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追討,時間是你的關鍵盟友!
您是否曾為加班費被短少或未給付而感到困擾?許多勞工朋友在面對加班費爭議時,常會疑惑:「我還能追討多久以前的加班費?」、「雇主說我沒申請加班就不算,是真的嗎?」這些問題的核心,都指向了法律上的「時效」與「舉證責任」。
身為加班費爭議的當事人,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律點通將帶您深入解析加班費請求的時效限制、時效中斷的關鍵條件,以及《勞動事件法》如何助您一臂之力,讓您不再讓應得的加班費睡著!
搞懂加班費請求時效:五年是關鍵
首先,最重要的是,加班費的請求權並不是無限期的。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加班費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因此其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五年。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就是您必須在加班費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的五年內,向雇主主張您的權利。如果超過了五年,雇主就可以依法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這筆加班費。而所謂「可行使時」,通常是指當月加班事實發生後,雇主應給付加班費之日(例如發薪日)。
時效中斷的秘密武器:如何保住你的權利
雖然有五年的時效限制,但法律也提供了「時效中斷」的機制,讓您的權利不會因為時間流逝而白白喪失。當發生特定事件時,時效會重新計算或停止進行。
《民法》第129條第1項:「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民法》第129條第2項:「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常見的時效中斷事由包括:
- 請求:您向雇主明確表達追討加班費的意願,例如發存證信函、寄送律師函等。但請注意,依《民法》第130條規定,若您因「請求」而中斷時效,但於請求後六個月內未提起訴訟,則時效視為不中斷。
-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付仲裁,這與起訴有相同的時效中斷效力。然而,這與「請求」不同的是,依《民法》第133條規定,若調解或仲裁不成立,時效中斷將即刻視為不發生**。這表示調解不成立時,時效會被視為從未中斷過,並沒有額外六個月的緩衝期讓您提起訴訟。因此,若調解不成立,您應盡速評估並採取下一步法律行動,以免錯過時效。
- 起訴: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事件法》助你一臂之力:出勤紀錄的黃金價值
在過去,勞工要證明加班事實往往困難重重。但自《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勞工的舉證責任大幅減輕了!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條文的意思是,只要您的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紀錄、簽到退表)顯示有超時工作,法院就會推定您是在雇主同意下執行職務,也就是說,這段時間會被推定為加班。除非雇主能提出明確的反證(例如證明您當時是在休息、處理私事等),否則就必須給付加班費。這對勞工來說,無疑是一大保障!
真實案例看懂:法院怎麼判?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概念如何應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
案例故事一:小陳的加班費追討之路
小陳在某公司工作多年,發現自己經常超時工作,但雇主卻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他收集了公司的打卡紀錄,顯示他每天都比表定時間晚下班。當他向雇主追討加班費時,雇主卻以「你沒有事先申請加班」為由拒絕。小陳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雇主給付過去五年來的加班費。
法院怎麼說? 法院引用了《勞動事件法》第38條,認定小陳的出勤紀錄已推定他有加班事實,雇主不能僅以未申請為由拒絕給付。同時,法院也再次確認,加班費請求權的時效為五年。因此,法院判決雇主必須給付小陳在五年時效內的加班費,但對於超過五年時效的部分,則予以駁回。(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4號民事判決)
案例故事二:阿美的調解與時效陷阱
阿美在一間工廠擔任工友,發現自己多年來有許多超時工作未獲加班費。她在發現權益受損後,立即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希望透過調解解決問題。然而,調解最終不成立。阿美心想,反正已經聲請調解了,時效應該有中斷,便沒有立即採取下一步行動。直到調解不成立的八個月後,她才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確認加班費請求權的時效為五年。針對阿美聲請調解的行為,法院指出,依《民法》第133條規定,聲請調解若不成立,時效中斷將視為從未發生。由於阿美在調解不成立後,沒有在時效屆滿前提起訴訟,因此她大部分的加班費請求權都已罹於時效,法院只能駁回。(參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從阿美的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時效中斷的複雜性,特別是聲請調解不成立後的處理方式,務必小心謹慎。
給加班費爭議當事人的實用錦囊
給勞工朋友的建議:
- 妥善保存證據:務必保留所有出勤紀錄(打卡、簽到退)、薪資單、班表、工作交接紀錄,以及任何與加班相關的通訊紀錄(Line、Email等)。這些都是證明加班事實的重要依據。
- 及時主張權利:加班費請求權時效是五年,請定期檢視您的薪資給付狀況。一旦發現有短少,應及早向雇主提出,並保留請求的證據。
- 善用調解程序,但要留意時效: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是個好方法。但請務必注意,若調解不成立,時效中斷將被視為從未發生,您應盡速採取下一步法律行動(例如提起訴訟),以免錯過時效。
給雇主朋友的建議:
- 依法置備並保存出勤紀錄: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定,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且逐日記載至分鐘。這不僅是法定義務,也是避免爭議的關鍵。
- 正確計算及給付加班費:將所有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的項目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加班費,避免短付。
結論:掌握時效,捍衛權益
加班費是勞工應得的報酬,面對爭議時,掌握法律知識是您最重要的武器。了解加班費請求的五年時效、時效中斷的正確處理方式,以及《勞動事件法》對出勤紀錄的推定效力,將能大大提升您追討權益的成功率。
記住,時間不等人,您的權益也不應被時間消磨。積極行動,保存證據,並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主張您的權利,才能讓您的辛勞獲得應有的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加班費的請求時效是多久?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A: 加班費的請求時效是五年。這個時效是從「請求權可行使時」開始計算,通常是指當月加班事實發生後,雇主應給付加班費之日(例如發薪日或約定給付加班費之日)。一旦超過五年,雇主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Q: 如果雇主說我沒有事先申請加班,所以不給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只要您的出勤紀錄(如打卡紀錄)顯示有超時工作,就會推定您是在雇主同意下執行職務。除非雇主能提出明確的反證(例如證明您當時是在休息或處理私事),否則不能僅以「未事先申請」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雇主仍有給付法定加班費的義務。
Q: 我只有打卡紀錄,沒有其他加班證明,這樣足夠嗎?
A: 是的,打卡紀錄是非常重要的證據!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因此,您的打卡紀錄足以作為初步證明您有加班事實的依據。建議您除了打卡紀錄外,若有班表、薪資單、工作交接紀錄或與同事、主管關於加班的通訊紀錄,也能一併保存,以強化證據力。
Q: 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後,如果調解不成立,時效中斷的效果會持續多久?
A: 聲請調解確實可以中斷時效。但請特別注意,依《民法》第133條規定,如果調解不成立,那麼時效中斷將會被視為從未發生。這表示時效會被認為持續進行,並沒有額外的六個月緩衝期讓您提起訴訟。因此,一旦調解不成立,您應盡速評估並採取下一步法律行動(例如提起訴訟),以免錯過時效。
Q: 我的職位被公司說是「責任制」,是不是就沒有加班費了?
A: 不一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責任制」有嚴格的適用條件。首先,您的工作性質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例如監督、管理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等)。其次,雇主必須與您簽訂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果您的職位不符合這些要件,即使公司聲稱是責任制,您仍然適用一般工時規定,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實務上對責任制的適用有非常嚴格的審查。
Q: 除了本薪,還有哪些項目會被算進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的廣義定義,除了本薪、薪金外,凡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的獎金、津貼等,都應計入工資,作為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加班費的基礎。例如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伙食津貼(若非實報實銷)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進而影響加班費的計算。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