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工時合法嗎?八週變形工時員工必知權益與加班費計算
你的班表是不是常常變來變去?有時候早班,有時候晚班,甚至連續好幾天都上班?這可能就是公司實施了「彈性工時」!但你知道嗎,彈性工時可不是公司說了算,背後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來保障你的權益。今天律點通就來帶你了解,身為彈性工時員工,你該知道的法律眉角,確保你的工時和休息都符合規定!
法律小教室:什麼是八週彈性工時?
「八週彈性工時」,又稱「八週變形工時」,是《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為了讓特定行業能彈性調配人力而設計的制度。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雇主可以在八週內,將總共320小時(8週 x 每週40小時)的正常工時彈性分配。但這裡有個非常重要的重點:即使實施八週彈性工時,你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仍然不能超過8小時! 也就是說,公司不能排班讓你某天正常工作10小時,然後說這是彈性工時的一部分。如果超過8小時,就應該算加班。
此外,每週工作總時數也不能超過48小時。這項制度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例如製造業、營造業、運輸倉儲業等。
你的休息權益:例假與休息日
彈性工時雖然讓排班更靈活,但你的休息權益依然受到保障。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這表示:
- 每七天內,你至少要有一天例假:例假原則上是不能出勤的,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需給予加班費及補假。
- 每八週內,例假和休息日加起來至少要有十六天:這確保你在八週內有足夠的休息天數,公司不能為了彈性而大幅減少你的休息。
關鍵!雇主必須合法取得同意
實施八週彈性工時,可不是公司單方面說了算。這是法律保障勞工權益的關鍵防線!
- 有工會的公司:必須取得企業工會的同意。
- 沒有工會的公司:必須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且勞資會議的召開程序、勞資代表的產生方式及決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確保其合法性與有效性。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69號判決 (南山人壽案) 就曾明確指出,雇主延長工時必須經工會同意,這是強制規定。即使個別勞工同意加班,也無法免除雇主未經工會同意的行政法上義務。這顯示了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權的絕對性與優先性。
實務案例:公司自行公告彈性工時,後果如何?
小陳在一家製造業公司上班,公司突然公告要實施彈性工時,班表變得更不固定。小陳覺得權益受損,但公司說這是為了營運需求,而且是「彈性工時」,所以多上的班不算加班。後來,勞動檢查發現,這家公司根本沒有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合法同意,就自己決定變更工時。法院最終判決公司違法,必須補發小陳的加班費。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事業單位屬於可以適用彈性工時的行業,但若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合法同意而自行變更工作時間,則不構成合法之彈性工時。雇主仍應受《勞動基準法》原則性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工時的限制,超過的部分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彈性工時下的加班費怎麼算?
如果你的工作時間超過了《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正常工時上限(例如每日8小時),或者在休息日出勤,公司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計算標準如下:
- 延長工作時間(平日加班):
- 前2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1.33倍)。
- 再延長2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即1.66倍)。
- 休息日工作:
- 前2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即1.33倍)。
- 第3小時起: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即1.66倍)。
給彈性工時員工的實用建議
- 確認公司是否合法實施:詢問公司是否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八週彈性工時,並可要求查閱相關會議紀錄。
- 了解你的班表規則:確認公司排班是否符合「每日正常工時不超過8小時」、「每七日至少一日例假」及「每八週至少十六日例假與休息日」的規定。
- 記錄你的出勤時間:詳細記錄每日上下班時間,這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證據。
- 計算你的加班費:如果發現有加班情況,可依上述標準試算加班費,並與公司核對。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工作
彈性工時制度的目的是讓企業營運更具彈性,但絕不能犧牲勞工的合法權益。身為彈性工時員工,了解這些法律規定,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當你對工時安排或加班費計算有疑問時,勇敢地向公司詢問或尋求協助,讓自己的工作權益不打折!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公司說實施彈性工時,但我每天都工作超過8小時,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即使實施八週彈性工時,勞工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仍然不得超過8小時。如果公司排班讓你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那超過的部分就應該視為延長工時(加班),公司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若公司未經合法程序實施,則所有超過每日8小時或每週40小時的部分都應算加班。
Q: 公司沒有工會,勞資會議的決議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A: 是的,如果公司沒有工會,勞資會議的決議在符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合法程序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這包括勞資會議的召開程序、勞資代表的產生方式(勞方代表必須由勞工選舉產生)及會議決議內容,都必須符合規定。若程序不合法,決議可能被認定無效。
Q: 如果公司排班讓我連續上班好幾天,該怎麼辦?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實施八週彈性工時的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這表示公司不能讓你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如果你被排班連續上班超過六天,公司就已違反規定。你可以先向公司的人資部門或主管反映,如果問題未解決,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Q: 彈性工時下,我的加班費怎麼算?
A: 彈性工時下,加班費的計算方式與一般工時相同。如果你的工作時間超過了每日8小時的正常工時上限,或在休息日出勤,公司就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平日加班前2小時加給1/3以上,之後加給2/3以上;休息日工作前2小時加給1又1/3以上,之後加給1又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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