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參與一場關於加班費的勞資和解協商嗎?這類爭議在台灣勞資關係中屢見不鮮,無論您是勞方或資方,深入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舉證責任以及法院實務見解,將是您在協商中站穩腳步、爭取合理權益的關鍵。作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詳細解析加班費爭議的核心法律問題,助您掌握協商籌碼。
加班費爭議,法律怎麼說?
加班費的計算與給付,是《勞動基準法》的重點規範。然而,許多爭議往往發生在「到底有沒有加班?」、「加班時間怎麼算?」以及「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什麼?」這些問題上。以下是幾個關鍵的法律概念:
證明加班,誰的責任?
傳統上,誰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誰就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在勞資爭議中,考量勞工相對於雇主在證據取得上的弱勢,《勞動事件法》特別調整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大幅減輕了勞工的負擔。
《勞動事件法》第38條 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文,它規定: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如主張勞工有休息時間或未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應負舉證責任。」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只要您能提出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紀錄),法律就會推定您在紀錄上的時間內是經雇主同意在工作。如果雇主想反駁,例如主張您打卡後還在休息,或是在處理私事,那就必須由雇主提出證據來證明,而不是由勞工來證明自己有工作。
出勤紀錄:最關鍵的證據
出勤紀錄是證明加班事實的核心證據,法律對此有明確要求:
- 雇主有義務置備與保存: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應逐日記載至分鐘:同條第6項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 勞工有權申請調閱: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出示紀錄,後果很嚴重!
如果雇主未能提出勞工的出勤紀錄,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及《勞動事件法》第35條、第36條之精神,推定勞工主張的加班事實為真。這對勞工而言,無疑是一大保障,也促使雇主必須認真對待出勤紀錄的保存義務。
什麼才算「工資」?影響加班費計算!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那麼,哪些項目會被算作工資呢?《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定義「工資」為: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關鍵在於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例如,每月固定發放的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全勤獎金等,通常會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應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而非僅以底薪計算。這在協商時,會直接影響加班費的總金額。
加班申請制,擋得了加班費嗎?
許多公司會規定加班需事先申請。但實務上,法院普遍認為,加班申請制僅是雇主管理工時的一種方式,不影響加班事實的認定及雇主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只要勞工在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提供了勞務,或因工作需要而超時工作,即使未申請加班,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法院的判斷依據是實際工作狀況,而非僅憑形式上的申請程序。
實際案例告訴你:法院怎麼判?
讓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案例情境,幫助您理解法院如何適用上述原則:
案例情境:小陳的加班費爭議
小陳在一家小型貿易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公司雖然有打卡制度,但因為業務繁忙,經常需要加班處理訂單或準備文件。有時候,主管也會在下班後透過通訊軟體交代工作。公司雖然有口頭說「加班要申請」,但實際上並沒有明確的申請流程,小陳也從未成功申請過加班。後來,小陳離職後向公司請求積欠的加班費,但公司卻以「小陳沒有申請加班」、「打卡後是在處理私事」等理由拒絕。
法院怎麼看?
在這個類似的案例中(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63號民事判決),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應給付小陳加班費。法院的理由主要有幾點:
- 出勤紀錄的推定效力:小陳提出了打卡紀錄,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法院推定小陳在打卡時間內是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公司未能提出反證來證明小陳打卡後是在處理私事。
- 加班申請制的限制:雖然公司主張有加班申請制,但法院認為,實際上公司並無可正常申請、執行的加班制度,且主管明知小陳超時工作卻未制止,因此不能以此否認加班事實。
- 雇主未提供完整紀錄的後果:公司未能提供小陳部分期間的出勤紀錄,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推定小陳對於該期間的加班主張為真。
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出勤紀錄是勞工主張加班事實的有力證據,而雇主若未能妥善管理或提供出勤紀錄,將面臨不利的法律推定。
和解協商前,你該這樣準備!
無論您是勞方或資方,在和解協商前,充分的準備是成功的關鍵:
對於勞方(請求加班費者)
- 收集並保存所有出勤紀錄:包括打卡紀錄、刷臉紀錄、簽到表、電腦登入登出時間、門禁紀錄等。如果雇主提供,請務必索取副本或影本。若無,請回憶並記錄詳細的上下班時間。
- 詳細記錄加班事實:整理一份加班時間表,註明每日實際工作起訖時間、加班內容、加班原因,並保存與主管或同事關於加班的通訊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
- 計算加班費金額:根據您的工資明細(薪資單、勞健保投保薪資),試算您認為應得的加班費總額。了解哪些經常性給與應納入工資計算基礎。
- 注意請求權時效: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民法》第126條)。務必在時效內主張權利。
對於資方(被請求加班費者)
- 檢視出勤紀錄的完整性與真實性:確保您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置備並保存了完整的出勤紀錄,且紀錄內容真實反映勞工實際出勤狀況。若有不符,請準備相關證據證明原因。
- 評估加班事實的認定風險:即使有加班申請制,也應評估勞工是否在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提供勞務。若有此情況,應審慎評估法律風險。
- 確認工資計算基礎:檢視您的薪資結構,確認所有「經常性給與」是否已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中。
- 準備反證:如果您認為勞工的打卡時間不完全是工作時間(例如打卡後處理私務),您必須準備相關證據來推翻《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推定。
結論:掌握法律,自信協商
加班費爭議的和解協商,並非單純的數字遊戲,而是法律原則、證據強度與談判策略的綜合運用。透過本文的解析,您應已了解《勞動事件法》如何強化勞工的舉證地位,出勤紀錄的重要性,以及雇主在加班費認定上的責任。在進入協商前,充分準備您的證據,理解法律的傾向,將能讓您在談判桌上更有底氣,爭取到更公平合理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是多久?如果超過了還能請求嗎?
A: 依據《民法》第126條,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這表示您必須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的五年內主張權利。如果超過五年,雇主可以提出時效抗辯,您就可能無法透過法律途徑請求。因此,一旦發現權益受損,應盡早採取行動。
Q: 我沒有打卡紀錄,還有其他方式證明加班嗎?
A: 是的,即使沒有打卡紀錄,您仍可透過其他證據證明加班事實。例如:主管或同事的證詞、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LINE、Teams訊息)、工作日誌、監視器畫面、電腦登入登出紀錄、門禁紀錄、客戶或協力廠商的往來紀錄,甚至是在下班時間參與公司活動或會議的證明等。這些證據都可以作為輔助,證明您在正常工時外提供了勞務。
Q: 公司說我沒申請加班,就不能要求加班費,這是真的嗎?
A: 這不是絕對的。依據法院實務見解,加班申請制僅是雇主管理工時的一種方式,不影響加班事實的認定。只要您能證明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您有延長工時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之意思,或因工作需要而超時工作,即使您未申請加班,雇主仍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重點在於實際的勞務提供情況,而非形式上的申請程序。
Q: 我的薪資結構很複雜,哪些項目會被算進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A: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工資」,而工資指的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給與」。除了本薪外,許多每月固定領取的獎金、津貼,如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津貼、職務加給、績效獎金等,若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都應納入工資計算。建議您檢視薪資明細,將所有符合「經常性給與」定義的項目加總,來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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