錄出勤: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也是最有力的證據。
- 了解「工資」定義: 確保您的加班費計算基礎是正確且完整的。
- 認識加班費標準: 知道《勞基法》的最低加給規定,避免被公司偷工減料。
- 謹慎面對和解: 簽署任何和解協議前,務必確認所有您想追討的項目都已明確納入,並充分理解條款內容。
- 注意請求時效: 加班費請求權的時效是五年( 《民法》第126條)。請務必在時效內提出請求,以免權利消滅。
記住,您的辛勞值得被看見,也值得獲得應有的報酬。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公司沒有打卡機,我該如何證明我的加班時數?
A: 即使公司沒有打卡機,您仍可透過多種方式證明加班: 1. 自行記錄: 每天詳細記錄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及實際工作內容。 2. 電子紀錄: 保留工作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Line、Teams等)中,顯示您在非工時回覆工作訊息或處理公務的證據。 3. 監視器畫面: 若公司有監視器,可請求調閱您進出公司的畫面。 4. 證人: 尋找曾與您一同加班的同事作證。 5. GPS定位/交通紀錄: 若工作性質涉及外勤,可提供手機定位紀錄、行車紀錄或交通票據等輔助證明。
Q: 公司說我的月薪很高,已經包含加班費了,這樣合法嗎?
A: 這通常是不合法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加班費必須依法定標準額外加給。雇主不能以「統包式」月薪或「變相計酬」的方式,聲稱已將加班費包含在內,卻未明確區分正常工資與加班費,也未依法計算加班時數的加給。法院實務上大多會認定這種約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雇主仍需補發加班費。
Q: 我已經和公司簽了和解書,但後來發現還有一些加班費沒算到,可以再追討嗎?
A: 這取決於您和解書的內容以及調解當時討論的範圍。如果和解書中明確載明您放棄所有與該勞動契約相關的權利,且在調解過程中確實討論並將加班費納入和解範圍,那麼通常不能再追討。然而,如文章案例所示,如果加班費問題在調解或和解過程中未被明確提出、討論或納入和解範圍,即使和解書有概括性拋棄條款,您仍可能可以就該未處理的加班費另行主張權利。建議您仔細審閱和解書內容,並回想調解過程的細節。
Q: 如果我申請勞資調解,公司會不會因此對我秋後算帳?
A: 《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勞工申請調解的權利。雖然不能完全排除雇主有報復的可能性,但法律上有相關保障。例如,《勞動事件法》強調勞動事件的特殊性,法院會更注重勞工權益的保護。此外,若雇主因此對您有不利待遇,您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雇主可能會面臨罰款。在調解過程中,您可以請求調解委員協助確保您的安全,並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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