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工時員工必看:您的加班費,公司算對了嗎?
身為彈性工時的您,是否曾有過這樣的疑問:明明工作時間比別人長,但公司卻說還沒達到「加班」標準?在台灣,許多企業為了營運彈性,會採用「變形工時」制度。這項制度雖然為公司帶來便利,但也常讓員工對自己的工時權益感到模糊。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在變形工時制度下,您的加班費究竟該怎麼算,以及如何聰明保護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變形工時?您真的適用嗎?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變形工時」。它並非指隨意調整工作時間,而是《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允許雇主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將正常工時重新分配的制度。這讓公司能因應淡旺季或特殊需求,彈性調配人力,但同時也對勞工的工時與休息權益設下保障。
變形工時的合法實施,有幾個重要前提:
- 行業適用性:您的公司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得適用變形工時的行業。並非所有行業都能實施。
- 程序合法性:雇主需經過工會同意,如果沒有工會,則應經「勞資會議」同意。請注意,這是一個集體協商的過程,不是公司單方面說了算。
- 個別勞工同意:即使勞資會議通過,涉及到您個人勞動條件的變更(例如國定假日調移),仍需徵得您「個人」的同意,而且必須明確約定。
- 明確約定:您的勞動契約中,應明確記載公司採行變形工時制度。
變形工時主要分為「二週變形」、「八週變形」和「四週變形」。以最常見的四週變形工時為例,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在符合上述前提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將其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二、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週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日,其例假及休息日,得於該週期內為調整。三、勞工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白話解釋:也就是說,在四週變形工時下,您的每日正常工時可達10小時,但四週內正常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160小時。超過這些時數,就應認定為加班。此外,每兩週至少要有兩天例假和兩天休息日,這些休息日可以在四週內彈性調整。
變形工時下,加班費怎麼算?
了解了變形工時的合法性後,最重要的就是加班費的計算了。在變形工時下,加班的認定標準與一般工時有所不同,但原則依然是保障您的權益不變。
加班費的計算原則:
- 正常工時範圍外:當您的每日工作時間超過變形工時制度下所分配的「正常工作時間」(例如四週變形下的每日10小時),或每週/四週工作總時數超過變形工時制度下的總時數限制時,超過的部分就屬於「延長工時」,雇主就應該給付加班費。
- 休息日出勤:即使實施變形工時,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的原則不變。如果您在休息日出勤,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白話解釋:休息日的前2小時,您的時薪會是平常的1.33倍;超過2小時後,時薪會是平常的1.66倍。此外,休息日出勤的時數,還會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的限制(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經同意可至54小時)。
- 國定假日出勤:國定假日原則上應放假,若因公司需求必須出勤,需徵得您「個人」同意,且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第39條)。如果公司將國定假日調移,也必須明確告知您調移後的休假日期。
借鏡他人經驗:真實案例解析
許多勞工在變形工時制度下,常因不了解規定而權益受損。以下我們將透過兩個真實的法院案例,改編為生活情境故事,讓您更清楚如何保護自己。
案例一:勞資會議決議,不等於您個人的同意
小陳是某客運公司的司機,公司因排班需求,採用了二週變形工時。公司主張勞資會議已通過變形工時,且小陳簽訂勞動契約時也接受了。然而,公司卻未與小陳個別協商他的實際工作時間分配。小陳常常覺得自己超時工作,但公司卻說都是在「正常工時」範圍內。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即使勞資會議通過了變形工時決議,這只是實施的前提要件,不代表公司可以單方面決定您的個人工時安排。涉及到您個人勞動條件(如工作時間、休息日)的變更,公司仍需與您個別協商並取得您的同意。因此,小陳的超時工作仍應被認定為加班,公司必須支付加班費。
給您的提醒:勞資會議的決議固然重要,但您的「個人同意」更是關鍵!簽署勞動契約或任何文件前,務必仔細審閱,確認您同意的內容是否符合您的期待。
案例二:工時互抵?小心您的加班費被「吃掉」!
阿美在高鐵公司擔任站務人員,公司也實施了二週變形工時。公司有一套「班表內加班」制度,如果阿美在某天多工作了幾個小時,公司會將這些時間與她以前發薪週期「不足時數」的部分互抵,而不是直接發給加班費。此外,公司也曾單方面調移國定假日,卻沒有明確告知阿美調移後的補休日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公司這種「工時互抵」制度,實質上是規避了《勞動基準法》第24條關於加班費的強制規定,導致勞工無法領到應有的延長工時工資,因此是違法的。加班費應直接給付,補休是勞工的選擇權。此外,國定假日調移不僅需要勞工「個人」同意,還必須「明確告知」調移後的休假日期,否則也是違法。
給您的提醒:公司不能用「工時互抵」或「補休」來取代應給付的加班費。加班費是您的勞動所得,應依法給付。若公司有類似做法,您有權要求依法給付加班費。
彈性工時員工,您該如何保護自己?
了解這些規定後,身為彈性工時員工的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了解公司制度:搞清楚公司是否合法實施變形工時,以及您所適用的具體工時分配和加班認定標準。
- 詳實記錄工時:保留自己的出勤紀錄,包括每日實際工作起訖時間、休息時間。這將是證明您加班事實的重要證據。
- 審慎簽署文件:對於任何涉及工時、薪資、休假權益的文件,務必仔細閱讀,不輕易簽署放棄加班費等不利條款。若有疑問,可先諮詢或拒絕簽署。
- 積極主張權益:若發現公司有違法情事,應及時向公司提出異議。如果公司不予理會,可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申訴,或尋求法律諮詢。
結論:掌握權益,安心工作
彈性工時制度的本意是提供勞資雙方彈性,但絕不能犧牲勞工的合法權益。身為彈性工時員工的您,掌握變形工時下的加班認定標準,了解自己的權利,並懂得如何保護自己,是您安心工作的最佳保障。請記住,您的勞動付出應得到應有的報酬,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是每個勞工都應該做到的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實施變形工時,但我從未簽署任何同意文件,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即使公司所屬行業適用變形工時,且經過勞資會議同意,但如果涉及您個人勞動條件的變更(例如工時分配、國定假日調移),仍需徵得您「個人」的同意。若您未曾簽署同意文件,公司單方面實施的變形工時對您可能不具效力,您的工時認定仍應回歸《勞動基準法》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標準,超過部分應計加班費。
Q: 公司要求我加班後只能補休,不能領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A: 不合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依法加給加班費。補休是勞工的「選擇權」,而非雇主單方決定的。換句話說,公司必須先依法給付加班費,之後您才能選擇是否將加班費換成補休。如果公司直接要求您只能補休而不能領加班費,這是違法的行為。
Q: 我的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但我常常來不及申請就超時工作,這樣還能主張加班費嗎?
A: 可以主張。雖然公司設有加班申請制度,但如果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您因業務需要而超時工作,卻未制止或予以受領,或者您因畏懼而不敢如實申報,實務上仍可能認定存在加班事實。特別是《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所載時間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需負舉證責任證明該時段非工作時間。因此,請務必保留您的實際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等,作為證明。
Q: 公司將我的國定假日調移,但沒有明確告知我哪天可以補休,這樣可以嗎?
A: 不可以。國定假日調移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一、徵得您「個人」同意;二、必須「確明」所調移應放假日之休假日期。如果公司沒有明確告知您補休日期,或您並未同意調移,那麼公司就不能單方面將您的國定假日調走。若您在原國定假日出勤,應依法領取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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