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的經營者們,您是否曾因職場安全問題感到困惑?面對日益嚴謹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雇主不僅提供工作,更肩負保障勞工安全的重大責任。一旦發生職災,不僅勞工受傷,雇主也可能面臨高額罰鍰、刑事責任,甚至商譽受損。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解析雇主在職災預防上的法律義務、真實案例及實務建議,助您輕鬆掌握關鍵,打造安全合規的職場環境。
雇主,您不能不知的職安義務!
一般性預防義務:合理可行範圍內,全面防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這條文確立了雇主最基本且廣泛的職災預防義務。關鍵在於「合理可行範圍內」,這並非要求您做到滴水不漏,而是要綜合考量危害的嚴重性、發生機率,以及預防措施的成本與技術可行性。若預防成本遠低於災害風險,或有成熟技術可用,您就應採取。定期進行工作場所的風險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措施,是您的基本功課。
特定危害,更要「軟硬體兼具」!
除了概括性義務,職安法也特別列舉了14項危害類型,要求雇主必須採取「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這代表您不僅要採取預防措施,這些措施還必須符合主管機關訂定的相關標準,例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或《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這裡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是「軟硬體兼具」的,缺一不可:
- 硬體設備:例如護欄、安全帽、防護具、通風設備、緊急停止裝置等。
- 軟體措施:例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作業程序規劃、現場監督管理、危害告知等。
舉例來說,針對高處作業,除了提供安全帶,還需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進行訓練。
真實案例:血淋淋的教訓,雇主們請引以為戒!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但真實案例卻能讓您深刻體會雇主責任的重量。以下兩個案例,希望能給您一些啟示:
案例一:高處作業疏忽,小老闆面臨重罰!
一家小型營造公司的新進工人小柯,報到第一天就被指派到高處作業,公司雖有提供安全帽,但未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現場同事也未戴安全帽。不幸的是,小柯在作業中從高處墜落,導致嚴重傷亡。
勞動檢查機構認定,公司違反了職安法。法院審理時指出,雇主不僅要提供安全設備,更要確保勞工了解並確實使用。本案中,雇主未給予必要的安全訓練,也未監督現場勞工配戴安全帽,顯然未盡到「軟硬體兼具」的職安義務。
判決理由引述 (略為調整):被告勞工局認定原告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且未對勞工施予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及當時適用的《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現行法規中,高處作業墜落預防主要規範於第17條)。法院最終駁回公司的訴訟,維持了裁罰。
律點通提醒:提供安全設備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教育訓練與現場監督。
案例二:機械操作未完善,員工付出生命代價!
某科技零件製造廠的員工老劉,在連續生產的研磨線上排除異常。安全鎖鏈插銷未拔除,機器仍受主控盤控制,且現場無主管監督。結果,老劉在作業時不幸被機器夾住,最終死亡。
勞動檢查機構認定,公司未指派現場主管監督,且安全裝置未達防止不安全行為的機能。法院認為,雇主對機械設備的危害預防,除了設置安全裝置,更需確保這些裝置的有效性,並輔以嚴格的作業程序及現場主管的監督。公司因未盡這些義務,最終被裁罰。
律點通提醒:對於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必須是有效且具防呆機制的。同時,高風險作業務必有主管在場監督,並確保安全作業SOP被嚴格執行。
職災發生後,雇主應變SOP!
萬一不幸發生職災,雇主也必須立即採取行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立即急救與搶救:將勞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 調查分析與紀錄:會同勞工代表,詳細調查災害原因,並作成紀錄。
- 8小時內通報:若發生死亡、3人以上罹災或1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的嚴重災害,務必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現場保全: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以利後續調查取證。
違規代價高,雇主不可不慎!
違反職安法規,雇主可能面臨多重法律責任:
- 行政罰鍰與公布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違反第6條或第37條規定,將面臨3萬至30萬元罰鍰。若發生嚴重職災(如死亡),除了罰鍰,您的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還可能被公開公布,對企業商譽造成巨大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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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上的「過失推定責任」 : 根據《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雇主(事業單位)對於職災的發生,縱使沒有故意,也可能被推定有過失。這表示您需要舉證證明自己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沒有任何過失,才能免責。這對雇主來說,是相當高的舉證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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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與刑事責任: 若職災導致勞工死亡或重傷,雇主或現場負責人除了行政罰,還可能依《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致死罪,面臨刑事責任;同時,也需對受災勞工或其家屬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給中小企業雇主的實務建議
身為中小企業雇主,您可能沒有大型企業的專門安衛部門,但仍有許多實用方法可以降低職災風險:
- 定期風險評估:定期檢視工作場所、機械設備、作業流程,找出潛在危害點,並依風險高低規劃預防措施。這就像為您的公司做一次「健康檢查」。
- 建立完善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硬體設施:確保所有設備、場所符合法規,例如設置必要的護欄、護蓋、緊急停止裝置等。
- 軟體措施:對新進或轉調勞工進行職前及在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針對高風險作業訂定詳細SOP並要求遵守;提供合格防護具並監督勞工確實配戴;指派主管監督高風險作業;明確告知勞工工作中的潛在危害。
- 職災應變計畫:建立一套緊急應變SOP,包括急救、搶救、通報、現場保全等,讓您在危急時刻能有條不紊地處理。
- 承攬關係下的責任釐清:若有承攬工程,務必與承攬人明確劃分職安責任,並確保承攬人及其勞工也遵守職安規定。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勞工仍有保護義務。
結論
保障勞工安全,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中小企業雇主們,透過了解職安法規,積極實施風險評估與軟硬體兼具的安全措施,並建立完善的應變機制,不僅能有效預防職災,更能避免高額罰鍰、刑事責任及商譽損失。從今天起,就讓您的職場成為一個真正安全、讓員工安心工作的環境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合理可行範圍內」?
A: 這表示雇主應考量危害的嚴重性與發生機率,以及預防措施的成本與技術可行性。如果預防措施的成本遠低於危害發生的風險,或有成熟技術可供採用,雇主就應採取。並非要求萬無一失,而是要求盡最大努力,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措施。
Q: 安全設備都買了,為什麼還會被罰?
A: 職安法要求的是「軟硬體兼具」的預防措施。光是提供安全設備(硬體)是不夠的,雇主還必須確保勞工接受了足夠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軟體),了解如何正確使用設備,並有現場主管監督勞工確實遵守安全規定。若勞工未正確使用或未受訓練,雇主仍有監督不周的責任。
Q: 職災發生後第一時間要做什麼?
A: 首先,立即對受傷勞工進行急救與搶救,確保其生命安全。接著,會同勞工代表調查災害原因並作成紀錄。若符合死亡、3人以上罹災或1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等嚴重災害條件,務必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同時,非經許可,切勿移動或破壞職災現場,以保全證據。
Q: 勞工自己不戴安全帽,雇主還要負責嗎?
A: 是的,雇主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法院實務認為,雇主不僅有提供安全設備的義務,更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的義務。如果雇主未能證明已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例如有定期巡查、口頭勸導、甚至紀律處分等),即使勞工有自身過失,雇主仍可能因未盡監督義務而被裁罰。
Q: 承攬工程時,職安責任怎麼分?
A: 在承攬關係中,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均負有職安義務。建議在合約中明確劃分各自的職安責任範圍,並要求承攬人遵守職安規定。原事業單位仍需對承攬人進行必要的安全衛生管理與協調,確保承攬人及其勞工的工作安全,例如提供作業場所危害告知、協調安全衛生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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