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沒拿到?別慌!這份訴訟準備指南助您爭取權益
您是否曾努力加班,卻發現薪資單上的加班費與您的付出不成正比,甚至根本沒有?面對雇主的不合理待遇,您可能感到無助、憤怒,甚至不知從何開始爭取。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提供一份全面的加班費訴訟準備指南,讓您了解台灣的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權益,並教您如何有策略地準備,以提高勝訴機會。
釐清加班費的法律基礎:您的權益從何而來?
要成功爭取加班費,首先必須了解其法律依據。台灣的加班費請求權主要來自於 《勞動基準法》 ,而 《勞動事件法》 的施行,更大幅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負擔。以下是幾個您必須知道的關鍵法條:
1. 什麼是「工資」?影響您的加班費計算!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但哪些項目算工資,哪些不算?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解釋: 只要是您因為提供勞務而常態性、固定性領取的報酬,不論名目為何,都屬於工資。例如本薪、職務津貼、伙食津貼等。但像一次性的績效獎金或非固定給付,則可能不計入工資範圍。正確認定工資,是計算加班費的第一步。
2. 加班費怎麼算?法律有明確規定!
雇主延長您的工作時間,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而且有明確的加給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白話解釋: 這條文詳細規定了平日加班、休息日加班的計算方式。只要您有超時工作的事實,雇主就必須按照這些標準來給付。如果公司給的加班費低於這個標準,就是違法。
3. 出勤紀錄是關鍵!勞工舉證責任大減輕!
證明您有加班,出勤紀錄是核心證據。而 《勞動事件法》 的出現,更是勞工的一大福音: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白話解釋: 雇主有義務保存您的出勤紀錄,而且要詳細到分鐘。更重要的是,只要您的出勤紀錄上顯示您有超時工作,法院就會「推定」您在那段時間是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這大大減輕了勞工證明「雇主同意」的困難,現在變成雇主必須舉證來反駁。
4. 加班費請求有時效性:五年內要提出!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解釋: 加班費屬於定期給付的工資,您必須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的五年內提出請求,否則就可能喪失權利。
透過真實案例,看懂法院如何判斷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實際情境,了解法院是如何判斷加班費爭議的。
案例一:約定工時短於法定,加班費怎麼算?
小陳在一家麵包中央廚房工作,公司與他約定每日工時7小時,但因為工作量大,他經常需要提早到、延後走才能完成任務。公司卻說:「你沒有申請加班,而且你是主管,適用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應給付小陳加班費。法院指出:
- 約定工時優先: 雖然法定工時是每日8小時,但如果勞雇雙方約定每日工時是7小時,那麼只要超過7小時的部分,就應該算加班,而不是等到超過8小時才開始算。
- 實質加班認定: 法院認為,小陳的職務內容確實無法在7小時內完成,早到晚退是為了完成工作,這就是「實質加班」,不因他沒有形式上申請就否定。
- 責任制有嚴格限制: 公司主張小陳是主管,適用責任制,但卻無法證明這個責任制約定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備。因此,法院不採納公司的說法。
給您的啟示: 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但若工作實質上需要您超時,且公司知情或可預見,仍可能被認定為加班。同時,責任制並非雇主說了算,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規定並經核備才有效。
案例二:有打卡紀錄,但公司說沒同意加班?
小美每天下班都會打卡,但她經常因為處理客戶問題而延後下班時間。當她向公司請求加班費時,公司卻說:「你雖然有打卡,但你沒有經過主管同意就加班,所以公司不用給加班費。」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應給付小美加班費。法院引用了 《勞動事件法》第38條,明確指出:
- 出勤紀錄的推定效力: 只要小美有打卡紀錄顯示她超時工作,法院就「推定」她在這段時間是經公司同意而執行職務。
- 雇主需舉證反駁: 此時,公司若要反駁,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小美在打卡後的超時時間並非執行職務,或未經公司同意。但公司無法提出這樣的反證。
- 加班申請制不能形同虛設: 雖然公司有加班申請制,但法院發現這個制度實際上並不可行,員工很難正常申請。因此,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
給您的啟示: 《勞動事件法》大幅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責任。只要有出勤紀錄,您就佔了優勢。雇主若想推翻,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反證。同時,公司若有加班申請制度,但執行上形同虛設,也難以成為拒絕給付加班費的理由。
訴訟準備,您可以這樣做!
準備加班費訴訟,需要有條理地收集證據。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完整保留出勤紀錄: 打卡單、刷卡紀錄、簽到退表、門禁卡紀錄、電腦登入登出紀錄,甚至公司系統的電子郵件、Line對話紀錄等,任何能證明您出勤時間的資料都非常重要。如果公司不提供,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要求提供。
- 詳細記錄加班事實: 記錄下每次加班的日期、起訖時間、具體工作內容、為何需要加班、是否有主管指示或知情。如果能有同事作證或相關文件佐證更好。
- 了解您的「工資」組成: 檢視您的薪資單,確認哪些項目是經常性給與,以便正確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注意請求時效: 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五年。請務必在時效內提出請求,以免權益受損。
結論:掌握證據,捍衛您的勞動果實
加班費是您辛勤工作的應得報酬,不應被雇主任意剝奪。透過這份指南,您應已了解加班費訴訟的法律基礎、法院的判斷原則以及準備訴訟的關鍵步驟。記住, 「證據」是您勝訴的基石。妥善收集並整理您的出勤紀錄與加班事實,將是您爭取權益最有力的武器。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的勞動果實奮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公司沒有打卡機或正式的出勤紀錄,我該如何證明加班事實?
A: 即使沒有傳統打卡機,您仍可收集其他能證明出勤時間的資料。例如:電子郵件的發送時間、電腦登入登出紀錄、門禁刷卡紀錄、公司內部通訊軟體(如Line、Teams)的對話紀錄(顯示您在非工時工作)、主管或同事的證詞、工作日誌、客戶往來紀錄等。這些都能作為輔助證據,證明您實際的工作時間。
Q: 雇主聲稱我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我該怎麼辦?
A: 「責任制」並非雇主說了算。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如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等),且勞雇雙方需以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果您的職務不符合這些條件,或雇主無法提出核備證明,則您依然適用勞基法的工時及加班費規定,雇主不得以責任制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
Q: 我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申請加班,還能請求加班費嗎?
A: 加班費給付義務屬於強制規定,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法院會審查是否有「實質加班」的事實,以及該加班是否因工作需要,或經雇主明示或默示同意。如果雇主知悉或可得而知您超時工作卻未制止,或加班申請制度形同虛設,您仍可能被認定為實質加班並請求加班費。但若公司有完善且可行的申請制度,且您確實未依規定申請,則請求可能會受影響。
Q: 加班費的請求時效是多久?如果我已經離職了還能請求嗎?
A: 加班費屬於定期給付的工資,其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這表示您必須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的五年內提出請求。即使您已經離職,只要在五年時效內,您仍有權向原雇主請求未給付的加班費。建議您盡早準備相關證據並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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