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時效知多少?和解協商前必看!
您是否曾為加班費問題而感到困擾?或許您加班了,卻不確定公司是否依法給付;或許您已經離職,才發現過去的加班費可能被短少,卻擔心現在才追討會不會「太遲了」?在面對勞資和解協商時,對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一知半解,往往讓您處於不利地位。
別擔心!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加班費請求的關鍵法律知識,特別是大家最關心的「時效」問題,讓您在和解協商桌上,有理有據,保障自身權益!
搞懂加班費:不只是加薪,更是法律強制保障
加班費,顧名思義就是您在正常工時之外,額外付出勞力所應得的報酬。這不只是一筆錢,更是《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的強制保障。這表示,無論公司有沒有「加班申請制」,或者薪資契約上寫著「已包含加班費」,只要您有實際加班的事實,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而且不能低於法定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清楚規定了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倍。
這代表,加班費的計算有明確的加成比例,公司不能隨意打折。此外,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必須包含所有「因工作而獲得之經常性給與」,也就是您的本薪、獎金、津貼等,只要是經常性給付的都算在內喔!
追討加班費,黃金時效只有五年!
「我可以追溯多久以前的加班費?」這是和解協商中最常見的問題。答案是:五年!
根據 《民法》第126條的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加班費因為是按月或按期給付,性質上被歸類為這類「定期給付債權」,所以適用五年的時效。這五年是從「請求權可行使時」開始計算,白話來說,就是從您每個月的加班費應該發放,但卻沒有發放或發放不足的那一刻起算。例如,如果您1月份的加班費應該在2月5日發放,那1月份加班費的5年時效就從2月5日開始起算。
案例一:錯過時效的遺憾
小陳在某公司擔任行政職,一直覺得自己常加班卻沒拿到加班費。直到離職後,他才鼓起勇氣想向公司追討。他發現自己從106年8月就開始有加班事實,但等到113年才正式提出請求。法院審理後指出,依照民法126條的規定,小陳在106年8月1日至8月17日期間的加班費請求權,因為已經超過5年,所以已經喪失了追討的權利。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權利要及早主張,否則時間一久,就可能擦身而過。
讓時效暫停:中斷時效的關鍵行動
雖然有五年的時效限制,但法律也給了我們「暫停」時效的方法!根據《民法》第129條,只要您向雇主「請求」、雇主「承認」欠款,或是您向法院「起訴」,都能中斷時效的計算。其中,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也和起訴有相同的效力,能有效中斷時效。
但是,這裡有個重要提醒:
《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這表示,如果您只是口頭或書面請求,或申請了調解,但沒有在六個月內進一步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之前的「中斷」效果就會失效,時效會被視為從未中斷過!
案例二:調解中斷時效的智慧
小美發現公司積欠她從105年11月起的加班費。她於113年4月23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在調解不成立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因此認定,小美透過申請調解成功中斷了時效,因此公司不能以「時效已過」為由,拒絕給付108年11月前的加班費。這個案例說明,善用調解機制並在時限內採取後續行動,是保障權益的有效策略。
證據為王:出勤紀錄是您的最強後盾
在加班費的爭議中,「有沒有加班」是核心問題。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賦予了勞工非常強大的武器: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表示,只要公司有您的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簽到退表等),上面記載您有超時工作,那麼法律就「推定」您是經過雇主同意而加班的!雇主如果想反駁,就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來推翻這個推定。因此,妥善保存您的出勤紀錄,是追討加班費最重要的第一步!
和解協商,您該知道的實用建議
在和解協商前,掌握以下幾點,能讓您更有底氣:
- 收集證據,越完整越好:您的打卡紀錄、簽到退表、工作日誌、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例如主管要求您留下來的訊息),甚至同事的證詞,都是證明加班事實的有力證據。
- 計算清楚,知己知彼: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算出您認為應得的加班費總額。了解自己的訴求,才能在協商時提出具體數字。
- 留意時效,把握黃金時間:確認您的加班費請求是否仍在5年時效內。如果時間所剩不多,務必盡快採取中斷時效的行動,例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了解「包薪制」的陷阱:如果您的薪資契約聲稱已包含加班費,請仔細檢視該總額是否符合基本工資加上法定加班費的總和。若不足,該約定無效,您仍可請求差額。
結論:知法守護權益,和解協商更有力
加班費的請求,不僅僅是金錢的追討,更是對勞動權益的捍衛。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5年時效限制、中斷時效的策略,以及出勤紀錄的重要性,能讓您在面對和解協商時,更有信心、更有力量。記住,法律是保障您的後盾,而您的積極行動,則是爭取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和解協商的路上,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加班費的請求時效是多久?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A: 加班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5年。這個時效是從「各期加班費請求權可行使時」開始計算,通常是指該月份的工資發放日或次月月初。舉例來說,如果您1月份的加班費應該在2月10日發放,但雇主未給付,那這筆加班費的5年時效就從2月10日開始起算。
Q: 我如果沒有打卡或簽到退,還能證明我有加班嗎?
A: 雖然《勞動事件法》第38條推定出勤紀錄的證據力很強,但如果沒有打卡紀錄,您仍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證明加班事實。例如:電子郵件往來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主管交辦工作到深夜、假日)、工作日誌、監視器畫面、人證(同事作證)、行車紀錄或GPS定位紀錄等。這些都能作為輔助證據,證明您實際有超時工作。
Q: 公司跟我簽訂的契約寫「月薪已包含加班費」,這樣我還能請求加班費嗎?
A: 《勞動基準法》關於加班費的規定屬於強制規定,目的是保障勞工權益。因此,即使契約約定「月薪已包含加班費」,法院也會嚴格審查。如果您的月薪總額,扣除法定正常工資後,不足以支付您實際加班時數應得的法定加班費,那麼該約定就會被認定無效,您仍然可以請求不足的差額。只要實際加班了,雇主就不能規避給付義務。
Q: 如果我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時效就一定不會過期嗎?
A: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確實可以中斷加班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但是,根據《民法》第130條,如果調解後您沒有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之前中斷時效的效力就會喪失,時效會被視為從未中斷過。所以,申請調解後,務必留意後續的法律行動時程,才能真正保住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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