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加班,加班費卻總是不明不白?
您是否經常加班,卻對薪資單上的加班費數字一頭霧水?甚至懷疑公司根本沒給足?在台灣,許多勞工都曾面臨加班費計算不清的困擾。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一同釐清《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讓您搞懂加班費的眉角,不再讓自己的血汗錢被公司「吃掉」!
搞懂你的工時制度:變形工時與加班費的關係
首先,要談加班費,就必須先了解您的「正常工時」。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一般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然而,有些公司會採行「彈性工時制度」(又稱變形工時),這是一種在特定條件下,允許雇主彈性調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的機制。但請注意,變形工時的實施有嚴格的條件:
- 行業限制:公司所屬行業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公告適用變形工時的行業。
- 程序要件:必須經工會同意,如果公司沒有工會,則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且應有會議紀錄留存。雇主單方面公告或僅與個別勞工約定,都是不合法的!
- 時數限制:
- 二週變形工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可將兩週內兩日的正常工時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但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
- 八週變形工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可將八週內的正常工時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
如果您的公司沒有合法實施變形工時,那麼即使公司聲稱有彈性排班,您的工時仍應回歸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標準。超過這些時間的部分,都應該算是加班!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這條文清楚定義了哪些時間算「延長工時」。特別是變形工時下,只有超過變更後約定的正常工時部分才算加班。
加班費怎麼算?「工資」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秘密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而這個「工資額」的組成,往往是勞資爭議的關鍵點。
什麼是「工資」?
《勞動基準法》對「工資」的定義非常廣泛: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是您因為工作而獲得,且具有「經常性」的報酬,不論名稱是本薪、職務津貼、伙食津貼,甚至全勤獎金等,都屬於「工資」的範疇,都應該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哪些項目不算「工資」?
並非所有公司給您的錢都算工資。例如,年終獎金、競賽獎金、三節獎金、醫療補助費、差旅費等,這些通常不具「勞務對價性」或「經常性」,因此不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列舉了數種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的項目,例如紅利、年終獎金、三節節金、醫療補助費、差旅費等。
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搞懂了「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接下來就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的倍率來計算加班費了: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平日加班(例:週一至週五):
- 前2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x 1.33倍
- 第3小時起: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x 1.66倍
- 休息日加班(例:週六):
- 前2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x 1.33倍 + 1倍(本薪)= 2.33倍
- 第3小時起: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x 1.66倍 + 1倍(本薪)= 2.66倍
- 國定假日加班: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x 2倍)。
案例解析:血汗加班費的真實故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實務上常見的加班費爭議:
案例一:公司亂排班,加班費縮水!
小陳在一家機械零件製造廠擔任技術員。公司為了因應訂單,突然公告實施「彈性工時」,要求大家配合新的班表。新班表讓小陳有幾天要工作10小時,但公司卻說只有超過10小時才算加班。小陳覺得不對勁,因為公司從未召開勞資會議討論,也沒有取得大家的同意,只是單方面公告。
小陳的疑慮是正確的!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9號行政判決)就曾指出,即使公司所屬行業可以實施變形工時,也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合法。如果公司沒有遵守這個程序,那麼其變形工時就是不合法的。此時,小陳的工時仍應回歸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正常工時規定。只要超過這些時間,公司就必須支付加班費,而不是等到超過公司自己訂的10小時才算!
提醒您:公司公告的變形工時,不代表就是合法。務必確認公司是否符合「行業限制」及「程序要件」,否則您的加班費可能被低估!
案例二:「包薪制」的陷阱,加班費真的有包含嗎?
阿明是一名貨櫃車司機,每天工時常常超過12小時。公司與他約定月薪固定,並聲稱這筆薪資已經「內含」了加班費。阿明雖然覺得薪水不錯,但總覺得加班時數這麼長,領的加班費卻感受不到,懷疑是不是被公司「包」掉了。
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明確表示,《勞動基準法》第24條關於加班費的規定是強制性的。除非勞工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責任制」勞工,且其約定經主管機關核備,否則任何「包薪制」的約定,如果導致勞工實際領到的加班費低於法定標準,該約定都是無效的。公司若主張薪資已含加班費,必須舉證證明其中正常工資與加班費的金額,且加班費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在這個案例中,公司未能證明其「包薪」已明確區分正常工資與加班費,且加班費符合法定標準,因此法院認定公司仍應補發加班費。更重要的是,如果公司沒有提供完整的出勤紀錄,法院通常會採信勞工主張的工時。
勞工自保指南:聰明請求加班費
面對複雜的加班費問題,身為勞工的您可以這樣做:
- 了解您的工時制度:確認公司是否合法實施變形工時,並清楚知道您的排班規則。
- 仔細核對薪資明細:檢查薪資單上是否有加班費項目?計算方式是否合理?如果薪資項目包含「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這些都應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
- 保留出勤紀錄:這是最重要的證據!無論公司有沒有打卡機,您都應該自行記錄每日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並妥善保存薪資明細、班表、工作交接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等,證明您的實際工作時數。
- 計算應得加班費:根據上述的計算方式,試著自己算算看,公司給的加班費是否符合法定標準。
結論:捍衛權益,從了解自身開始
加班費是您辛勤付出的報酬,更是法律保障的權利。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勞動基準法》下的加班費計算有更清晰的認識。當您發現公司有違法情事時,不要害怕,勇敢地捍衛自己的權益。從現在開始,仔細核對您的工時與薪資,讓每一滴汗水都能得到應有的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公司有實施變形工時,我怎麼知道合不合法?
A: 您需要確認兩點:首先,您的公司所屬行業是否經勞動部指定公告適用變形工時;其次,公司是否有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才實施變形工時,並且有相關會議紀錄可供查證。如果公司只是單方面公告,或者沒有經過法定程序,那麼其變形工時就不合法,您的工時仍應回歸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標準。
Q: 薪資單上的「全勤獎金」、「伙食津貼」會不會算進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只要是您因工作而獲得,且具有「經常性」的報酬,不論名目為何,都應計入「工資」範疇,進而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因此,如果您的全勤獎金和伙食津貼是每月固定發放,且是因提供勞務而獲得,通常會被認定為工資,應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Q: 如果公司說我的薪水已經「內含」加班費了,這樣合理嗎?
A: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關於加班費的規定是強制性的。除非您是《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責任制」勞工且約定經主管機關核備,否則公司採「包薪制」並聲稱已內含加班費,是存在法律風險的。公司必須能明確區分正常工資與加班費的金額,且加班費部分不能低於法定標準。如果實際領到的加班費低於法定標準,該約定是無效的,公司仍需補足差額。
Q: 我沒有打卡紀錄,還能要求加班費嗎?
A: 即使沒有打卡紀錄,您仍然可以要求加班費。公司依法有置備並保存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如果公司無法提出完整的出勤紀錄,法院通常會採信勞工提出的其他證據,例如:班表、工作日誌、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同事證詞、監視器畫面等,來推算您的實際工作時數。因此,請盡可能保存所有能證明您工作時間的資料。
Q: 國定假日被要求上班,加班費怎麼算?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包括國定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這表示除了當天的正常薪資外,公司還需要額外支付一天的工資,也就是總共拿到兩倍的日薪。如果公司未經您同意擅自將國定假日調移,或無法證明合法調移,您在該國定假日出勤仍應獲得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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