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為了加班費與公司爭執不休,卻又擔心錯過了請求的時機?或者,您不確定自己應得的加班費是否被正確計算?在台灣,加班費的請求權有其法定的「保存期限」,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時效」。對於正準備採取法律行動的您來說,了解這些法律規定,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加班費的請求時效、追溯範圍,以及您在訴訟準備階段必須掌握的關鍵資訊,讓您的權益不再睡著!
加班費請求的「黃金五年」:時效怎麼算?
首先,您必須知道,加班費的請求權並非無限期。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加班費因其按月給付的性質,被法院實務認定為「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因此,其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五年。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代表您只能追溯請求過去五年內的加班費。那麼,這五年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的呢?
《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簡單來說,時效是從該期加班費「客觀上可以請求」的時候開始計算,通常就是該月份工資或加班費「應該發放的次日」。例如,如果公司應在每月5日發放上個月的工資及加班費,那麼上個月加班費的時效,就會從這個月的6日開始起算五年。
如何避免時效到期?「中斷」與「重新起算」
如果您的加班費請求權快要屆滿五年,但您還沒準備好提起訴訟,別擔心,法律也提供了「中斷時效」的機制。常見的中斷事由包括:
- 請求:向雇主明確提出請求(例如發存證信函)。
- 承認:雇主承認積欠加班費。
- 起訴:向法院提起訴訟。
- 聲請調解: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但請特別注意,如果您只是單純以「請求」來中斷時效,必須在請求後的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您的請求將被視為「不中斷」,時效會繼續計算,之前的努力可能就白費了。
《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您的加班費算對了嗎?「工資」的眉角
許多勞工以為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只有「底薪」或「本俸」,這其實是常見的誤解。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定義,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工資」,而「工資」的範圍比您想像的更廣泛。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只要是您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勞務對價性」(因工作而給予)及「給與經常性」(非偶然發放)的給與,不論其名義是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載客獎金等等,都應該被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如果雇主只用底薪計算,很可能已構成短付加班費,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強制規定。
證明加班,不再是難事!出勤紀錄的秘密武器
在過去,勞工要證明自己有加班事實,往往困難重重。但現在,隨著《勞動事件法》的實施,勞工的舉證責任已大幅減輕。
首先,雇主有法律義務置備並保存勞工的出勤紀錄,且必須保存五年,並詳實記載至分鐘。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更重要的是,《勞動事件法》第38條賦予了出勤紀錄高度的證明力: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意味著,只要您的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紀錄、刷臉紀錄等)有記載延長工時,法院就會推定您在這段時間內是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如果雇主想推翻這個推定,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您當時並未工作,例如是在休息、處理私事等,這大大增加了雇主的舉證難度。
此外,許多公司會規定加班需事先申請。然而,法院實務普遍認為, 《勞動基準法》第24條是強制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權益。即使您未依公司規定事先申請加班,但若有實際延長工作時間的事實,且雇主明示或默示同意(例如雇主知情卻未制止),或可從出勤紀錄推定,雇主仍負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公司內部的加班管理辦法或工作規則,都不能低於勞基法所定的最低標準。
實務案例解析:他們是怎麼爭取權益的?
以下兩個匿名化的情境故事,讓您更了解法律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案例一:別讓權益睡著了!五年時效的警鐘
小陳在一間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多年,一直以來都配合公司加班,但公司卻從未支付加班費。他下定決心要向公司討回公道,於是整理了過去七年的出勤紀錄,並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積欠他多年的加班費。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指出,根據《民法》第126條,加班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五年。雖然小陳提供了七年的出勤紀錄,證明他確實有加班事實,但法院僅能判決公司給付「過去五年內」的加班費。超過五年的部分,即使事實存在,也因為時效已過而無法請求。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明確提醒我們,加班費請求權有其時效限制。如果您發現公司有短付加班費的情形,務必及早採取行動,以免權益因時效完成而喪失。
案例二:勞資調解,中斷時效的智慧之舉
小美在一家製造業公司工作,發現公司長期未足額給付加班費。她手邊握有許多出勤紀錄,但對於是否要直接提告感到猶豫,因為她擔心訴訟過程漫長,且不確定勝訴機率。此時,她發現最早期被短付的加班費,即將屆滿五年的時時效。
法院怎麼說? 小美在時效屆滿前,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根據《民法》第129條,聲請調解具有中斷時效的效力。隨後,小美在調解不成立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終認定,由於小美及時聲請調解並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她的加班費請求權並未因時效而消滅,公司必須補足她過去的加班費。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了勞資爭議調解是中斷消滅時效的有效方式。當您面臨時效壓力,但還在考慮訴訟策略時,可以透過申請調解等方式來中斷時效,為自己爭取更多準備時間,但務必記得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訴訟準備當事人的行動指南
如果您正準備為自己的加班費權益採取法律行動,以下幾點是您必須掌握的行動建議:
-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這是您主張加班費的基礎。務必保留所有與工作時間相關的紀錄,例如:
- 出勤紀錄:打卡紀錄、刷臉紀錄、指紋紀錄、門禁紀錄等。
- 工作證明:電子郵件、通訊軟體(Line、WeChat)對話紀錄、工作日誌、排班表、任務指派紀錄等。
- 薪資明細:核對公司給付的工資項目與金額。
- 了解並注意時效:加班費請求權的時效為五年。請務必計算清楚,避免因時效完成而喪失請求權。建議您以月為單位,從每筆加班費應給付的次日起算。
- 適時採取中斷時效的行動:若時效即將屆滿,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中斷時效:
- 向雇主發送存證信函,明確要求支付加班費。
-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 提醒:若僅以「請求」中斷時效,務必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視為不中斷。
- 仔細檢視工資計算基礎:核對公司計算加班費時,是否將所有符合「工資」定義的經常性給與都納入計算。若只以底薪計算,您可能被短付了。
結論
了解加班費的請求時效與追溯限制,是您在爭取自身權益時不可或缺的知識。從妥善保存出勤紀錄、仔細核對工資計算,到把握法律時效並適時採取行動,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權利,並更有自信地為自己發聲。記住,法律是保障您權益的後盾,積極了解並運用它,才能讓您的努力獲得應有的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加班費的請求時效是多久?
A: 根據《民法》第126條,加班費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五年。這表示您只能追溯請求過去五年內的加班費。時效的起算點是從該期加班費「客觀上可以請求」的時候開始計算,通常為該月份工資或加班費應發放的次日。
Q: 我沒有打卡紀錄,還能要求加班費嗎?
A: 雖然雇主有義務置備並保存出勤紀錄,但若您沒有打卡紀錄,仍可透過其他方式證明加班事實,例如:電子郵件往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Line、WeChat)、工作日誌、同事證詞、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等。重點是能證明您確實有延長工作時間且有提供勞務。
Q: 公司規定加班要申請,但我沒申請,還能拿到加班費嗎?
A: 《勞動基準法》第24條是強制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權益。法院實務普遍認為,即使公司設有加班申請制度,但若您有實際加班事實,且雇主明示或默示同意(例如雇主知情卻未制止),或可從出勤紀錄推定,雇主仍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公司內部規定不得低於勞基法標準。
Q: 我的薪資結構很複雜,哪些部分應該算進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工資」,其定義非常廣泛。除了本薪外,凡是具有「勞務對價性」(因工作而獲得)及「給與經常性」(非偶然發放)的各項給與,例如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載客獎金等,都應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雇主若只用底薪計算,可能已短付。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