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碌的服務業人生,常常加班加到懷疑人生,但你真的知道自己的加班費怎麼算才對嗎?特別是公司實施『彈性工時』的時候,那複雜的班表和薪資單,是不是讓你一頭霧水?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來幫你拆解這些法律規定,讓你輕鬆搞懂自己的加班費,不再讓權益睡著!
彈性工時與加班費:服務業員工的必修課
服務業的工時安排常常比較彈性,不像一般朝九晚五的辦公室工作。這背後通常是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實施了 「變形工時」 制度。但無論是哪種工時制度,只要你工作超時,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首先,我們要了解《勞基法》的立法精神:
《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這條文告訴我們,所有勞動條件都必須符合《勞基法》的最低標準,包括你的薪水和加班費。
加班費怎麼算?先搞懂「工資」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計算加班費之前,最核心的問題是:什麼是「工資」? 因為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就是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什麼是「工資」?不只底薪!
《勞基法》對「工資」有明確定義,遠不只是你的底薪而已: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是你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具有「經常性」且是「勞務對價」 (也就是你提供勞務應得的報酬)的錢,不論名目是「本薪」、「伙食津貼」、「全勤獎金」、「交通津貼」等等,都應該被算進你的「工資」裡,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礎。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算?
了解工資範圍後,就能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了。通常,這是將你每個月的所有經常性給與總額,除以你約定的每月正常工作時數(例如:月薪總額 ÷ 240小時,如果你的正常工時是每天8小時、每月30天)。
彈性工時下的加班費計算
服務業常會遇到「變形工時」制度,例如「二週變形」、「四週變形」或「八週變形」。這些制度允許公司在一定範圍內彈性調整你的工作時間,但不是沒有限制!
變形工時的合法性與限制
公司要實施變形工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行業限制: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的行業。服務業許多行業都適用。
- 程序同意:必須經過工會同意,如果公司沒有工會,則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 排班規定:排班必須符合《勞基法》對每日、每週工時上限,以及例假、休息日的規定。例如,即使是變形工時,每日正常工時通常不能超過10或12小時(依不同變形工時而定),且例假、休息日仍有最低天數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第30條之1規定了變形工時的細節。 《勞動基準法》第36條則規定了例假與休息日的安排。
重點來了: 即使公司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只要你實際工作時間超過了變形工時制度所分配的「正常工作時間」 ,超出的部分仍然是 「延長工時」 ,雇主就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加班費的計算倍率
《勞基法》第24條明確規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倍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n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n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n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n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平日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加給1/3(1.33倍);第3小時起,每小時加給2/3(1.66倍)。
- 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加給1又1/3(1.33倍);第3小時起,每小時加給1又2/3(1.66倍)。
- 國定假日/例假/特休加班:當天工資加倍發給(2倍)。
責任制?請小心!
有些服務業員工可能會被告知是「責任制」,好像就沒有加班費。但請注意, 「責任制」的適用非常嚴格!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條文俗稱「責任制」,但它只適用於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而且勞雇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約定,並報請你工作所在地的「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果這些條件沒有全部符合,那麼你的「責任制」約定就是無效的,公司還是要遵守《勞基法》的工時和加班費規定。
實際案例分享:你的權益,法院怎麼看?
案例一:小雅的薪資單之謎
小雅在一家咖啡廳工作,月薪38,000元,薪資單上寫著「本薪」、「工作津貼」、「伙食津貼」和「全勤獎金」。公司計算加班費時,卻只用「本薪」來算。小雅覺得不對勁,因為她每個月都領到這些津貼和獎金。 後來法院判決指出,只要是公司按月支付,且是小雅工作應得的報酬(經常性給與),不論名目是什麼,都應該計入工資總額。所以,小雅的38,000元都應該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公司必須補足短少的加班費。
律點通提醒: 你的薪資單上,除了本薪,其他經常性發放的津貼、獎金,都可能是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喔!
案例二:阿明的排班困擾
阿明到一家連鎖餐廳上班,簽約時公司說他們實施「二週變形工時」。阿明發現自己的班表經常變動,有時候一天上10小時,有時候又很短,而且總覺得加班費不對。公司說這是勞資會議通過的,阿明簽約就代表同意了。 然而,法院認為,勞資會議的決議不能直接取代個別勞工的勞動契約。如果公司沒有在阿明的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變形工時的排班方式,或者沒有和阿明個別協商同意,那麼公司單方面分配工時,超出《勞基法》正常工時的部分,仍然要給加班費。
律點通提醒: 即使公司有勞資會議決議,關於你的工時安排,最好還是要在你的勞動契約中清楚載明或經你個別同意,才能確保你的權益。
服務業員工,保護自己的加班費權益!
- 保留出勤紀錄:請務必保留你的班表、打卡紀錄、刷臉紀錄、甚至是手寫的出勤單。這些都是未來維護權益的重要證據。依《勞基法》規定,你可以向公司申請出勤紀錄的副本或影本。
- 仔細核對薪資單:確認你的月薪總額中,哪些項目被計入「工資」來計算加班費。如果有疑慮,可以向公司人資或會計詢問。
- 了解公司的工時制度:詢問公司是否有實施變形工時,是哪一種(二週、四週、八週),以及相關的排班規定。如果公司沒有合法程序實施變形工時,就不能隨意調動你的正常工時。
- 警惕「包薪制」 :如果公司說你的薪水已經「包」了加班費,請務必確認薪資結構中是否有明確區分平日工資和加班費,且加班費是否符合《勞基法》的最低標準。否則,這種約定可能是無效的。
結論
身為服務業的一份子,你付出的時間和勞力都應該得到應有的報酬。了解《勞基法》關於彈性工時和加班費的規定,是保護自己權益的第一步。下次拿到薪資單,或者看到班表時,多一份心,仔細核對,讓你的每一分努力,都能換來合理的薪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公司有沒有合法實施變形工時?
A: 你可以向公司的人資部門或主管詢問,了解公司是實施哪一種變形工時(二週、四週或八週)。同時,公司實施變形工時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例如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排班要符合每日、每週工時及例假、休息日的限制。如果公司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或排班不符規定,就可能是不合法的變形工時。
Q: 我的薪資單上寫了「伙食津貼」、「全勤獎金」,這些會算在加班費裡嗎?
A: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只要這些津貼和獎金是因你的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也就是每月或定期發放,不是偶發或恩惠性質),就應該被計入「工資」總額,作為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基礎。所以,通常情況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都應該算進去。
Q: 公司叫我「責任制」,但我覺得我不是,該怎麼辦?
A: 「責任制」的適用非常嚴格,只適用於《勞基法》第84條之1所規範的特定工作者,且必須經過勞動部核定公告。此外,勞雇雙方還需要簽訂書面約定,並報請你工作所在地的「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果你的工作不符合這些條件,或約定未經核備,那麼「責任制」的約定是無效的,公司仍應遵守《勞基法》的工時及加班費規定。你可以向公司詢問相關核備文件,或向當地勞工局諮詢。
Q: 如果公司不給加班費,我可以怎麼做?
A: 首先,請務必保留所有出勤紀錄(打卡、班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和薪資明細。你可以先向公司的人資或主管提出申訴。如果公司不處理或不承認,你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官方協助。勞工局會介入協調,若調解不成,也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Q: 加班費的請求有期限嗎?
A: 有的,根據《民法》規定,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這表示你必須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的五年內提出請求。超過這個期限,公司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你就可能無法成功追討加班費了。因此,建議你一旦發現權益受損,應盡快處理。
Q: 如果我被要求在休息日上班,薪水怎麼算?
A: 根據《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另再加給1又1/3(即1.33倍)。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另再加給1又2/3(即1.66倍)。 請注意,休息日出勤的工時會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通常為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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