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也曾經有過這樣的經驗:為了完成工作,不知不覺就超時加班,但公司卻以「沒有申請」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許多勞工朋友可能因此感到困惑與無助。別擔心!身為您的法律小幫手「律點通」,今天就要來為您詳細解說台灣《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中關於加班費的關鍵規定,讓您更了解自己的權益,不再讓辛苦的付出白費。
您的加班費,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要了解的是,法律對於加班費的支付有明確的規範。這不只是公司規定,更是雇主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
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
當您被要求或因工作需要而超時工作時,雇主就應該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基法》第24條明確規定了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簡單來說,就是加班的前兩個小時,每小時工資要多給三分之一;再繼續加班,每小時要多給三分之二。如果是休息日加班,費率會更高。這裡的重點是,「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不只包括老闆明講要求您加班,也包含雇主明明知道或應該知道您在超時工作,卻沒有制止或反對,這種情況也會被視為雇主默許的加班!
出勤紀錄是您的重要證據
要證明您有加班,出勤紀錄絕對是最重要的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這代表雇主有法律義務要記錄您的上下班時間,而且要精確到「分鐘」!更重要的是,您有權利向雇主申請您的出勤紀錄,雇主不能拒絕。這份紀錄將是您主張加班費的有力武器。
此外,《勞動事件法》第38條更規定,出勤紀錄上記載的時間,會推定您在這段時間內是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換句話說,只要有出勤紀錄,雇主就得證明您那段時間是在休息或處理私事,否則就得支付加班費。
公司有加班申請制,我就不能請求加班費嗎?
許多公司會制定內部規定,要求員工加班必須事先申請並經主管核准。這類規定固然是公司管理的一部分,但不代表雇主可以因此免除給付加班費的義務!
法院實務上普遍認為,如果雇主明明知道或應該知道員工因為工作需要而超時工作,卻沒有明確制止或表示反對,就等於是「默示同意」了加班。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員工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申請加班,雇主仍然必須支付加班費。
實際案例告訴您:
案例一:公司有申請制,但主管默許加班,仍要付加班費!
想像一下,小陳在一間大公司上班,公司雖然有規定加班要事先申請,但有時候工作量大,他為了趕進度,下班後仍繼續忙碌。公司主管對此心知肚明,卻沒有制止。後來,勞動檢查發現小陳有超時工作的狀況,公司卻沒給加班費,結果被勞動局開罰。法院認為,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但如果公司主管明知或可得而知員工在加班,卻沒有制止,就等於是「默許」了加班,還是必須支付加班費。這個案例(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73號判決)告訴我們,公司的加班申請制不能成為雇主規避法律責任的藉口。
案例二:工作需要難以申請,法院依然認定加班!
再舉個例子,小美在一家麵包中央廚房工作,為了趕製當天出爐的麵包,她常常需要提早到班或延後下班。雖然公司有加班申請規定,但同事們都說申請加班很困難,主管常常刁難,所以小美也不敢輕易申請。後來小美向法院主張加班費,法院考量到小美確實是為了工作需要才超時工作,而且公司在申請制度上確實有不友善的地方,因此最終還是認定小美有加班事實,判決公司必須支付加班費。這個案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顯示,即使形式上未申請,但若能證明加班是工作所需且申請困難,仍有機會爭取權益。
勞工朋友,如何為自己爭取加班費?
了解了法律規定和實務案例後,身為勞工的您,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加班費權益呢?
實用操作指引:
- 盡量遵守公司申請程序: 如果公司有加班申請流程,在可行範圍內,盡量還是依規定申請並取得核准。這是最直接也最有力的證明。
- 保留加班證據: 如果公司申請流程不順暢,或您因工作急迫無法即時申請,務必保留加班的各種證據:
- 出勤紀錄: 定期拍照或截圖您的打卡紀錄、刷卡紀錄。
- 工作內容證明: 加班期間完成的工作文件、電子郵件往來、通訊軟體對話(例如主管交辦任務、您回報進度),這些都能證明您在超時工作。
- 證人: 同事或客戶的證詞,證明您確實有超時工作。
- 工作日誌: 自己記錄每天的上下班時間和加班內容。
- 區分工作與私人事務: 確保您在超時停留公司時,確實是在處理職務相關工作,而非個人事務。只有為雇主提供勞務的超時工作才算加班。
- 申請出勤紀錄: 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6項,您可以向雇主申請您的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若雇主拒絕,可向勞工局申訴。
結論:捍衛您的勞動果實
加班費是您辛勤工作的應得報酬,也是《勞基法》保障勞工的重要權益。記住,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也不能完全免除雇主支付加班費的義務。關鍵在於,您是否有實際超時工作的事實,以及雇主是否知情或默許。透過妥善保留證據、了解法律規定,您就能更有底氣地為自己爭取權益,讓每一滴汗水都獲得應有的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沒有申請加班,還能請求加班費嗎?
A: 不一定會被駁回。如果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您因工作需要而超時工作,卻沒有制止或表示反對,法律上會被視為「默示同意」您的加班。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您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申請,雇主仍有義務支付加班費。但您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您的加班事實及雇主知情或默許的狀況。
Q: 雇主不給我出勤紀錄怎麼辦?
A: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勞工有權利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如果雇主拒絕提供,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協助。雇主拒絕提供出勤紀錄是違法的行為,可能面臨罰鍰。
Q: 主管說我職位高,是責任制,所以不用給加班費,是真的嗎?
A: 這不一定正確。台灣《勞基法》對於「責任制」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並且要經過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生效。如果您的職位不符合這些嚴格條件,即使是主管職,仍然適用《勞基法》一般的工時及加班費規定。雇主不能單純以「主管職」為由,就排除加班費的給付義務。
Q: 我該如何證明自己有加班?有哪些證據可以準備?
A: 證明加班事實是爭取加班費的關鍵。您可以準備以下證據:1. 出勤紀錄: 打卡紀錄、刷卡紀錄、門禁紀錄、電腦登入登出紀錄等。2. 工作內容證明: 加班期間完成的文件、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如Line、Slack)對話紀錄、會議記錄,顯示您在超時工作時間內處理公務。3. 工作日誌: 自己詳細記錄每天的上下班時間、加班時數及工作內容。4. 證人證詞: 同事、客戶或供應商的證詞,證明您確實有超時工作。5. 加班申請單: 如果有申請但未獲核准,保留申請單及相關溝通紀錄。多方蒐集證據,能讓您的主張更有說服力。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