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調解:加班費爭議,您不可不知的權益與證據
您是否曾為加班費問題感到困擾,卻不知該如何主張自身權益?當勞資雙方因加班費產生爭議時,調解往往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在調解過程中,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準備充分的證據至關重要。我是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加班費的法律眉角,幫助您在調解桌上更有底氣,爭取應得的權益。
什麼是加班費?基本概念解析
首先,我們要了解「工資」的範圍。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並非只有您的底薪!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 指的是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薪水、津貼、獎金等任何具有 「經常性給與」 性質的費用。這表示,像是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職務加給等,只要是您每個月固定因工作而領到的錢,都應該被納入計算加班費的基礎中,稱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而 「延長工作時間」 ,也就是俗稱的「加班」,是指您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經雇主同意或指示,繼續提供勞務的時間。即使公司約定的每日工時比法定工時短(例如約定7小時),只要您工作超過約定時間,也應被視為加班,雇主就應給付加班費。
加班費怎麼算?法規告訴你
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有明確的強制規定,勞雇雙方不能約定低於這個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簡單來說,平日加班前兩小時,每小時工資要多給1/3;第三、第四小時則要多給2/3。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前兩小時要多給1又1/3,之後則多給1又2/3。這些都是法定的最低標準,雇主必須遵守。
加班時數怎麼認定?關鍵證據在這裡
在勞資爭議中,出勤紀錄是證明加班事實的關鍵。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雇主有義務置備並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五年,且應逐日記載至分鐘。勞工也可以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的副本或影本。
更重要的是,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大幅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責任:
《勞動事件法》第38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如主張勞工有休息時間或未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應負舉證責任。
這條文的意思是,只要您的出勤紀錄上顯示您幾點上班、幾點下班,法院就會推定您在這段時間內都是在工作,而且是經過公司同意的。如果公司要反駁,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您中間有休息時間,或者您是未經同意自己留下來的。這對勞工來說是非常有利的規定。
加班費爭議的實務案例
以下透過兩個常見的調解情境,讓您更了解加班費爭議的處理方式:
案例一:沒有完整打卡,但有實際加班
小楊在一家小公司工作了三年,公司雖然有打卡機,但有時會因趕工或主管口頭指示,導致他下班後仍繼續工作,卻沒有補打卡。後來小楊離職,向公司要求過去的加班費。公司卻說:「你沒有打卡,也沒有申請加班,所以沒有加班費!」
在調解過程中,小楊雖然沒有完整的打卡紀錄,但他提出了部分打卡紀錄、與主管討論工作的通訊軟體截圖,以及其他同事的證詞,證明他確實有超時工作的狀況。由於公司未能提出完整且符合規定的出勤紀錄,也無法證明小楊的超時工作並非因職務所需,調解委員便根據小楊提出的證據,推定其部分加班事實成立,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律點通提醒: 即使沒有完美的打卡紀錄,其他能證明您在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的證據(如工作信件、對話紀錄、同事證詞)也同樣重要。如果雇主未依法置備或保存出勤紀錄,對雇主來說將承擔不利的舉證責任。
案例二:約定工時短,但公司卻說沒有加班費
阿美在一家超市擔任主管職,與公司約定每日工時為7小時。但由於工作性質,她經常需要工作超過7小時,甚至到8、9小時。當她向公司反映加班費問題時,公司卻表示:「你已經是主管了,而且我們約定工時就是7小時,超過的部分不算加班,你這是責任制!」
在調解中,阿美提出她的薪資單與工作契約,證明約定工時確實是7小時。調解委員指出,即使約定工時短於法定8小時,勞工工作超過約定工時的部分,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給付加班費。至於公司主張的「責任制」,由於公司無法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備的書面約定,其主張無效,不能以此規避加班費給付義務。最終,公司仍需依規定支付阿美的加班費。
律點通提醒: 「責任制」並非雇主可以隨意適用,它有嚴格的適用對象與程序限制。如果您的工作並非經主管機關核定的責任制,或公司未經核備,則仍應遵守勞基法的工時與加班費規定。
調解前,您該怎麼準備?實用建議
無論您是勞工或雇主,參與加班費調解前,充分準備是成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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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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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所有出勤紀錄: 打卡紀錄、刷卡紀錄、簽到表、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如Line、WeChat)中主管指示加班的訊息等。越完整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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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實際工作內容: 簡要記錄超時工作的日期、時間與具體任務,說明為何需要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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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工資結構: 了解您的月薪中,哪些項目屬於「經常性給與」,以便正確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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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請求時效: 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請務必在此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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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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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妥完整出勤紀錄: 依法置備並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五年,且應逐日記載至分鐘。這是避免舉證責任不利轉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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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加班管理制度: 確保您的加班申請制度實際可行且符合法令,若勞工因工作需要超時工作,即使未申請,仍應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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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計算加班費: 依《勞基法》規定,將所有「經常性給與」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並按法定倍率加給。避免「統包式」薪資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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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責任制合法性: 如果有適用責任制的員工,務必確認已嚴格遵守《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對象、書面約定及主管機關核備等要件。
結論
加班費爭議在勞資關係中屢見不鮮,但只要您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並妥善準備相關證據,無論是勞工或雇主,都能在調解過程中更有效地溝通,釐清事實,最終達成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了解您的權利與義務,是邁向成功調解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什麼?哪些錢會被算進去?
A: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這個工資額不僅包含您的底薪,還應將所有因工作而獲得的、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報酬都納入,例如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簡單來說,只要是您每月固定會領到的、與工作表現直接相關的報酬,都應計入計算。
Q: 我沒有申請加班,但實際上有加班,還能要到加班費嗎?
A: 可以的。法院普遍認為,《勞動基準法》關於加班費的規定是強制性的,雇主給付加班費的義務不因公司設有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只要您能提出證據證明確實有超時工作的事實,且該超時工作是因工作需要,即使未依公司規定申請,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例如,通訊軟體中主管要求工作的訊息、同事證詞等,都可作為證據。
Q: 公司說我是責任制,是不是就不能要求加班費了?
A: 不一定。台灣法律對「責任制」的適用有非常嚴格的限制。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且勞雇雙方必須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適用責任制。如果您的工作不屬於這些特定類別,或者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備,那麼您的「責任制」約定就是無效的,公司仍需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給付加班費及遵守工時限制。
Q: 我如果想申請加班費,最長可以追溯多久以前的?
A: 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加班費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這表示,您最長可以追溯過去五年內未領到的加班費。建議您盡早提出請求,以免權利因時效屆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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