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的夥伴們,你是不是常常覺得自己的工作時間跟別人不太一樣?有時候一天工時特別長,有時候又可以集中休假?這很可能就是你的公司實施了「四週彈性工時」。這個制度讓公司在排班上更有彈性,但身為勞工的你,知道自己的權益有沒有被影響嗎?今天,律點通就來跟大家聊聊四週彈性工時,讓你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時間到底怎麼算才合法!
你的工時為什麼會「變形」?認識四週彈性工時
「四週彈性工時」是《勞動基準法》為了某些特定行業(包括製造業在內)所設計的一種工時安排方式。簡單來說,它允許公司在四週的總工時不變(原則上是160小時,以每週40小時計算)的前提下,把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做彈性調整。
這表示什麼呢?原本我們都知道,每天正常工時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但在四週彈性工時下,你的公司可以在某些日子讓你工作超過8小時,甚至到10小時,而這仍然被視為「正常工時」,不算加班。不過,即使實施彈性工時,每天總工時(含加班)還是不能超過12小時。
這個制度的目的是讓公司能夠更靈活地調配人力,特別是當生產線有急單、旺季或特殊排班需求時。但要實施這個制度,公司可不是說了就算,必須符合嚴格的條件!
公司要怎麼做才能合法實施四週彈性工時?
這部分對你來說非常重要,因為這是判斷公司排班是否合法的第一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的規定,公司必須滿足以下兩個主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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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必須被指定: 你的公司所屬的行業,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勞動部)有特別指定可以實施四週彈性工時的行業。製造業通常是符合這個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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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經過「團體同意」程序: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公司不能自己決定要實施彈性工時,一定要經過勞工代表的同意。同意的方式有兩種:
- 如果有工會: 公司必須跟工會協商,並取得工會的書面同意。
- 如果沒有工會: 公司就必須召開合法有效的「勞資會議」 ,並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請注意,這個勞資會議可不是隨便開開就好,它的召開程序、勞方代表的產生方式、會議紀錄等等,都必須嚴格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才算是「合法有效」的會議。如果會議不合法,那麼公司實施的彈性工時制度也可能被認定無效。
你的休假權益會不會縮水?例假與休息日的調整
實施四週彈性工時後,你的例假和休息日安排也會跟著調整。原本是「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例假、一天休息日」,現在會變成:
- 每兩週內: 至少要有兩天例假。
- 每四週內: 例假和休息日加起來,至少要有八天。
《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這表示公司在四週的週期內,可以更彈性地安排你的休假,但總體來說,該給你的假還是不能少。不過,即使是彈性工時,公司還是要盡量避免讓你連續工作超過六天,這是為了保障你的身體健康。
超時工作怎麼算?加班費的權益
在四週彈性工時下,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會有點不一樣。
- 每日正常工時超過10小時的部分,才算延長工時(也就是加班)。
- 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的部分,也算延長工時。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請記得,只要是加班,公司就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給你加班費。
公司沒照規定來,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公司沒有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合法實施四週彈性工時,例如:
- 沒有經過合法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排班超過規定的每日工時或連續工作日數。
- 沒有給足例假或休息日。
- 沒有給付加班費。
那麼公司就會面臨主管機關的罰款,最高可達新臺幣100萬元!
《勞動基準法》第79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
實際案例告訴你:彈性工時的「眉角」在哪裡?
法律條文可能有點生硬,我們來看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你就更能理解這些規定對你的影響了。
案例一:補習班老闆說有開會,法院卻說不算數!
小陳在一家補習班工作,公司突然說要實施「四週彈性工時」,結果小陳發現自己有時候一天要上課超過8小時,而且休息日也常常被要求來上班,卻沒拿到足夠的加班費,甚至有連續十天沒休假的情況。公司老闆卻說:「我們有開過勞資會議同意啊!」
但主管機關來檢查後,發現補習班老闆提供的會議紀錄,根本沒有清楚寫明哪些人是勞方代表、哪些人是資方代表,也看不出來勞方代表是怎麼選出來的。結果法院判決,因為這個會議不符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所以根本不能算是《勞動基準法》裡說的「勞資會議」。
這個案例提醒你: 就算公司說有開過勞資會議,你也要留意會議是否真的「合法」。如果會議的程序不對,勞方代表不是合法選出的,那麼公司說要實施的彈性工時,可能就沒有法律效力。這時候,你的工時和休假還是應該回到最基本的《勞動基準法》規定,如果公司沒照做,就是違法!
案例二:簽了同意書,就代表放棄權益了嗎?
阿美在一家製造業公司上班,公司表示要實施四週彈性工時,並且讓阿美在簽勞動契約的時候,也簽了一份同意書,表示她同意公司採行這個制度,也同意公司可以調移國定假日。後來阿美覺得公司排班不合理,而且加班費也沒給足,就主張公司違法,想要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公司未能提出確實的勞資會議紀錄來證明有合法同意,但阿美在到職時確實簽署了勞動契約,裡面包含了四週彈性工時的約定。而且,法院仔細檢視阿美的實際出勤紀錄、休假天數和加班費給付情況,認為公司對阿美的勞動條件並沒有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因此,法院最後沒有支持阿美的主張。
這個案例提醒你: 雖然公司實施彈性工時,原則上必須經過勞資會議(或工會)的團體同意,但如果你在簽署勞動契約或其他文件時,已經個別同意了彈性工時的安排,而且公司實際給予的勞動條件也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那麼你日後要主張公司違法可能就會比較困難。所以,簽任何文件前,務必看清楚內容!
給製造業勞工的實用建議:保護你的工時權益!
了解了四週彈性工時的規定後,身為製造業的你,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1. 搞清楚公司有沒有合法實施彈性工時
- 詢問公司: 你的公司是否被勞動部指定為適用四週彈性工時的行業?公司有沒有經過工會同意,或者召開過合法的勞資會議並取得同意?你可以向公司的人資部門或主管詢問。
- 查閱工作規則: 如果公司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公司應該會把四週彈性工時的相關規定納入工作規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你可以要求查閱這份工作規則,確認是否有關於彈性工時的詳細說明。
- 留意勞資會議: 如果公司沒有工會,是透過勞資會議同意的,你可以留意勞資會議的召開是否符合規定,例如勞方代表是否經過選舉產生、會議紀錄是否公開透明等。
2. 仔細核對你的排班表和出勤紀錄
- 每日工時: 在四週彈性工時下,你每天的正常工時最長可以到10小時。如果你一天工作超過10小時,那超過的部分就應該算加班,公司要給你加班費。
- 總工時: 四週內正常工時總和不能超過160小時。
- 休假天數:
- 每兩週內,公司至少要給你兩天例假。
- 每四週內,例假和休息日加起來,至少要有八天。
- 連續工作日: 即使是彈性工時,公司也應盡量避免讓你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如果你發現自己連續工作超過六天,應該向公司反映。
- 保留出勤紀錄: 務必自己保留好你的出勤打卡紀錄、班表,或任何可以證明你工作時間的資料。這是未來發生爭議時,保護自己的重要證據。
3. 簽署文件前請三思
- 勞動契約: 簽署勞動契約時,務必仔細閱讀關於工時、休假、加班費的條款。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問清楚再簽。
- 加班同意書或變形工時同意書: 公司可能會要求你簽署一些關於加班或變形工時的同意書。在簽署前,請確認你完全理解其內容,以及這是否會影響你的權益。
4. 遇到問題,尋求協助
如果你發現公司實施的四週彈性工時有疑慮,或者你的權益受損,不要害怕。你可以:
- 向公司的人資部門或主管反映。
- 向公司內部的工會尋求協助(如果有工會的話)。
- 撥打勞動部1955勞工申訴專線,或向當地勞工局諮詢和申訴。
結論:了解權益,安心工作!
四週彈性工時制度的目的是讓公司營運更靈活,但絕不是讓你的權益縮水。身為製造業的勞工,了解這些基本規定,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請記住,公司要實施彈性工時,必須經過合法程序,並且要確保你的總工時、休假天數和加班費都符合法律規定。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楚地了解四週彈性工時,讓你安心工作,不再對排班和工時感到疑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四週彈性工時是什麼?跟一般工時有什麼不同?
A: 四週彈性工時是一種特殊的排班制度,允許公司在四週的總工時不變(通常是160小時)的前提下,彈性調整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這代表某些日子你可能工作超過8小時(最長到10小時),但這仍算正常工時,不算加班。一般工時則嚴格限制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
Q: 我的公司要實施四週彈性工時,我怎麼知道是不是合法的?
A: 首先,確認你的公司所屬行業是否經勞動部指定適用。最重要的是,公司必須經過「團體同意」程序:如果有工會,要經工會同意;如果沒有工會,則要召開「合法有效的勞資會議」並取得同意。你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勞資會議紀錄或工作規則來確認。
Q: 實施四週彈性工時後,我的例假和休息日會不會變少?
A: 不會變少,但會調整安排方式。法律規定,每兩週內至少要有兩天例假,每四週內例假和休息日加起來至少要有八天。公司可以在這四週內彈性安排你的休假,但總天數不能少於法定最低標準。
Q: 如果我一天工作超過10小時,那怎麼算?
A: 在四週彈性工時下,如果你的每日正常工時已經排到10小時,那麼超過這10小時的部分,才算延長工時(加班)。公司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給你加班費。同時,每天總工時(含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
Q: 我懷疑公司沒有合法實施彈性工時,該怎麼辦?
A: 你可以先收集你的出勤紀錄、班表等資料,然後向公司的人資部門或主管反映。如果問題無法解決,可以向勞動部1955勞工申訴專線或當地勞工局尋求諮詢和申訴,他們會協助你確認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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