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必看:責任制加班費,你的權益真的被「責任」了嗎?
身為衝鋒陷陣的業務夥伴,你是否常為了達成業績目標,日以繼夜地工作,卻發現薪資單上從來沒有加班費?公司一句「你是責任制」或「業務本來就要彈性」就讓你啞口無言?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就要帶你撥開迷霧,釐清你的加班費權益,讓你的努力不再白費!
「責任制」不是老闆說了算!
很多人聽到「責任制」就覺得自己沒辦法要求加班費,這其實是個常見的誤解!在台灣,要適用「責任制」有非常嚴格的條件,並不是公司隨便說說就算數。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簡單來說,要適用責任制必須符合三大要件:
- 職位特定: 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例如主管級、專業人員或特殊性質工作。一般業務人員通常不在此列!
- 書面約定: 勞資雙方要簽訂書面約定,載明工時、休假等事項。
- 主管機關核備: 最重要的一點!這份書面約定必須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如果公司沒有經過這些嚴格程序,即使口頭上或書面約定你是「責任制」,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你仍然受到《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和加班費規定的保障。
你的加班費怎麼算?
當你不是真正的「責任制」員工,或公司未依法核備時,你的工時就應該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也就是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如果你超時工作,公司就必須給你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在 《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有明確規定:
- 平日加班: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休息日加班: 工作2小時以內,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這裡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不是只有底薪喔!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它包含了所有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給與」,像是獎金、津貼等,都應該納入計算!
沒申請加班就不能領?法院怎麼看?
很多公司會要求員工「事先申請」才能加班,但實務上,業務工作往往難以預料。如果公司沒有核備責任制,而你又確實有加班事實,法院通常會怎麼判斷呢?
案例故事一:資深業務的加班心酸
小陳是一位資深業務專員,為了衝刺業績,經常在下班後繼續處理客戶需求、準備報告。公司雖然有加班申請制度,但主管口頭上常說「業務就是這樣,自己要負責」,讓小陳覺得申請加班很困難,久而久之也就不申請了。後來,小陳離職後向公司請求積欠的加班費,公司卻以「未依規定申請加班」為由拒絕。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如果公司沒有證明小陳是合法責任制員工,就必須遵守一般工時規定。小陳雖然沒有申請加班,但公司知道他經常超時工作卻未制止,且加班是為了完成業務,公司也因此受惠,這就等於是默示同意加班。因此,公司不能以小陳未申請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
律點通提醒: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上記載的工時,會推定勞工是在雇主同意下執行職務。這大大減輕了勞工證明加班的舉證責任!
案例故事二:業務主管的「責任」與「規定」
老王是公司的業務部門主管,他不僅自己要達成業績,還要管理團隊、核准下屬的加班申請。他常常為了開會、處理緊急事務而超時工作。然而,老王自己卻從未依照公司內部規定提出加班申請。當他離職後向公司請求加班費時,公司同樣以「未依規定申請」為由拒絕。
法院怎麼說? 這個案例的結果可能跟小陳不同。法院可能會認為,老王身為業務主管,負責核准他人加班,理應清楚並遵守公司的加班申請流程。既然他有能力且應知悉規定,卻未依規定申請,且無法證明公司有默示同意他加班,那麼他的加班費請求就可能不被採納。
這兩個案例告訴我們: 對於一般業務員工,公司不能輕易以「未申請」為由拒絕加班費;但如果你是高階主管,且職責包含管理工時,法院可能會更嚴格要求你遵守公司規定。
業務員工如何保障自己的加班權益?
- 了解你的身分: 確認公司是否有合法核備你的「責任制」身分。如果沒有,你就不是責任制員工!
- 保留出勤紀錄: 每次打卡、簽到退都要確實。即使是外勤,也要記錄你的工作起訖時間。
- 留下加班證據: 如果有加班,盡量留下證據,例如:
- 主管要求加班的訊息(Line、Email、通訊軟體對話)。
- 加班時處理公務的Email、文件、客戶對話紀錄等。
- 加班申請單(即使被拒絕,也要留存紀錄)。
- 積極溝通: 如果公司要求加班卻不給加班費,試著與主管或人資部門溝通,了解公司的政策。但溝通時務必保持禮貌,並留下書面紀錄。
總結:別讓「責任」變成「吃虧」
業務性質的工作確實需要彈性與投入,但這不代表你的法定權益可以被犧牲。了解「責任制」的真諦,掌握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並學會保留證據,是每位業務夥伴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記住,你的時間與付出都值得被公平對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說我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這是對的嗎?
A: 不一定對。在台灣,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責任制」有非常嚴格的條件。公司必須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職位(例如某些主管或專業人員),並且要與你簽訂書面約定,最重要的是,這份約定還要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如果公司沒有完成這些程序,即使口頭或書面說你是責任制,法律上也是無效的,你仍然享有加班費的請求權。
Q: 我加班從來沒申請過,這樣還能要求加班費嗎?
A: 有機會!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你的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紀錄)上記載的工時,會被推定為你是在雇主同意下執行職務。如果公司知道你超時工作卻沒有制止,或者你的加班是完成業務所必需,公司也因此受益,那麼即使你沒有事先申請,法院也可能認定公司有「默示同意」你加班。不過,如果你是高階主管且職責包含核准他人加班,法院可能會更嚴格要求你遵守公司規定。
Q: 我的月薪很高,公司說裡面已經包含加班費了,這樣合理嗎?
A: 這要看情況。如果公司採用「統包式」薪資,聲稱月薪已包含加班費,那麼公司必須能夠明確區分出正常工資和加班費各是多少,並且確保加班費部分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標準計算並給付。如果薪資結構不明確,或者計算出來的加班費低於法定標準,那麼這種約定就可能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建議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薪資結構明細,並自行核算。
Q: 我該如何證明自己有加班的事實?
A: 除了公司提供的出勤紀錄外,你可以盡量保留以下證據: 1. 通訊紀錄: 主管或客戶在下班後傳送工作指示的Line、WeChat、Email等訊息。 2. 工作紀錄: 下班後處理公務的Email發送時間、文件修改紀錄、系統登入登出時間等。 3. 打卡與門禁紀錄: 如果公司有打卡或門禁系統,這些紀錄是證明出勤時間的重要依據。 4. 證人證詞: 如果有同事可以證明你經常超時工作,他們的證詞也能作為輔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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