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排班必看:國定假日、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
身為零售業的一份子,你是不是常常在國定假日、週末或特殊節慶被排班?看著同事們放假,自己卻在店裡忙碌,心裡總會想: 「我的薪水到底有沒有算對?」 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就來為你解析,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零售業從業人員在假日出勤時,薪資究竟該怎麼計算,讓你清楚掌握自己的權益,不再霧煞煞!
搞懂你的「假日」種類與薪資標準
在台灣,勞基法將勞工的休息日分成三種,不同種類的假日出勤,薪資計算方式大不同:
假日種類 | 法條依據 | 出勤薪資計算標準 (除了原有薪資外,額外加給) |
---|---|---|
例假 | 勞基法第36條 | 原則上不可出勤,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需加倍給付並補假。 |
休息日 | 勞基法第36條 | 前2小時:加給1又1/3;第3小時起:加給1又2/3。 |
國定假日 | 勞基法第37條、39條 | 加倍發給 (除了原有薪資外,再多給一日薪資)。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簡單來說,國定假日出勤,雇主除了要給你當天上班的薪水,還要再多給你一天的薪水。而休息日出勤,則依出勤時數,有不同的加給倍率。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算?
所有加班費的計算基礎,都是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這裡的「工資」可不只有你的底薪喔!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表示,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且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項目,例如全勤獎金、職務津貼、夜點費等,都應該納入「工資」的計算範圍。雇主不能只用底薪來算加班費,這樣會讓你少領很多!
零售業常見情境:兩個案例告訴你
情境一:店長說我的薪水已經「包」了加班費?
小雅在一家服飾店擔任銷售助理,月薪3萬元。店長總說她的薪水已經很高,裡面包含了所有假日加班費。但小雅發現,每當國定假日上班,薪資單上卻沒有額外的加給。她向勞工局申訴後,法院怎麼看呢?
法院認為,即使雇主給的總薪資高於基本工資,也不能以「包薪制」來規避加班費和假日工資的法定給付義務。雇主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並給付加班費和假日工資。如果薪資明細沒有清楚列出加班費的時數與數額,勞工仍可依法請求。所以,店長說的「包薪制」若未明確區分且低於法定標準,是無效的!
情境二:說好的「責任制」就沒有假日加班費?
阿翰是一家小型連鎖咖啡店的儲備幹部,工作時間彈性,常常需要配合調度到不同分店支援。老闆跟他說,因為他是「責任制」,所以國定假日出勤也只有補休,沒有加倍工資。這樣真的合法嗎?
法院強調,《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的適用非常嚴格。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 (例如監督、管理人員等),且勞雇雙方要簽訂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能不受部分工時規定的限制。對於大部分零售業從業人員,即使是儲備幹部或店長,若未經合法程序核備,就不能隨意適用責任制,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假日加倍工資。
保護你的薪資權益:實用小撇步
- 仔細核對薪資明細: 每個月拿到薪資單,務必確認是否有清楚列出加班費、假日工資的時數與金額。如果只有一個總額,或金額不符預期,就要提出疑問。
- 保留出勤紀錄: 你的打卡紀錄、簽到表、排班表、甚至與主管的LINE對話紀錄(例如主管要求你假日上班的訊息),都是證明你出勤時間的重要證據。
- 了解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知道哪些薪資項目會被計入,才能確保加班費計算基礎正確。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條法規大大減輕了勞工證明加班的責任!只要你的出勤紀錄有記載,就推定你是在工作,雇主如果想反駁,必須提出證據。
結論
了解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保障自己薪資權益的第一步。作為零售業從業人員,你的辛勞值得被公平對待。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楚自己的權益,如果對薪資計算有任何疑問,勇敢地向雇主詢問,或尋求相關協助,讓你的付出得到應有的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月薪已經很高了,老闆說裡面包含了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A: 不一定合理。即使您的總月薪高於基本工資,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仍有義務將「工資」與「加班費」分開計算並給付。如果老闆採取「包薪制」,但薪資明細中沒有明確區分加班費的時數與數額,或經計算後低於法定標準,該約定可能無效。您仍可依法請求應得的加班費。
Q: 排班制下,如果我的休息日或國定假日被調動去上班,薪水怎麼算?
A: 休息日出勤,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又1/3以上,第3小時起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又2/3以上。國定假日出勤,則除了原有薪資外,雇主應再加發一日工資(即加倍發給)。雇主若要調動國定假日,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則仍應依法給付加倍工資。
Q: 哪些薪資項目會被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
A: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所有因工作而獲得,且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報酬,都應計入工資。這不僅限於底薪,還可能包括全勤獎金、職務津貼、夜點費、危險津貼等。判斷標準是該給與是否為雇主制度上經常性發放,而非偶發性或恩惠性。
Q: 我只是去店裡幫忙一下下,沒有打卡,也會算加班嗎?
A: 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只要有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簽到、或足以證明工作時間的通訊紀錄),就推定勞工有執行職務。即使沒有正式打卡,若有其他證據(如主管要求您到店協助的訊息、監視器畫面等)能證明您有提供勞務,仍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雇主有責任置備出勤紀錄至分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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