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勞資風險:責任制、高階主管身份與合規策略
在瞬息萬變的金融產業,高效率與靈活性是成功的關鍵。然而,許多金融業主管可能對「責任制」或高階經理人的勞工身份存在誤解,導致潛在的勞資爭議與法律風險。您是否曾認為,只要職稱是經理、副總,或簽訂了「責任制」合約,就能免除《勞動基準法》的限制?事實上,台灣的勞動法令對此有著嚴格的規範。本文將深入解析這些迷思,並提供金融業主管實用的合規建議。
責任制迷思:不是所有高階職位都適用
許多人以為,「責任制」就是工時彈性、沒有加班費。但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是勞動條件的「例外」規定,它允許特定工作者不受一般工時、例假、休假等限制,但必須符合極為嚴格的條件。這條文的目的是為了因應某些特殊性質工作,而非讓雇主規避勞基法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從上述條文可見,要合法適用責任制,必須同時符合三大要件:
-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您的職位必須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特定類型工作者(例如金融業中常見的「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 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必須與員工簽訂書面約定,明確記載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這份約定內容應參考勞基法基準,且不能損及員工健康福祉。
-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關鍵的一步。這份書面約定必須報請勞務提供地的當地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核備。實務上,行政法院普遍認為,未經核備的責任制約定,在公法上不具排除勞基法一般規定的效力。這意味著,即使您與員工簽了約,若未核備,雇主仍可能因違反一般工時規定而受罰。
高階主管,你是勞工還是委任?
在金融業,許多高階主管擁有決策權,工作時間彈性,常被誤認為與公司是「委任關係」,而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然而,法院在判斷勞雇關係時,並非單純依職稱或合約名稱,而是採實質從屬性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第6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判斷從屬性通常包含:
- 人格從屬性:員工是否受公司指揮、命令、調度,並須親自履行職務?
- 經濟從屬性:員工是否依附公司,為公司經營目的勞動,不負擔業務盈虧風險?
- 組織從屬性:員工是否納入公司組織體系,與同事分工合作,受內部規範制約?
即使是副總經理等高階職位,若其工作內容仍需遵守公司規定、接受指揮監督、有出勤管理、不直接承擔經營風險,則仍可能被認定為勞工,而全面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保障。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管理盲點
案例一:高階主管的「勞工」身份認定
某金融科技公司的一位副總經理,職稱雖高,對部分業務有核決權限,但其與公司簽訂的是「聘僱暨保密合約書」,約定需遵守公司管理規章、接受職務調整,且有差勤管理(如請假需填單)。公司主張其為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然而,法院審理後認定,這位副總經理實質上具有人格、經濟及組織從屬性,工作內容仍受公司指揮監督,且領取固定薪資不負營運風險,因此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工。法院強調,勞動契約的認定應實質重於形式,不因職稱或契約名稱而改變。
案例二:責任制未核備的代價與待命時間爭議
某保全公司因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就與員工約定責任制工時,並將員工在工作場所的「休息時間」認定為非工作時間。結果,公司因此被勞工局裁罰。法院重申,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核備」是公法上排除勞基法一般規定的生效要件。未經核備,雇主仍需遵守一般工時規定。此外,法院認定,若員工在所謂的休息時間內,仍需隨時處理事務或處於備勤待命狀態,無法自由利用時間,則該時間仍應被認定為工作時間,雇主應計入工時並給付相應報酬。
金融業主管必備:勞資合規管理實務
為避免勞資爭議與行政罰鍰,金融業主管應掌握以下關鍵:
- 勞工身份辨識實質化:定期審視高階主管及其他特殊職位的工作內容、指揮監督關係、報酬結構及風險承擔情況,而非僅憑職稱或合約名稱判斷。若具備從屬性,即應視為勞工。
- 責任制適用嚴謹化:
- 確認職位是否屬於勞動部公告的適用對象。
- 與員工簽訂的書面約定,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這是公法上生效的關鍵。
- 約定內容應參考勞基法基準,並確保不損及員工健康福祉。
- 工時與休息時間管理透明化:
-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且休息時間應是員工可自由利用,不受雇主指揮監督的時間。確保員工的休息時間是真正的休息,而非待命。
- 建立完善的出勤紀錄制度,記錄至分鐘,並保存五年。
- 加班費與特休給付合規化:
-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確實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及休息日出勤工資。即使是高階主管,若被認定為勞工且有加班事實,也應給付。
-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應折算工資發給,或經協商遞延。
- 確保給付的工資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的基本工資。
結論
在金融業,勞資關係的合規管理不僅是法定義務,更是維護企業聲譽、降低營運風險的重要一環。切勿輕忽勞動法令的強制性,誤將高階職位或責任制視為規避法規的途徑。透過實質審查勞工身份、嚴格遵守責任制適用要件、以及透明化的工時與報酬管理,金融業主管將能有效建構穩健的勞資關係,確保企業永續發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公司已經和高階主管簽訂了「委任契約」,這樣他們就不算勞工了吧?
A: 不一定。法院在判斷勞雇關係時,會採「實質從屬性」原則,而非僅依契約名稱或職稱。即使簽訂委任契約,若主管在工作上仍受公司指揮監督、有出勤管理、不承擔營運風險,且報酬具固定性,仍可能被認定為《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工」。建議您審視其工作內容、考勤制度及報酬結構,進行實質判斷。
Q: 我們公司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職位,但沒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有什麼問題?
A: 法律風險極高。根據行政法院的見解,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的責任制約定,在公法上不具排除勞基法一般規定的效力。這表示,您的公司仍需遵守《勞動基準法》關於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例假、休假等規定。一旦被勞工局勞檢或員工申訴,可能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需補發加班費等差額。
Q: 高階主管常常需要加班,但他們薪水很高,是不是就不用給加班費了?
A: 如果該高階主管被認定為《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工」,且有延長工時的事實,則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薪資高低與是否給付加班費沒有直接關係,關鍵在於該員工是否具備勞工身份。若要避免加班費爭議,務必確認其是否合法適用責任制且已完成核備,或建立明確的加班申請核准制度。
Q: 我們公司員工在午休時間或下班後,有時仍會接聽客戶電話或處理緊急事務,這段時間算工作時間嗎?
A: 是的,這段時間很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判斷休息時間的關鍵在於員工是否能「完全脫離雇主指揮監督,自由利用時間」。如果員工在午休或下班後仍需待命或處理公務,即使沒有實際「打卡」,該時間仍應計入工作時間。建議公司明確界定休息時間的權責,並確保員工在此期間能完全自主支配,否則應將其計入工時並給付相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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