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時人員必看:加班費這樣算才對,保障你的薪水權益!
身為計時人員的你,是不是常常對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感到困惑?加班了,卻不確定公司給的錢到底對不對?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帶你深入了解台灣《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平日加班費的規定,讓你清楚知道自己的薪水權益,不再吃悶虧!
什麼是「加班」?為什麼要給加班費?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麼情況下才算「加班」。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一位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所以,只要你工作超過了這些時間,多出來的部分就是「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加班」。雇主讓你加班,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這是法律保障你的最低標準,任何約定都不能低於這個標準喔!
加班費的「底薪」怎麼算?搞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關鍵!
計算加班費最重要的基礎,就是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很多人以為這就是單純的時薪,但其實,法律對「工資」的定義比你想像的更廣!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這樣說: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是你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而且是雇主「經常性」發給的,不論名目是什麼,都應該被算進「工資」裡,進而影響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那麼,哪些東西算,哪些不算呢?
- 哪些算進去? 你的基本時薪當然算,還有一些 「經常性」的津貼或獎金,例如:全勤獎金(如果每月固定發且非依出勤狀況浮動)、伙食津貼、職務加給等,只要是每個月固定或經常發放,且是為了你的工作表現而給予的,都應該算進去。
- 哪些不算? 法律也列出了一些例外,例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差旅費、醫療補助費、婚喪喜慶的禮金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這些通常不屬於「經常性給與」,所以不會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重點提醒: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應該包含你加班費本身,或是休假日、例假日工作額外加給的薪水。
加班費加多少?倍率這樣看!
搞懂了「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後,接下來就是看加班費要加給多少倍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平日加班的加給標準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加班時數 | 加給倍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說明 |
---|---|---|
前2小時內 | 1.33倍 (加給1/3以上) | 假設你時薪150元,這2小時每小時領 150 * 1.33 = 199.5元 |
再延長2小時內 | 1.66倍 (加給2/3以上) | 假設你時薪150元,這2小時每小時領 150 * 1.66 = 249元 |
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加班 | 2倍 (加倍發給) | 假設你時薪150元,每小時領 150 * 2 = 300元 |
請注意: 這些倍率都是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雇主絕對不能給得比這還低!
真實案例分享:我的薪水到底有沒有算對?
法律條文可能有點抽象,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讓你更清楚明白:
案例一:客運司機的加班費爭議
有一家客運公司,在計算司機的加班費時,把「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算得很低。司機們覺得不合理,認為公司沒有把所有該算的錢都算進去。法院在審理這個案子時就特別強調,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能包含加班費本身,也不能包含那些跟工作表現無關的、非經常性的給與。法院要求公司必須重新確認,計算基礎是否正確,確保所有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都被納入。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你的基本時薪加上其他經常性、因工作而給予的津貼或獎金,才是計算加班費的正確「底薪」。如果公司只用最低的基本工資來算,那很可能就違法了!
案例二:我的津貼算不算工資?
另一位勞工月薪38,000元,但公司在計算加班費時,只用較低的「本俸」來計算。勞工主張,他每個月領到的薪水包含本俸、工作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這些都應該算進「工資」。法院調查後發現,公司確實每月都固定支付這些項目,而且這些都是因為勞工提供勞務而給予的 「經常性」報酬。因此,法院認定這些津貼和獎金都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工資」,都應該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判斷是不是「工資」,不是看它的「名稱」,而是看它是不是 「經常性」 且是 「提供勞務的對價」 。即使叫做「津貼」或「獎金」,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就應該算進去!
計時人員必看!保障薪資權益的實用建議
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身為計時人員的你,可以這樣做:
- 仔細核對薪資單: 收到薪資單時,除了看總金額,更要留意各項給與的明細。確認哪些項目被列為「工資」,哪些沒有,並核對加班時數與加班費是否正確。
- 保留出勤紀錄: 雖然法律規定雇主必須記錄你的出勤時間,但你自己最好也保留一份紀錄,例如:打卡紀錄、班表、工作群組的對話紀錄等,這些都是未來爭議時的重要證據。
- 了解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清楚知道哪些津貼或獎金應該被納入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中,這樣才能正確估算你的加班費。
- 不隨意簽署放棄權益的協議: 任何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即使你簽名同意了,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你的法定權益不能被隨意剝奪。
結論
了解平日加班費的計算標準與倍率,是每位計時人員都應該具備的基本常識。記住,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只是單純的時薪,還可能包含其他經常性的津貼;而加班費的加給倍率,法律也訂有明確的最低標準。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楚自己的權益,讓你的每一分努力,都能獲得應得的報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公司把一些津貼叫做「獎金」,這樣在計算加班費時就不會被算進去嗎?
A: 不一定!判斷一筆給與是否屬於「工資」,不是看它的名稱,而是看它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是不是因為你工作而給的報酬)和「經常性」(是不是固定或經常發放)。如果這些「獎金」符合這兩個條件,例如每個月固定發放的全勤獎金、職務獎金,那麼它們就應該被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即使公司稱它為獎金也一樣。
Q: 如果我跟公司約定好,加班費就固定給一個金額,這樣可以嗎?
A: 不行。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與勞工所約定的勞動條件,都不能低於法律所訂的最低標準。因此,任何你與公司約定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如果低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規定的加給倍率(前2小時1.33倍、再延長2小時1.66倍),那麼這個約定就是無效的。你仍然有權利要求公司補足差額。
Q: 我的雇主沒有打卡機,也沒有提供出勤紀錄,我該怎麼證明我加班了?
A: 雖然雇主有義務置備並保存你的出勤紀錄,但如果雇主沒有提供,你仍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證明。例如:工作排班表、與同事或主管的通訊紀錄(如Line、Email中提到上下班時間或加班指示)、工作日誌、監視器畫面等。根據《勞動事件法》,只要你提出出勤時間的證據,就會推定你在此時間內有工作,雇主若要反駁,則需要提出證據證明你沒有工作或未經同意。
Q: 如果我發現公司少算我的加班費,可以追溯多久的薪水?
A: 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這表示,從你發現加班費被少算的那一刻起,你可以在五年內向公司追討過去五年內未給付或少給付的加班費。建議你盡早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就無法追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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