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陰霾,掌握你的職場安全權益
身處職場霸凌的陰影下,你可能感到孤立無援,甚至懷疑自己。然而,了解並掌握自身的勞動權益,是保護自己、走出困境的關鍵第一步。職場霸凌不僅是心理上的傷害,有時也可能導致工作環境不安全,甚至引發職業災害。當這些不幸發生時,知道如何主張權利,將是你最堅實的後盾。
這篇文章將帶你認識台灣法律中,關於「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雇主應盡的職場安全義務,以及萬一發生職業災害時,你有哪些補償與賠償的權利。雖然這些法律內容看似複雜,但律點通將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實際案例,幫助你理解並運用這些知識,為自己爭取應有的保障。
釐清身分:你是「受僱者」還是「承攬人」?
在台灣的職場上,區分「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至關重要,因為這直接影響到你的權益。有些雇主會利用「承攬」之名,行「僱傭」之實,藉此規避勞動法規的責任,俗稱「假承攬真僱傭」。
僱傭關係的核心特徵
當你與雇主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時,代表你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提供勞務並領取工資。其核心在於「從屬性」:
- 人格從屬性:工作時間、地點、方式都由雇主決定,你不能自主決定。
- 經濟從屬性:你不是為自己做生意,而是依賴雇主提供的工資維持生計。
- 組織從屬性:你被納入雇主的生產組織,與其他同事分工合作。
簡單來說,如果你是公司的一份子,上下班打卡,聽從主管指示,領取固定薪資,那麼你很可能就是「受僱者」。
承攬關係的核心特徵
承攬關係則是你為對方完成「特定工作成果」,對方在工作完成後支付報酬。承攬人對工作方法、時間、人員調度有較高自主權,不受定作人(發包方)指揮監督。例如,一名獨立設計師為客戶完成一個設計案,並自行決定工作方式與時間。
律點通小提醒:如果你的工作實質上符合僱傭關係的特徵,即使契約名稱寫著「承攬」,法院仍可能認定你是「受僱者」,享有勞動法令的保障!
職場安全,人人有責:雇主與承攬方的義務
無論你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都應該在安全的環境下工作。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明確規定了雇主應盡的責任,這是保障所有工作者最基本的底線。
雇主的基本安全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四、配膳、清潔、醫護等重複性作業、服務業等行業特性之其他疾病預防。五、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這表示雇主有責任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提供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確保工作者免於發生職業災害。這不僅包括物理上的安全(例如機器設備的安全防護),也涵蓋了心理上的安全,例如預防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的身心不法侵害(這也與職場霸凌息息相關)。
承攬關係中的安全義務
即使是承攬關係,原事業單位(發包方)和承攬人也都有其安全義務:
- 告知義務:原事業單位應在事前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的危害因素及應採取的安全衛生措施。
- 共同作業協調:如果有多個單位在同一場所共同作業,原事業單位應建立協議組織,協調各方的安全衛生管理。
這些規定都旨在確保所有工作者,不論其法律關係為何,都能在安全的環境中工作。
不幸職災發生:你的補償與賠償權利
如果因為工作而導致受傷、生病、失能甚至死亡,這就是「職業災害」(職災)。了解職災發生時,你有哪些權利,至關重要。
無過失補償責任:雇主的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明確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這條文指出,只要你是「受僱者」並發生職災,雇主就必須負起「無過失補償責任」。也就是說,不論雇主有沒有過錯,都必須依法給予你醫療費用、職災期間不能工作的工資、失能補償或死亡補償。即使你自己有部分過失,也不影響你獲得補償的權利。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實施,更進一步強化了職災保障,雇主應為勞工投保職災保險,當職災發生時,保險給付可以抵充雇主的補償責任。
過失侵權賠償責任:當雇主有錯時
除了無過失補償,如果雇主、承攬人或原事業單位因為「故意或過失」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安全規定,導致你發生職災,他們可能還需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如果雇主沒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沒有告知危害、或沒有協調安全管理,導致你受傷,你可以依照《民法》向他們請求更高的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等,而不再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的補償項目。
連帶責任:誰該一起負責?
在承攬關係中,職災的責任歸屬可能更複雜,但對勞工而言,這也意味著多了一層保障。如果你的工作涉及承攬或再承攬關係,以下情況可能會有「連帶責任」:
- 連帶補償責任:當原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的勞工發生職災,原事業單位、承攬人與實際雇主(最後承攬人)都可能要負「連帶補償責任」。這代表你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請求補償,他們不能互推責任。
- 法源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
- 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原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導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災,他們與承攬人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源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
律點通小提醒:連帶責任的設計,是為了確保職災勞工能獲得更全面的保障,避免責任被層層轉嫁。這對於在複雜承攬鏈中工作的你,是非常重要的權利。
案例故事:當意外發生,權益如何爭取?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真實案例,看看這些法律原則如何在實際生活中運作:
案例一:工地墜落,誰來承擔?
小陳受僱於張老闆的工程行,在一個大型裝修工程中負責打石工作。這個裝修工程是由一家名為「杜立詩」的公司承攬下來,張老闆的工程行則是杜立詩的下游包商。有一天,小陳在二樓工作時,因現場缺乏防墜設施而不慎墜落,導致頭部重傷。張老闆沒有為小陳投保勞保。
小陳事後向張老闆及杜立詩公司請求職災補償和損害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
- 僱傭關係:小陳與張老闆之間是僱傭關係,張老闆是小陳的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負擔無過失補償責任。
- 連帶補償:杜立詩公司是這個裝修工程的承攬人,而張老闆是其再承攬人。由於裝修工程屬於杜立詩的「事業」範圍,因此杜立詩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必須與張老闆負連帶補償責任。
- 侵權賠償:張老闆身為雇主,沒有提供防止墜落的安全設備,違反了《職安法》規定,構成過失侵權。但法院也發現小陳在施工期間有飲酒,判斷小陳自己也有50%的過失,因此減輕了張老闆應賠償的金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層層轉包的工程,職災發生時,上層的承攬公司也可能需要與實際雇主一起承擔補償責任。同時,雇主若違反安全規定,還可能面臨額外的賠償責任。
案例二:漏油車輛釀禍,承攬人也有安全義務
阿明是一名瀝青運送司機,他與蔡先生約定,為蔡先生承攬的道路改善工程運送瀝青。蔡先生則是向黃小姐承攬這個道路工程。阿明駕駛的車輛有漏油情況,但他明知此狀況仍繼續作業,結果不幸發生事故死亡。阿明的家屬向黃小姐和蔡先生請求職災補償及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
- 承攬關係:阿明與蔡先生之間是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因為阿明對運送作業有高度自主權。因此,黃小姐和蔡先生無須負職災「補償」責任(因為沒有僱傭關係)。
- 侵權賠償:然而,黃小姐作為原事業單位,沒有依《職安法》告知承攬人(蔡先生)有關工作環境的危害因素;蔡先生作為承攬人,也未依《職安法》實施風險評估。兩人的過失都是阿明死亡的共同原因,因此黃小姐和蔡先生仍需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
- 過失相抵:法院也指出,阿明明知車輛有漏油仍繼續作業,自身也有過失,因此減輕了黃小姐和蔡先生的賠償金額。
這個案例證明,即使是承攬關係,原事業單位和承攬人仍有《職安法》上的安全義務。如果他們沒有盡到這些義務,導致承攬人發生職災,還是要負侵權賠償責任。同時也提醒我們,工作者自身也要注意安全,避免過失。
保護自己:職場霸凌被害人的實用建議
了解上述法律原則後,身為職場霸凌被害人,你可以採取以下實用建議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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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你的工作關係:仔細檢視你的工作內容、受指揮監督的程度、薪資給付方式等,判斷自己究竟是「受僱者」還是「承攬人」。如果懷疑是「假承攬真僱傭」,務必保留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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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你的權益:熟悉《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關於職災補償與賠償的規定。這些知識能幫助你在不幸發生意外時,知道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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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證據:任何與職場安全、工作環境不佳、甚至霸凌行為相關的證據都非常重要。例如:工作契約、薪資單、打卡紀錄、工作指示、安全設備缺失的照片或影片、主管或同事的對話紀錄、醫院診斷證明等。這些都是未來爭取權益的有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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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反映問題:如果發現工作環境有安全隱患,或被要求從事危險工作,務必立即向雇主或主管反映,並留下書面紀錄(如電子郵件、訊息)。若反映無效,可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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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安全規定:在工作中,務必遵守所有安全衛生規定,正確使用防護具。這不僅是保護自己,也能避免未來在主張權利時,因自身過失而被減輕賠償金額。
結論:知識就是力量,勇敢捍衛自己
職場霸凌的經歷令人身心俱疲,但請記住,你不是孤單一人。掌握法律知識,是為自己披上盔甲,勇敢捍衛權益的第一步。無論你的工作關係是僱傭還是承攬,台灣的法律都賦予了你基本的職場安全保障和職災權益。當你了解這些權利時,就能更有力量地應對不公,為自己爭取一個安全、有尊嚴的職場環境。
請相信,知識就是力量。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發聲,你的權益值得被看見與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公司要求簽承攬契約,但實際上工作內容跟一般員工沒兩樣,這樣算是「假承攬真僱傭」嗎?
A: 是的,這很有可能就是「假承攬真僱傭」。法院在判斷僱傭或承攬關係時,不會只看契約名稱,而是會綜合判斷你的「從屬性」。如果你在工作時間、地點、方式上都受到公司指揮監督,不能自主決定,薪資也是固定領取,且被納入公司組織,那麼即使簽了承攬契約,你仍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關係。建議你收集工作證明、打卡紀錄、薪資單、主管指示等證據,以利未來主張權益。
Q: 如果我在承攬關係下發生職災,但我的「雇主」(承攬人)沒有能力賠償,我還能向誰求償?
A: 在這種情況下,你仍有機會向「原事業單位」(發包給你的承攬人的公司)請求連帶補償或賠償。根據《勞動基準法》第62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如果原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則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職災補償責任。此外,若原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導致職災,也可能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這為你提供了多一層的保障。
Q: 職場霸凌導致我長期壓力過大,出現身心疾病,這算是職業災害嗎?
A: 這是有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的。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定義,職業災害不僅包含身體傷害,也包含因職業上原因引起的疾病。如果你的身心疾病經醫師診斷,且能證明與職場霸凌(例如長期遭受精神不法侵害、異常工作負荷等)有「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的相當因果關係,則可能被認定為職災。建議你保留相關醫療證明、精神科診斷證明,以及所有與職場霸凌相關的證據,以利主張權益。
Q: 我因為公司提供的設備老舊不安全而受傷,但公司卻說我操作不當,我該怎麼辦?
A: 首先,盡快就醫並保留所有醫療證明。其次,收集證據證明設備老舊或不安全,例如拍照、錄影、尋找其他同事作證等。同時,回想並記錄公司是否有提供足夠的安全訓練、是否定期維護設備、你是否曾反映過設備問題但未被處理。即使你被指稱操作不當,若能證明公司未提供安全環境或設備,公司仍可能需負主要責任。法院會考量雙方的過失比例來判斷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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