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業司機必看:工時、加班費與輪班休息,你的權益知多少?
各位每天在路上奔波的運輸業司機大哥、大姐們,您辛苦了!您是否曾疑惑,我在車上等待載貨、等客人,這段時間到底算不算工作?加班費怎麼算才對?連上兩班中間休息時間不夠,公司這樣排班合法嗎?這些問題都關係到您的薪水和健康!
「律點通」知道運輸業的工時型態比較特別,但您的勞動權益一樣受到《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的保障。今天,我們就來好好聊聊,如何保障您在輪班制度下的加班認定與休息權益,讓您開車更安心,薪水不吃虧!
你的「工作時間」到底怎麼算?
很多司機朋友會問,我雖然沒在開車,但人必須在車上或指定地點待命,等著隨時出勤,這算不算工作時間?答案是:很有可能算!
《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的定義,在 《勞動基準法》第2條中指出,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報酬,都算工資,這也是計算加班費的基礎。而「工作時間」的認定也很重要,只要您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者「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即使沒有實際開車,但活動自由受到限制,不能自由離開,這段時間就應該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舉例來說:如果您是貨運司機,車子停在貨運站等待調度,雖然您沒在搬貨或開車,但被要求必須在現場待命,不能隨意離開,隨時準備出車,那麼這段「待命」時間就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因為您的活動自由受到限制,且是為了工作而保持警戒,這就符合了「工作時間」的定義。
加班費怎麼算才對?別被「值班津貼」給騙了!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只要您的工作時間超過這個正常工時,公司就應該依法給付加班費。這可不是隨便給個「值班津貼」就能打發的!
《勞動基準法》第24條明確規定了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以上。」
簡單來說,就是平日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要多給1/3的工資;超過2小時的部分,每小時要多給2/3。如果是休息日出勤,前2小時要多給1又1/3,超過2小時則要多給1又2/3。此外, 《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也規定,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休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重點提醒: 許多公司會用「值班費」來稱呼待命或延長工時的報酬,但如果這筆錢低於勞基法規定的加班費標準,就是違法的!除非您屬於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特殊工作者(且經主管機關核備),否則「值班」原則上就是「加班」,公司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輪班司機的休息權益:連續11小時很重要!
對於採取輪班制的司機朋友來說,連續的休息時間非常重要,這關係到行車安全和您的身體健康。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這條規定白話文就是,當您換班的時候,從您實際下班的那一刻起,到下一個班次報到之前,至少要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 公司不能只看排班表上的時間,如果因為加班或其他原因,導致您實際休息時間不足11小時,那公司就可能違法了。
實際案例分享: 想像一位長途客運司機,原訂晚上10點下班,隔天早上9點上班,班表看起來休息超過11小時。但因為路上塞車或突發狀況,實際開到終點站已經是半夜12點,隔天早上9點又要出車。這樣一算,他實際休息時間只剩下9小時,就明顯違反了勞基法連續11小時休息的規定。法院會認定,公司必須確保司機有足夠的實際休息時間,而不是只看排班表。若公司違反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還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
給司機大哥的實用建議:保護自己這樣做!
- 完整記錄出勤: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無論公司有沒有打卡機,您都應該自己記錄每天的實際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以及中間是否有待命或值班。手機拍照、記事本記錄都是好方法。
- 了解工時認定: 只要您在公司指揮監督下,即使沒有實際工作,但活動自由受限,隨時準備提供勞務,都應該算是工作時間。
- 核對薪資明細: 仔細核對每個月的薪資單,確認加班費是否依照勞基法第24條的標準計算,而不是用低於法定的「值班津貼」或「誤餐費」等名義給付。
- 注意輪班間隔: 如果您是輪班司機,務必確保每次換班之間有至少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如果發現不足,應立即向公司反映。
結論
運輸業的辛苦,律點通都看在眼裡。了解自己的勞動權益,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請記住,無論是「待命時間」的認定、「加班費」的正確計算,還是「輪班間隔休息」的保障,勞基法都有明確規定。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各位司機朋友,在努力工作之餘,也能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開車等貨、等客人,這段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
A: 如果您的等待期間,活動自由受到限制,例如不能隨意離開車輛或指定地點,必須隨時準備出勤、接聽電話或處理突發狀況,那麼這段時間就應該計入您的工作時間。反之,如果您可以自由支配時間,例如可以完全休息、離開現場,那就不一定算工作時間。重點在於您是否處於「隨時準備提供勞務」的狀態。
Q: 公司給我「值班津貼」,但好像比加班費少,這樣合理嗎?
A: 這是不合理的。除非您是《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特殊工作者(且經主管機關核備),否則勞工在正常工時之外的值班,若性質與正常工作相關,或活動自由受限,都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公司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任何低於法定標準的「值班津貼」都是違法的,您可以要求公司補足差額。
Q: 我常常連上兩個班,中間休息不到11小時,這樣可以嗎?
A: 這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輪班制勞工在更換班次時,從您實際下班時間算起,到下一個班次出勤前,至少要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如果公司排班或因突發狀況導致您實際休息時間不足,公司就違反了規定。您有權要求公司調整排班,確保您的休息權益。
Q: 公司沒有打卡機,我怎麼證明我的工時?
A: 即使公司沒有打卡機,雇主仍有義務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如果公司沒有提供,您可以自行記錄每日的實際上下班時間,例如用手機拍照、記事本記錄、簡訊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這些紀錄在勞資爭議時,都可以作為證明您工時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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