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在職場上打拼的你,可能都曾聽過公司說:「你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責任制就是把事情做完就好,不看工時」。這些話讓你困惑,甚至覺得自己的努力被理所當然地剝奪了嗎?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勞動基準法(勞基法)中「責任制」的真相,幫助你釐清權益,不再讓模糊的制度成為你超時工作的藉口。
你真的是「勞基法」下的勞工嗎?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一個最根本的問題:你是不是勞基法所保障的「勞工」?這不是看你的職稱,而是看你與公司之間有沒有「從屬性」。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第6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簡單來說,如果你的工作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都受公司指揮監督(人格從屬性),你的薪水是固定領取、不承擔公司盈虧風險(經濟從屬性),而且你被納入公司的組織體系,要遵守公司規定(組織從屬性),那麼無論你的職稱多高,你很可能就是勞基法下的勞工!
一般勞工的工時與休假保障
身為勞基法下的勞工,你享有基本的工時與休假保障:
- 正常工時:原則上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
- 加班費:如果公司要求你超時工作或在休息日工作,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例假與休息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國定假日與特休:享有國定假日休假,以及依年資給予的特別休假,未休完的特休應折算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8條) 公司若違反這些規定,都可能面臨罰鍰。
「責任制」的真相:嚴格的例外規定
那麼,什麼是大家常說的「責任制」呢?它其實是勞基法中一個非常嚴格的例外規定,並非所有職位都能適用。它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四大要件: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條文白話來說,責任制要合法,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你的職務必須是勞動部核定公告可以適用責任制的類別。例如保全人員、高階主管等,但這名單非常有限。
- 書面約定:你和公司必須簽訂書面契約,清楚約定工時、休假等事項。
-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這份書面約定必須提交給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核備。這是最常被忽略、也最重要的要件! 如果沒有核備,即使簽了約,責任制也形同無效。
- 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約定的內容不能讓你過勞,必須保障你的健康。
案例故事:責任制真的「說了算」嗎?
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故事:
故事一:職稱是副總,還是勞工!
小陳在一間科技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公司告訴他這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小陳雖然有部分決策權,但每天還是要打卡上下班、請假要填單、工作內容也由老闆指示。後來小陳發現自己常常超時工作,公司卻不給加班費,於是向勞工局申訴。公司主張小陳是高階主管,不適用勞基法。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雖然小陳職稱是副總,但他仍受公司指揮監督、有出勤管理、領取固定薪資且不負擔營運風險,這些都顯示他具有「從屬性」。因此,法院認定小陳是勞基法上的「勞工」,公司必須補發加班費,並因此被裁罰。這個故事告訴我們,職稱不代表一切,實質的工作內容和管理方式才是關鍵!
故事二:保全適用責任制,但公司沒「報備」也白搭!
小張是一名保全人員,他的工作性質確實屬於勞動部公告可以適用責任制的類別。公司也跟小張簽了責任制約定書。然而,公司卻沒有把這份約定書報請當地勞工局核備。後來勞工局進行勞檢,發現公司讓小張超時工作卻未給付加班費,於是對公司開罰。公司辯稱小張是責任制,但法院認為,即使職務符合責任制類別,如果沒有完成「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這個程序,約定就是無效的! 公司仍然必須遵守勞基法的一般規定,給付加班費。
從這兩個故事可以看到,責任制並不是公司一句話說了算。它有非常嚴格的法律要件,特別是「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這個程序,是許多公司常忽略的關鍵。
你的責任制合法嗎?自我檢視與行動建議
如果你懷疑自己的責任制不合法,可以這樣做:
- 確認職務是否公告:上勞動部網站查詢你的職務是否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的核定公告名單中。
- 檢查書面約定:你是否與公司簽訂了書面的責任制約定?內容是否符合勞基法基準?
- 詢問核備狀況:向公司詢問是否有將約定書報請當地勞工局核備。如果公司無法提出核備證明,那麼你的責任制很可能無效。
- 保留出勤證據:無論公司有無打卡制度,都建議你自行記錄上下班時間、工作內容,例如:打卡紀錄、電子郵件往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工作日誌等。這些都是未來爭取權益的重要證據。
- 不輕易放棄權益:即使公司稱已給予「責任津貼」或高薪,除非明確約定且符合勞基法加班費計算標準,否則這些都不能取代你應得的加班費。勞基法保障的加班費是強制規定,公司不能隨意規避。
結論
「責任制」在台灣勞基法下,是一個需要嚴格審視的例外規定。它並非公司的「萬靈丹」,更不是剝奪勞工權益的工具。身為勞工,了解自己的權益,並積極檢視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當你的責任制不符法律要件時,公司就必須回歸勞基法一般規定,給予你應有的工時、加班費與休假保障。別讓超時工作成為常態,勇敢捍衛你的勞動果實!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怎麼判斷自己是不是勞基法上的「勞工」?
A: 判斷是否為「勞工」,主要看三點「從屬性」:人格從屬性(受公司指揮監督、工作時間地點受限)、經濟從屬性(領固定薪資、不承擔盈虧風險)、組織從屬性(納入公司體系、遵守公司規範)。即使職稱是主管,只要有這些從屬性,就可能是勞基法下的勞工。
Q: 公司說我是責任制,就真的不能領加班費嗎?
A: 不一定!「責任制」是勞基法的嚴格例外,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才合法:1. 職務經勞動部公告;2. 勞雇雙方有書面約定;3. 約定書報請當地勞工局核備;4. 不得損及勞工健康福祉。如果公司沒有完成「報請核備」等任何一個要件,你的責任制就可能無效,公司仍需依勞基法一般規定給付加班費。
Q: 我加班了但公司沒叫我打卡,也沒申請加班費,還能要到加班費嗎?
A: 有機會!即使公司沒有要求打卡或你未申請加班,但若你實際提供了勞務,且公司知情卻未制止(默示同意),或因工作需要而超時,公司仍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此時,你可以提供其他證據,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工作日誌等,證明實際工作時間。
Q: 如果公司以「責任津貼」或高薪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勞基法中關於加班費的規定是強制性的,除非勞雇雙方明確約定高薪中已包含加班費,且該加班費的計算方式與金額符合勞基法標準,否則公司不能單純以「責任津貼」或高薪名義規避加班費義務。工資與加班費的性質不同,應分開計算。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