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加班,您的血汗錢真的算對了嗎?
您是否經常在下班後或假日被要求工作,卻對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一頭霧水?甚至聽過公司說「薪水已經包含加班費了」或是「我們是責任制」?別擔心,作為您的法律小幫手「律點通」,今天就要帶您一次搞懂台灣《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加班費的所有眉角,讓您不再被模糊的說詞唬弄,學會捍衛自己的勞動成果!
搞懂「工資」:加班費計算的基礎
要計算加班費,首先要釐清什麼是「工資」?這可不是只有底薪這麼簡單喔!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含薪水、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是您因為提供勞務而定期、經常性地從雇主那裡獲得的錢,都可能被認定為工資,例如全勤獎金、職務加給、跑班津貼等。這些都應該納入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基礎,而不是只有您的底薪喔!
加班費怎麼算?各種情境一次看懂!
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會因為您是在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還是例假日出勤而有所不同。以下為您詳細說明:
1. 平日延長工時(一般上班日加班)
當您在平常上班日,超過每日正常工時(通常為8小時)或每週正常工時(通常為40小時)後繼續工作,就屬於平日延長工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必須這樣加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前2小時: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再加給 1/3。
- 第3小時起: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再加給 2/3。
2. 休息日出勤(通常是週六)
休息日是《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的一日休息日。經勞工同意後可以出勤,但雇主必須支付更高的加班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前2小時: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再加給 1又1/3(也就是說,原本的工資加上1又1/3,總共是2又1/3)。
- 第3小時起: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再加給 1又2/3(總共是2又2/3)。
3. 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出勤
國定假日(如元旦、清明節、勞動節等)和您的特別休假,都是您本來就應該放假並領取工資的日子。如果雇主徵得您同意,讓您在這些日子工作,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加倍發給: 除了原本的工資,雇主還要 再給您一日的工資。所以您等於領到兩倍的工資。
4. 例假日出勤(通常是週日)
例假日是《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的一日例假,原則上是 禁止出勤 的。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出勤。若雇主違法要求您在例假日工作,除了必須加倍給付工資外,還要額外給您補假。
「統包式薪資」合法嗎?小心雇主話術!
許多雇主為了省事或規避責任,會採用所謂的「統包式薪資」,聲稱月薪已經包含了加班費。但法院實務上普遍認為,這種做法是 違法的!
案例故事:小陳的餐廳加班費爭議
小陳在一家餐廳擔任外場人員,每月領取3萬7千元的薪水,每天工作12小時,每月只休5天。當他向老闆爭取加班費時,老闆卻說:「你的月薪已經很高了,加班費都包在裡面了!」小陳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指出,雇主必須 明確區分 正常工資和加班費,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分別計算。即使總薪資看似不低,如果雇主沒有依規定計算並給付加班費,這種「統包式」的約定就是無效的。最終,法院判決雇主必須補發小陳應得的加班費和假日出勤工資。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公司給的薪水總額高於基本工資,雇主仍然有義務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9條, 具體且透明地 計算並給付您的加班費和假日工資。如果雇主無法提出具體的加班時數和數額證明已足額給付,勞工的請求在法律上就站得住腳。
勞工權益這樣主張,不吃虧!
- 保存證據最重要: 務必妥善保存您的 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簽到表、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以及 薪資明細。這些都是您主張加班費權益的關鍵證據!
- 了解您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仔細檢視您的薪資結構,將所有具「經常性」且為「勞務對價」的給與都納入計算,算出正確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依循法律途徑: 若發現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您可以:
- 先與雇主協商: 嘗試以溫和的方式與雇主溝通,說明您的計算依據。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是最常見且有效的解決方式。
- 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仍無結果,您可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值得一提的是,《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已大大減輕勞工的舉證責任,出勤紀錄所載時間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若有異議,需自行提出反證。
結論:捍衛您的勞動果實
加班是勞工為公司付出額外時間與心力,理應獲得合理且合法的報酬。了解《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學會計算加班費,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是每一位勞工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步驟。不要讓您的辛勞白費,勇敢主張您應得的加班費,讓法律成為您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計算我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A: 您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它應該包含所有具「經常性」且為「勞務對價」的給與,例如您的月薪、全勤獎金、職務津貼等。一般計算方式為:(每月工資總額)÷ 30日 ÷ 每日正常工時(通常為8小時)。舉例來說,若您月薪36,000元,其中包含全勤獎金2,000元,則您的每月工資總額為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約為 36,000 ÷ 30 ÷ 8 = 150元。
Q: 公司說我的薪水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合法嗎?
A: 「責任制」在台灣《勞動基準法》中屬於特殊例外規定(第84條之1),並非所有工作都適用。它僅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如監督、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且勞雇雙方需以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生效。如果您的工作不符合這些嚴格的條件,或者公司沒有依法完成核備程序,那麼公司聲稱的「責任制」是無效的,您仍然適用一般勞基法規定,有權請求加班費。
Q: 如果我沒有打卡紀錄,還能請求加班費嗎?
A: 即使沒有打卡紀錄,您仍然可以請求加班費。您可以透過其他證據來證明您的出勤時間,例如:電子郵件往來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Line、WhatsApp)、監視器畫面、同事證詞、工作日誌、客戶拜訪紀錄、工作排班表、雇主發出的加班通知等。此外,《勞動事件法》已減輕勞工的舉證責任,法院會更傾向於接受勞工提出的間接證據。最重要的是,您必須能證明您有實際提供勞務超過正常工時。
Q: 發現公司少給加班費,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嘗試與公司的人資或主管進行內部溝通,禮貌地提出您的疑問並附上您的計算依據。如果溝通無效或公司拒絕處理,您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調解通常是免費且效率較高的解決方式。若調解仍無法解決,您可以考慮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您的權利。在整個過程中,請務必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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