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工作,加班費卻沒著落?律點通教你聰明自保!
您是否也曾有過這樣的經驗:下班時間到了,手邊的工作卻還沒忙完,只好繼續埋頭苦幹,但月底薪資單上卻看不到應有的加班費?在台灣,許多勞工朋友常面臨加班費被欠、雇主否認加班事實的困境。別擔心!作為您的律點通,我將為您解析加班費請求的法律眉角,教您如何有效蒐證,聰明捍衛自己的勞動權益!
搞懂加班費,保障你的辛苦錢
首先,我們要了解加班費的法律基礎。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時,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而判斷是否構成加班的基準,則是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更重要的是,雇主有法律義務為您記錄工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這代表雇主必須詳細記錄您的上班、下班時間,而且這些紀錄要保存五年。當您需要時,雇主也不能拒絕提供給您。這些出勤紀錄,將是您請求加班費最重要的「武器」!
加班費請求,證據是王道!
依照一般民事訴訟原則,主張加班事實的勞工需要自己提出證據。但考量到勞工與雇主之間資訊不對等, 《勞動事件法》 特別為勞工設計了一道「防護罩」: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如主張勞工有休息時間或未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應負舉證責任。」
這條文對勞工非常有利!它意味著,只要您的出勤紀錄上顯示您有超時工作,法院就會推定您在這段時間內是「經雇主同意在工作」。此時,如果雇主想反駁,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您是在休息、處理私事,或未經同意而工作。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大大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負擔!
雇主說要「申請加班」才算?別被唬住了!
很多公司會要求員工「申請加班」,否則就不算加班。但在法律上,這不一定是雇主拒絕給付加班費的理由!法院普遍認為,只要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您有超時工作,卻沒有制止或反對,就代表雇主已經默許了您的加班,一樣要支付加班費。雇主不能單純以您「沒申請加班」為由,就否認加班事實或拒絕給付加班費。
真實案例故事:加班費這樣爭取才有效!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怎麼判的:
案例一:公司提不出紀錄,勞工加班費照樣拿!
小李在一家小型公司擔任行政職,經常因為老闆臨時交辦任務而超時工作。公司雖然有打卡機,但有時打卡機故障,老闆也沒特別要求補登。小李離職後,向公司請求加班費,但公司卻說他沒有申請加班,而且有些期間的打卡紀錄也找不到了。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公司未能提出完整的出勤紀錄,已經違反了 《勞動基準法》 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傾向採信小李自己提出的加班證明(例如工作日誌、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加上公司雖然有加班申請制,但實際上並沒有嚴格執行,因此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必須支付小李加班費。
給你的啟示: 雇主提不出出勤紀錄,對勞工非常有利!即使公司有申請制,只要實際運作不嚴謹,也無法成為拒絕加班費的藉口。
案例二:超時工作被默許,公司仍要付加班費!
小張在一間大型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經常為了趕專案而加班到深夜。公司雖然有嚴格的加班申請制度,但因為專案壓力大,許多同事都是先加班再補申請,甚至來不及申請。後來,公司被勞動檢查發現有員工超時工作,公司卻辯稱是員工「自願」加班,且未經申請。
法院怎麼說: 法院強調,只要公司「明知或可得而知」員工有超時工作,卻沒有明確制止或反對,就應該被認定為默許加班,公司仍有支付加班費的義務。出勤紀錄是判斷工時的重要依據,加班申請只是輔助管理工具,不能用來規避法律責任。最終,法院駁回了公司的上訴。
給你的啟示: 雇主不能以「員工自願加班」或「未申請加班」為由,來規避支付加班費的責任。只要公司知道您有加班事實,就必須給付!
加班費自保指南:勞工必做的4件事
為了保障您的加班費權益,請務必做到以下幾點:
- 保留個人出勤紀錄: 除了公司的打卡紀錄外,您可自行記錄每日上下班時間、工作內容、加班原因及時數。例如:手寫工作日誌、用手機拍下打卡鐘畫面、保存有時間戳記的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對話(例如LINE、Slack中提及工作指示或完成時間)。
- 定期申請出勤紀錄副本: 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您有權利向雇主申請您的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建議您定期申請並妥善保存,作為未來舉證的重要依據。
- 書面溝通加班事宜: 若雇主口頭要求加班,可嘗試透過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再次確認,留下書面證據。例如:「老闆,您剛剛交辦的XX工作,預計需要加班到晚上9點才能完成,沒問題嗎?」
- 注意請求權時效: 根據 《民法》第126條,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這表示您必須在加班發生後的五年內提出請求,否則就可能喪失權利。
結論:知法懂法,捍衛你的勞動果實!
面對加班費爭議,勞工朋友不再是孤立無援。台灣的法律,特別是 《勞動事件法》 ,已經大幅強化了勞工的舉證優勢。只要您能有效蒐集並保存相關證據,並了解自己的權利,就能大大提高成功請求加班費的機會。別讓自己的辛苦白費,勇敢捍衛您應得的每一分加班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證明自己有加班?
A: 最直接的證據是公司的出勤紀錄(如打卡紀錄、刷卡紀錄、指紋辨識紀錄等)。如果公司沒有提供,您可以自行記錄每日上下班時間、工作內容、加班原因及時數。其他輔助證據包括:電子郵件往來、通訊軟體(如LINE、Teams)的工作對話截圖、同事證詞、監視器畫面、門禁紀錄、電腦登入登出紀錄、工作日誌等。這些都能作為證明加班事實的依據。
Q: 雇主說我沒有申請加班,就不能領加班費嗎?
A: 不一定。法院實務認為,雇主實施加班申請制度,不代表可以免除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只要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您有超時工作,卻沒有明確制止或反對,就代表雇主已經默許了您的加班,仍應支付加班費。加班申請制僅為雇主管理工時的輔助工具,不能成為規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
Q: 加班費的請求時效是多久?如果超過了還能請求嗎?
A: 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這表示您必須在加班發生後的五年內提出請求。如果超過五年,雇主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您就可能無法透過法律途徑請求。因此,建議您一旦發現加班費權益受損,應盡早採取行動。
Q: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包含哪些薪資項目?
A: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您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因此,除了底薪,許多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津貼或獎金,如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都應該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這會讓您的加班費金額更高。
Q: 雇主拒絕提供我的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我該怎麼辦?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如果雇主拒絕,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要求提供。若雇主仍不配合,您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要求雇主提供。雇主若違反此規定,可能會面臨罰鍰。
Q: 我被公司歸類為「責任制」,是不是就沒有加班費了?
A: 不一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的「責任制」並非適用於所有職務,它必須是經主管機關核定的特定工作者(例如:監督、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且勞雇雙方需另行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生效。如果您的職務不符合這些要件,即使公司口頭說您是責任制,您仍然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一般工時規定,且有權請求加班費。切勿被「責任制」三個字誤導而放棄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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