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出勤,您的加班費真的算對了嗎?
國定假日出勤,為公司貢獻心力,理應獲得更優渥的報酬。然而,許多勞工在領取國定假日加班費時,心裡總有個疑問:「我的全勤獎金、夜班津貼、伙食費,這些到底有沒有算進去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如果沒有,那我的權益是不是受損了?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台灣《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工資」的定義,以及它如何影響您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讓您的辛勞都能獲得應有的回報。
什麼是「工資」?不只是底薪那麼簡單!
首先,我們要釐清一個最重要的概念:「工資」到底是什麼?這可不是只有您的底薪而已!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的明確規定,工資的認定範圍遠比您想像的廣泛。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只要您領到的這筆錢,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不論它的名稱是什麼,都應該被視為「工資」:
- 勞務對價性:這筆錢是因為您「提供勞務(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也就是說,您有工作才有,沒有工作就沒有。
- 給與經常性:這筆錢是「經常性」地發放給您。這裡的「經常性」不代表每個月金額都一樣,而是指這筆給付在制度上是常態性的,例如每月發放、每季發放,而不是偶一為之的臨時性給予。
舉例來說,全勤獎金就是因為您穩定出勤提供勞務而獲得,且每月都有發放機會,所以通常會被認定為工資。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怎麼算?
當您在國定假日出勤時,您的薪資計算方式與一般平日加班不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規定,雇主應給予您「加倍」的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這句話的意思是,除了您原本國定假日當天的薪水(雇主照給),雇主還需要額外再給您一天的工資。所以,如果您國定假日出勤,當天等於可以領到兩倍的日薪。
而這裡計算「加倍工資」的基礎,就是我們前面提到的,包含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給與經常性」的所有工資項目。因此,計算國定假日加班費的關鍵,就在於您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正確納入了所有應計的工資項目。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方式:
一般而言,您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會以您月薪總額(包含所有符合工資定義的津貼、獎金)除以每月約定的正常工時(例如240小時或250小時)來計算。這個金額就是計算加班費的基礎。
這些錢到底算不算「工資」?法院這樣說!
實務上,許多勞資爭議都圍繞在哪些津貼、獎金應該納入工資計算。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讓您更清楚了解法院的判斷依據:
情境一:小陳的夜班津貼與全勤獎金
小陳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生產線員工,經常需要輪值夜班,公司會發給他夜班津貼。此外,只要他當月沒有遲到早退或請假,就能領到全勤獎金。然而,在計算國定假日加班費時,公司卻只以他的底薪作為基礎,沒有將夜班津貼和全勤獎金算進去。
小陳覺得不合理,於是向公司提出異議。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認為:
- 夜班津貼:是勞工因夜間工作所承受的額外負擔而給予的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與「給與經常性」,因此應視為工資。
- 全勤獎金:是為了穩定勞工出勤而給予的,只要勞工符合出勤條件就能領取,也具有「勞務對價性」與「給與經常性」,因此也應視為工資。
所以,小陳的夜班津貼和全勤獎金都應該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國定假日加班費!
情境二:阿美的績效獎金與達成獎金
阿美是一位業務員,除了基本薪資外,公司每月會根據她的業績表現發放「績效獎金」,如果達到特定目標還會有「達成獎金」。但這些獎金的金額浮動,有時高有時低,甚至有時領不到。公司認為這些獎金不屬於工資。
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會仔細檢視這些獎金的性質:
- 績效獎金/達成獎金:如果這些獎金的發放與勞工的工作成果、品質直接相關,且具有制度性、常態性(例如每月依據一定標準發放),即使金額浮動,法院仍可能認定其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給與經常性」,而視為工資。
- 但如果獎金發放高度不確定,主要視公司盈餘狀況且雇主有單方裁量權,或其目的主要為勉勵性質而非勞務對價,則可能不被認定為工資。
因此,阿美的績效獎金和達成獎金是否算入工資,關鍵在於其發放的 「制度性」和「與勞務對價的直接關聯性」 。
雇主說不算,約定有效嗎?
有些雇主可能會和您約定,某些津貼或獎金不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然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勞雇雙方所訂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的最低標準。
這表示,即使您與雇主之間有這樣的約定,只要它導致您領到的加班費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最低標準,那麼這個約定就是無效的!法院會直接依據勞基法規定,重新計算您應得的加班費。
實務操作指引:捍衛您的薪資權益
身為國定假日出勤的勞工,您可以這樣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 仔細核對薪資單:檢查您的薪資單上,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基礎是否包含了所有應計入的津貼、獎金。
- 保存出勤紀錄:確實記錄您的實際工作時數,特別是國定假日的出勤時間。
- 了解薪資結構:清楚知道您的薪資項目中,哪些是「工資」,哪些屬於費用補償(如差旅費)或恩惠性給與(如年終獎金)。
- 主動詢問:若對薪資計算有疑慮,可禮貌地向公司人資或會計部門詢問。
結論:捍衛你的權益,從了解「工資」開始
國定假日出勤,您的付出值得被正確計算與回報。透過本文的說明,相信您對「工資」的定義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記住,全勤獎金、夜班津貼、伙食津貼等經常性且具勞務對價性的給付,通常都屬於工資,應納入加班費計算。了解這些法律知識,是您捍衛自身勞動權益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常見的津貼或獎金,通常會被認定為「工資」?
A: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只要具有「勞務對價性」(因工作而獲得)和「給與經常性」(常態性發放)的給付,即使名稱是津貼或獎金,都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常見的例子包括:全勤獎金、夜班津貼、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危險津貼,以及部分績效獎金或達成獎金(若與勞務成果直接相關且具制度性)。
Q: 如果我的薪資單上沒有列出加班費的計算明細,我該怎麼辦?
A: 您有權利要求雇主提供詳細的薪資計算明細。可以先禮貌地向公司人資或會計部門提出請求,說明您希望了解國定假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如果公司拒絕提供或提供的明細仍有疑慮,您可以自行記錄出勤時間,並依據本文提供的資訊初步判斷,必要時可向勞工局尋求協助。
Q: 雇主口頭告知我,我的績效獎金不列入工資計算,這樣合理嗎?
A: 口頭約定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是無效的。績效獎金是否為工資,關鍵在於其「勞務對價性」與「給與經常性」。如果您的績效獎金是每月根據您的工作表現(如業績、產量)定期發放,且是您提供勞務的對價,那麼即使雇主口頭說不算,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應計入加班費計算。
Q: 發現國定假日加班費被少算了,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A: 首先,您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例如薪資單、出勤紀錄、班表等。其次,可以書面方式向雇主提出異議,要求補發差額。若雇主拒絕,您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官方協助。請注意,請求加班費差額的時效為五年,應盡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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