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爭議調解:破解雇主抗辯,勞工必知權益
您好,我是律點通,深知在勞資爭議調解中,加班費問題往往是雙方最棘手的爭議點之一。當您踏入調解室,面對雇主可能提出的各種抗辯,心中難免會有些不安。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抽絲剝繭,解析雇主常見的抗辯理由,並教您如何有效反駁,讓您在調解過程中能更清楚地主張自己的權益。
為什麼加班費這麼重要?先了解基本法規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任何勞雇雙方約定低於此標準者,均屬無效。這表示雇主不能透過契約或工作規則,排除您應有的加班費權利。
有幾條關鍵法條,您一定要知道: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白話解釋:這條文告訴我們,「工資」不只包含您的本薪,只要是您因為工作而得到、且是「經常性」發放的各種獎金、津貼,都應該被算進「工資」裡,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礎。這很重要,因為雇主有時會把某些津貼排除在外,導致加班費算少了。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加班費計算標準)
-
這條文詳細規定了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說,平日加班前2小時要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之後要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休息日工作則有更高的加給標準。任何低於這個標準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出勤紀錄義務)
-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白話解釋:這是您的重要武器!雇主有義務幫您記錄每天上下班時間,而且要詳細到分鐘,並且要保存五年。如果您需要,雇主不能拒絕提供這些紀錄。這些紀錄是您證明加班事實的關鍵證據。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延長工時同意)
-
此條文明確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此為雇主得合法延長工時的程序性要件。而實務上,對於個別勞工的加班事實,法院會進一步審酌雇主是否有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對勞工加班事實知悉卻未制止,以認定勞雇雙方是否就延長工時達成合意。
-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勞工舉證責任減輕)
-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如主張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係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者,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
白話解釋:這條文對勞工非常有利!只要您有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紀錄),法院就會「推定」您在那個時間內是經過雇主同意在工作。如果雇主想反駁,說您是休息或未經同意自行加班,那舉證責任就變成雇主了,雇主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
雇主常見的抗辯理由與您如何反駁
在調解中,雇主通常會提出以下幾種抗辯:
1. 「你沒有申請加班,所以不算加班!」
這是最常見的抗辯。許多公司都有「加班申請制」,要求員工加班前要填單、主管批准。
- 您的反駁策略:
- 實質加班事實優先:台灣法院普遍認為,只要有實際加班事實,且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您在加班卻未制止,就應該給付加班費。公司內部的申請制度不能成為雇主免除給付加班費的藉口。
- 舉證雇主知情:您可以提供主管要求加班的Line訊息、Email、工作交辦紀錄、會議紀錄等,或是證明工作量大到無法在正常工時內完成的證據。同事或客戶的證詞也能證明雇主對您的超時工作是知情的。
- 案例故事:
- 麵包師傅的辛苦:小陳在一家連鎖麵包店擔任師傅,每天凌晨四、五點就到店裡備料、烘焙,常常超時工作。公司規定要填加班申請單,但小陳覺得填了也沒用,反正主管都看得到他這麼早來。後來小陳離職,向公司請求加班費。公司抗辯他沒申請加班,是自己提早來。但法院認為,小陳在正常工時外確實有在工作,且公司主管對此應是知情的,因此判決公司仍應支付加班費。這個案例說明,實際加班的事實和雇主知情,比形式上的加班申請更重要。
2. 「你是主管職/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
雇主有時會主張某些職位適用「責任制」,或因是主管職就沒有加班費。
- 您的反駁策略:
- 責任制有嚴格限制:《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的「責任制」並非雇主可隨意適用。它只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例如:保全人員、部分監督管理人員等),而且必須以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如果您的職位不在核定範圍內,或沒有經過核備,雇主就不能主張您是責任制,仍然要遵守勞基法的工時及加班費規定。
- 主管職不代表沒加班費:即使是主管職,只要有實際加班事實,且雇主知情卻未制止,原則上仍應給付加班費。除非您是高階管理職位,且公司有明確的加班申請制度,您又未能舉證加班的必要性,才有可能被法院駁回。
- 案例故事:
- 營運長的加班困境:周小姐曾擔任一家文創公司的營運長,她主張自己經常加班,但公司抗辯她是主管職,沒有加班需求,且未依公司規定申請加班。法院後來認為,公司有明確的加班申請制度,周小姐身為主管應該知悉並遵守,但她沒有提出加班申請,也未能證明加班的必要性,因此駁回了她的加班費請求。這提醒我們,高階主管在主張加班費時,需更注意公司規定及加班的必要性證明。
3. 「你只是在休息,不算工作時間!」
雇主可能會辯稱,您在公司停留的超時時間,其實是在休息或做私事。
- 您的反駁策略:
- 《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推定:如前所述,只要有出勤紀錄,就推定您在該時間內是工作。雇主必須舉證證明您是在休息,例如提供監視器畫面、同事證詞等。
- 證明工作內容:您可以提出在這段時間內完成的工作成果、發送的Email、處理的客戶問題等,證明您確實是在執行職務。
調解前的準備:讓您更有底氣
為了在調解中有效主張您的權益,請務必做好以下準備:
- 收集所有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簽到退表、門禁刷卡紀錄、電腦登入登出紀錄等。如果雇主不提供,您可以依《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要求提供。
- 證明加班的必要性與雇主知情:
- 書面證據:Line、Email、簡訊、工作交辦紀錄、會議紀錄等。
- 人證:同事、客戶的證詞。
- 工作內容:證明工作量確實需要在超時完成。
- 了解您的工資結構:確認哪些項目屬於「經常性給與」,確保加班費計算基礎正確。
- 計算您的加班費金額:依《勞基法》第24條標準,自行估算應得的加班費,做到心中有數。
結論:掌握證據,理性溝通
在加班費爭議的調解中,證據是您最有力的武器。了解相關法規,掌握雇主常見的抗辯理由,並準備好有力的反駁證據,將能讓您在調解桌上更有信心,也更有機會爭取到合理的結果。記住,調解是一個溝通的過程,但有法律知識和證據作為後盾,您的聲音將會更有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沒有打卡紀錄,我還能主張加班費嗎?
A: 即使沒有傳統的打卡紀錄,您仍可以主張加班費。您可以尋找其他能證明您出勤時間的證據,例如:門禁刷卡紀錄、電腦登入登出紀錄、工作交辦訊息(Line、Email)、監視器畫面、同事證詞、客戶往來紀錄等。重點是能證明您實際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的時間。
Q: 雇主說我沒申請加班,我的加班費會拿不到嗎?
A: 不一定。雖然公司有加班申請制,但台灣法院普遍認為,只要您有實際加班的事實,且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您在加班卻未制止,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您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加班的必要性(例如工作量大、主管口頭要求)以及雇主對您加班是知情的。
Q: 我的薪資單上有些津貼,這些會被算進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只要是您因為工作而獲得、且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報酬,都應該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這不僅限於本薪,還可能包括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如果雇主將這些項目排除,可能導致您的加班費被低估。
Q: 雇主說我簽了「責任制」合約,所以沒有加班費,這是真的嗎?
A: 不完全是。台灣《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責任制」有非常嚴格的適用限制。您的職位必須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且雇主與您簽訂的書面約定,必須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如果這些條件沒有滿足,即使您簽了「責任制」合約,該約定也可能無效,雇主仍需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