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加班,你的權益別睡著!
您是否經常在下班後還得繼續奮鬥,為公司付出寶貴的時間與精力?然而,面對加班費的計算與請求,許多勞工,尤其是被告知為「責任制」的夥伴,常常感到一頭霧水,甚至誤以為自己沒有加班費。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來為您徹底解析,讓您清楚掌握自己的加班費權益!
釐清「責任制」的真面目:你真的適用嗎?
首先,我們要打破一個常見的迷思:「責任制」並非雇主說了算!它在法律上其實有著非常嚴格的限制。許多雇主會隨意宣稱員工是責任制,藉此規避加班費的給付,但這往往是違法的。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要適用責任制,必須符合以下嚴格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白話來說,責任制必須滿足三大要件:
- 工作性質經勞動部「核定公告」 :您的職務必須是勞動部官方公告的特定職務類型,例如某些監督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您可以到勞動部網站查詢相關公告。如果您的職務不在公告名單上,就算公司說您是責任制,也無法適用。
- 勞雇雙方「書面約定」 :必須與雇主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您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勞動條件。口頭約定是不夠的!
-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這份書面約定必須提交給您工作地點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核備。如果沒有經過核備,這份約定就不能排除《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工時、例假、休假等規定的限制。 也就是說,就算您簽了責任制合約,但公司沒有去核備,您依然適用一般勞工的工時規定,雇主仍需依法給付加班費!
你的加班費,依法應得!
如果您的職務不適用責任制,或者公司未依法辦理核備,那麼您的工時就必須遵守一般《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超過這個時間,原則上就屬於延長工時,雇主就必須給付加班費!
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簡單來說:
- 平日加班: 前2小時,每小時加給1/3;第3小時起,每小時加給2/3。
- 休息日加班: 前2小時,每小時加給1又1/3;第3小時起,每小時加給1又2/3。
- 例假、國定假日、特休加班: 工資應加倍發給。
實務案例解析:別讓權益從指尖溜走!
小陳在一家中央廚房工作,後來被升任為幹部。公司告訴他,幹部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小陳每天早出晚歸,工作時數遠超過八小時,卻從未領過加班費。他心裡犯嘀咕,難道當了幹部就真的沒有加班費了嗎?
後來,小陳鼓起勇氣向勞工局諮詢,才知道原來公司根本沒有將他的職務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而且他的職務也不在勞動部公告的責任制名單內。法院最後判決公司必須補發小陳所有的加班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便公司口頭告知或契約寫明是「責任制」,但如果沒有符合勞動部公告及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這兩大要件,那麼該「責任制」的約定就是無效的,勞工依然適用一般工時規定,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爭取加班費,你可以這樣做!
- 確認職務適用性:上勞動部網站查詢您的職務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如果不是,那您就不是責任制。
- 審閱約定與核備:如果您的勞動契約有提到責任制,請向公司詢問書面約定是否有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您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工局查詢。
- 保留出勤證據:這是最重要的一步!無論您是否適用責任制,務必妥善保留所有能證明您實際工作時間的證據。例如:
- 打卡紀錄、刷卡紀錄
- 工作日誌、行事曆
- 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如Line、Teams)對話紀錄:顯示您在正常工時外,仍在處理公務的訊息。
- 主管或同事的證詞
- 勞動事件法第38條 規定,出勤紀錄上記載的時間,將被「推定」為您在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這大大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責任,讓您更容易證明加班事實。
- 「統包式」薪資的陷阱:有些公司會說您的月薪已「包含」加班費。請注意,如果您的薪資明細沒有明確區分底薪與加班費,且計算後低於法定最低標準,這種「統包式」薪資是違法的。加班費必須獨立計算,不得預先含在月薪中規避給付。
- 請求權時效:根據《勞動事件法》第20條,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這表示您可以在離職後五年內,向公司追討過去的加班費。
結論:勇敢捍衛你的勞動果實
加班費是您辛勞付出的應得報酬,絕不能輕易放棄。了解自己的權益,並積極保留相關證據,是您捍衛自身權利的最佳武器。面對不合理的工時或加班費問題,請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責任制」,我怎麼知道自己是不是責任制員工?
A: 「責任制」是《勞動基準法》針對特定工作性質所設的例外規定,並非雇主可以隨意指定。要判斷您是否為責任制員工,必須符合三大要件:1. 您的職務類型必須是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2. 您與雇主之間必須有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等勞動條件。3. 這份書面約定必須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您可以上勞動部網站查詢相關公告職務,並向公司或當地勞工局確認是否有核備紀錄。若不符合這些要件,即使公司說您是責任制,您仍適用一般勞工的工時規定。
Q: 公司說我的月薪已經包含加班費了,這樣合理嗎?
A: 這種「統包式」薪資的約定,在法律上常有爭議。法院普遍認為,《勞動基準法》關於加班費的規定是強制最低標準。如果您的薪資明細沒有明確區分底薪與加班費,且計算後低於法定最低工資加上應給付的加班費總和,那麼這種約定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雇主必須能證明其給付的總報酬已高於法定標準,且能明確區分各項報酬的性質。
Q: 我沒有打卡紀錄,怎麼證明我有加班?
A: 即使沒有打卡紀錄,您仍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證明加班事實。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將被「推定」為您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的時間,這大大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責任。若無打卡,您可以收集如:工作日誌、行事曆、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如Line、Teams)中顯示您在正常工時外仍在處理公務的對話紀錄、同事或主管的證詞、監視器畫面等,作為證明您實際加班的證據。
Q: 請求加班費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根據《勞動事件法》第20條規定,勞工請求加班費的權利,時效為五年。這表示您可以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的五年內,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即使您已經離職,只要在五年時效內,仍然可以向原公司追討未給付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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