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出勤,您的辛勞值得被看見!
您是否曾犧牲國定假日與家人團聚的時光,選擇堅守工作崗位?在這些特殊的日子裡,您的付出應該獲得更實質的回報。然而,許多國定假日出勤的勞工,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給付時間,甚至雇主應負的責任,可能一知半解。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次搞懂國定假日出勤的薪資權益,確保您的每分努力都獲得應有的保障。
國定假日出勤,薪資怎麼算才對?
首先,我們要釐清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加班費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勞動基準法》對「工資」有明確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表示,您因國定假日出勤而獲得的加班費,是您勞務的對價,雇主必須依法給付。那麼,國定假日出勤的薪資到底該怎麼算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屬於「休假」,雇主應照給工資。如果雇主徵得您的同意,讓您在休假日工作,工資就必須加倍發給。這「加倍發給」並非指當天薪水變成兩倍,而是除了原本的假日薪資外,還需額外支付一天的工資。舉例來說,如果您月薪36,000元,日薪為1,200元(36,000元/30天),國定假日出勤一天,雇主除了要給您原本的1,200元,還要再加給1,200元,總共是2,400元。
加班費,什麼時候要拿到?
加班費既然是工資的一部分,其給付時間當然也受《勞動基準法》的嚴格規範。法律規定,工資必須「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雖然條文提到「特別約定」,但這約定絕不能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實務上,法院普遍認為,加班費應在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後最近的工資給付日,或最遲於當月份發給。如果公司約定延遲給付,且該約定低於勞基法標準,則屬無效。
雇主延遲或短給加班費,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雇主沒有在期限內給付足額的加班費,不僅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您也可以依法請求民事賠償:
- 行政責任: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時或足額給付加班費,即便非故意,也可能被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80條之1第1項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主管機關裁罰時,不以限期改善為前提,可以直接開罰。
- 民事責任:您可以依《民法》向雇主請求短少的加班費,並要求支付法定遲延利息。一般而言,遲延利息會從您請求給付(例如寄發存證信函或提起訴訟)的隔天開始計算,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案例解析:加班費不是想拖就拖,也不是沒申請就不用給!
案例一:小陳的國定假日加班費風波
小陳在某航空公司擔任地勤,某次國定假日被要求出勤,依規定他應獲得加倍的工資。然而,公司卻遲遲未發放這筆加班費,直到兩個月後才補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查核後認為,航空公司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未定期發給工資」的規定,因此裁處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公司雖主張非故意,但法院仍認定,加班費屬於工資,應定期發給,公司未在期限內給付足額工資,即便非故意也有過失。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加班費的給付時間是法律的強制規定,雇主不得任意延遲。即使公司有內部規定,也必須符合勞基法要求。未依規定時間給付,主管機關可直接裁罰,不需事先命令改善。
案例二:阿美與加班申請表的困擾
阿美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經常因為趕專案而延遲下班。公司有「加班申請制」,要求員工必須事先申請核准才能算加班。阿美有時候忙到忘記申請,或是覺得申請流程繁瑣就沒申請。後來公司被勞檢發現有員工未獲足額加班費的情況,才補發給阿美。公司主張是因為員工未即時申請,非故意過失。然而,法院認為,加班申請制只是公司內部行政作業方便,不能因此免除雇主給付加班費的義務。雇主有電腦考勤系統,應能主動查核員工加班狀況,卻遲至勞檢才補發,顯有管理上的過失。雖然此案後續經上訴,原判決被廢棄發回,但法院對於雇主不能以加班申請制規避給付加班費的看法,仍是實務上的重要指引。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明確指出,雇主不能以「加班申請制」作為規避或延遲給付加班費的理由。只要您是基於雇主的指揮監督,在正常工時外提供勞務,且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您有加班事實卻未制止,雇主就應該給付加班費。雇主有主動查核並給付加班費的義務。
國定假日出勤者,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律點通建議您:
- 保留出勤紀錄:詳細記錄您的上下班時間、加班時數、工作內容等,越詳細越好。這將是您證明加班事實的重要證據。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將推定您在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這大大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負擔。
- 依循公司程序並保留證據:如果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請盡量依循程序提出申請,並保留申請證明(例如申請單副本、電子郵件截圖等)。
- 及時主張權益:一旦發現加班費未給付或延遲給付,應及時向雇主提出請求。若雇主拒絕或置之不理,您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法律途徑。
- 注意請求時效:加班費的請求權有《民法》第126條所定的五年時效限制,務必在時效內主張您的權利。
結論:了解權益,勇敢發聲!
國定假日出勤是您對工作的奉獻,您的權益不容被漠視。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了解國定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給付時間以及雇主應負的責任。請務必妥善保留出勤紀錄,並在必要時勇敢主張您的權益。律點通與您一同守護勞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國定假日出勤,薪水怎麼算才對?
A: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這表示除了您原本的假日薪資(通常是月薪除以30天所得的日薪),雇主還需額外支付一天的工資。例如,若您的日薪是1,200元,國定假日出勤一天,您將獲得1,200元(原薪)+ 1,200元(加倍工資)= 2,400元。
Q: 加班費沒準時拿到,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向雇主請求補發,並載明應補發的金額及要求給付的期限。若雇主仍不理會,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協調處理。必要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加班費及法定遲延利息。請務必保留您的出勤紀錄和薪資明細作為證據。
Q: 公司說我沒申請加班,所以不給錢,合理嗎?
A: 不合理。實務上,法院認為加班申請制只是公司內部管理方便,不能作為雇主免除給付加班費義務的理由。只要您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正常工時外提供勞務,且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您有加班事實卻未制止,雇主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雇主有主動查核員工工時並給付加班費的責任。
Q: 我該怎麼證明我有加班?
A: 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證明:1. 出勤紀錄:打卡紀錄、刷卡紀錄、簽到退表等。2. 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紀錄:下班後仍與主管或同事討論工作、回覆郵件的紀錄。3. 工作日誌或報告:詳細記載工作內容及完成時間。4. 證人:同事的證詞。5. 監視器畫面:證明您在公司停留的時間。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的時間,將推定您在該時間內執行職務,這對勞工舉證很有幫助。
Q: 加班費請求有時效限制嗎?
A: 是的,加班費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根據《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加班費請求權的時效為五年,您應在發現權益受損後,於五年內主張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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